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5359.4-2008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5359.4-2008 | 229 | GB/T 5359.4-2008 | <=3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5359.4-2008 (GB/T5359.4-2008) |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
| 英文名称 | Term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Part 4: Mass of vehicle with two and three wheel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40 |
| 字数估计 | 10,160 |
| 发布日期 | 2008-11-28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5359.5-1996; GB/T 5359.6-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5359.1, |
| 采用标准 | ISO 6726-1988, MOD; ISO 9132-1990,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质量术语的一般原则及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 |
GB/T 5359.4-2008
Term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Part 4: Mass of vehicle with two and three wheels
ICS 43.140
T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359.4-2008
代替GB/T 5359.5-1996、GB/T 5359.6-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ISO 6726:1988Mopedsandmotorcycleswithtwowheels-
Masses-Vocabulary,MOD
ISO 9132:1990Three-wheeledmopedsandmotorcycles-
Masses-Vocabulary,MOD)
2008-11-28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535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车辆类型;
---第2部分:车辆性能;
---第3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尺寸;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本部分为GB/T 5359的第4部分,本部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 6726:1988《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摩
托车的质量 词汇》与ISO 9132:1990《三轮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的质量 词汇》(英文版)。
本部分章条编号与ISO 6726:1998及ISO 9132:1990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参见附录A。
本部分与ISO 6726:1998及ISO 9132:1990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参见附录B。
本部分代替GB/T 5359.5-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两轮车质量》、GB/T 5359.6-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三轮车质量》。
本部分与GB/T 5359.5-1996、GB/T 5359.6-199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本部分是上述两个标准内容的综合;
---对上述两个标准重复的描述进行了合并;
---对术语编排的次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部分对一般要求中增加了轮胎气压应达到车辆制造厂技术文件规定的气压;
---本部分增加轮胎最大允许载荷术语。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上海)。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峻、姜卫海、缪文泉、白希纯。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359.5-1996、GB/T 5359.6-1996;
---GB/T 4731-1984、GB 5359.3-1985。
GB/T 5359.4-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1 范围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质量术语的一般原则及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535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3 一般原则
除有特别说明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质量是指摩托车产生重力现象或惯性现象的基本量,即反抗加速能力的量;
b) 载荷是指摩托车在静止状态下传递到水平面上的力;
c) 摩托车的支承面和测量装置台面是水平的,且处于同一平面内;
d) 摩托车处于静止状态,发动机不运转,车轮处于直线行驶的位置;
e) 摩托车是指制造厂按标准装备的新车;
f) 轮胎气压应达到车辆制造厂技术文件规定的压力。
4 术语和定义
GB/T 5359.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1 基本术语
4.1.1
装有完整的发动机或电动机、变速箱、转向机构和其他运行装置,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