标准搜索结果: 'GB/T 5359.1-2008'
| 标准编号 | GB/T 5359.1-2008 (GB/T5359.1-2008) |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 | 英文名称 | Term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Part 1: Types of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40 | | 字数估计 | 9,926 | | 发布日期 | 2008-11-28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5359.1-1996 | | 采用标准 | ISO/CD 3833-2000,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行驶与越野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
GB/T 5359.1-2008
Term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Part 1: Types of vehicles
ICS 43.140
T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359.1-2008
代替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2008-11-28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535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车辆类型;
---第2部分:车辆性能;
---第3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尺寸;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本部分为GB/T 5359的第1部分,本部分参照国际标准ISO /CD3833:2000《道路车辆 类型 名
词和定义》(英文版)的摩托车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本部分与GB/T 5359.1-199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车辆类型;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车辆类型;
---2.1.1参照ISO /CD3833:2000规定了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不大于4kW;
---2.2.5.3与2.2.6.2车型的整车整备质量不受400kg的限制。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丽娜、姜卫海、李文军、王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359.1-1985,GB/T 5359.1-1996。
GB/T 5359.1-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1 范围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行驶与越野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术语和定义
2.1 关于轻便摩托车的术语
2.1.1
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若使用发动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且发动机
的最大净功率不大于4kW、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三轮对称布置的车辆。
2.1.2
由电力驱动的,分为下列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a)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b) 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
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注:对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应不包含动力蓄电池的质量。
2.1.3
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分为下列两类形式:
a)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轻便摩托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b) 若使用发动机时应符合2.1.1的规定,由电力驱动时应符合2.1.2的规定。
2.1.4
装有一个驱动轮和一个从动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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