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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6500-2008 (GB/T6500-2008) | | 中文名称 | 毛绒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 for moisture regain of hair fibers -- Oven method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W21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60.10 | | 字数估计 | 7,720 | | 发布日期 | 2008-08-20 | | 实施日期 | 2008-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6500-1986 | | 引用标准 | GB/T 8170 | | 采用标准 | IWTO 33-1998,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4号(总第1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洗净毛、毛条等毛绒纤维使用箱内热称测定回潮率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洗净毛、毛条等毛绒纤维回潮率的测定。 |
GB/T 6500-2008
Test method for moisture regain of hair fibers.Oven method
ICS 59.060.10
W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6500-2008
代替GB/T 6500-1986
毛绒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2008-08-20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IWTO-33-98《洗净毛或碳化毛的绝干重与计算发票重量的确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
等效。
本标准代替GB/T 6500-1986《羊毛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本标准与GB/T 6500-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由原标准的洗净毛及毛条扩大到毛绒纤维(1986版的适用范围;本版的第1章)。
---由原标准周期取样方法改为随机取样方法(1986版的5.1.2;本版的7.2)。
---增加了第3章术语的英文(本版的第3章)。
---由原标准规定一个统一的试样质量改为根据不同毛绒纤维种类分别规定不同的试样质量
(1986版的5.3;本版的8.1)。
---根据不同回潮率调整了初始称量时间(本版的8.3.3)。
---增加了根据不同的检测环境对结果进行修正的内容(本版的附录A)。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陕西省纤维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文亮、黄超、郭青。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500-1986。
GB/T 6500-2008
毛绒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净毛、毛条等毛绒纤维使用箱内热称测定回潮率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洗净毛、毛条等毛绒纤维回潮率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定条件下测得的试样含湿量。以试样的湿重与干重的差数与干重之比的百分数表示。
3.2
纺织材料、纺织品含有水分时的质量。
3.3
纺织材料、纺织品经一定方法除去水分后的质量。
3.4
试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处理,前后两次称量差异不超过规定范围时的质量。
3.5
试样在烘箱内烘除水分后,用烘箱上附装的天平称量箱内试样质量的过程。
4 原理
烘箱是毛绒纤维试验常用的干燥设备,主要是以电热丝将烘箱内空气升高到一定温度,增加毛绒纤
维中水分子的热运动能,提高烘箱内空气的饱和水蒸气压,使相对湿度降低,纤维中水分子移向空气的
部分压力差增加,致使水分子从试样内部逐渐向外迁移,不断地蒸发散失,使毛绒纤维不断地被烘干,直
至质量不再改变为止。此时的试样质量视为绝干质量(实际上毛绒纤维中仍含有约0.5%的结晶水)。
试样的湿重与干重之差除以干重,用百分数表示,即试样的回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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