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5359.1-200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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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359.1-2008 359 GB/T 5359.1-2008 <=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359.1-2008 (GB/T5359.1-2008)
中文名称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英文名称 Term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Part 1: Types of vehicl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80
国际标准分类 43.140
字数估计 9,926
发布日期 2008-11-28
实施日期 2009-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5359.1-1996
采用标准 ISO/CD 3833-2000, 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行驶与越野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GB/T 5359.1-2008 Term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Part 1: Types of vehicles ICS 43.140 T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359.1-2008 代替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2008-11-28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535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车辆类型; ---第2部分:车辆性能; ---第3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尺寸;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本部分为GB/T 5359的第1部分,本部分参照国际标准ISO /CD3833:2000《道路车辆 类型 名 词和定义》(英文版)的摩托车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本部分与GB/T 5359.1-199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车辆类型;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车辆类型; ---2.1.1参照ISO /CD3833:2000规定了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不大于4kW; ---2.2.5.3与2.2.6.2车型的整车整备质量不受400kg的限制。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丽娜、姜卫海、李文军、王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359.1-1985,GB/T 5359.1-1996。 GB/T 5359.1-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1 范围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行驶与越野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术语和定义 2.1 关于轻便摩托车的术语 2.1.1 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若使用发动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且发动机 的最大净功率不大于4kW、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三轮对称布置的车辆。 2.1.2 由电力驱动的,分为下列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a)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b) 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 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注:对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应不包含动力蓄电池的质量。 2.1.3 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分为下列两类形式: a)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轻便摩托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b) 若使用发动机时应符合2.1.1的规定,由电力驱动时应符合2.1.2的规定。 2.1.4 装有一个驱动轮和一个从动轮的......

相关标准: GB/T 5374  GB/T 5359.4  GB/T 5378  GB/T 53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