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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523-2013 (GB1523-2013) | | 中文名称 | 绵羊毛 | | 英文名称 | Sheep wool [Including 2019XG1]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W21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60.10 | | 字数估计 | 25,23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23-1993 | | 引用标准 | GB/T 6976; GB/T 8170; GB/T 10685; GB/T 14270; GB/T 21030; GB/T 27629; IWTO 1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绵羊毛的型号、规格(等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绵羊毛(包括超细绵羊毛、细绵羊毛、半细绵羊毛、改良绵羊毛、土种绵羊毛)的生产、交易、加工、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中的质量鉴定。 |
GB 1523-2013: 绵羊毛
GB 1523-2013 英文名称: Sheep wool [Including 2019XG1]
ICS 59.060.10
W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523-1993
绵 羊 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绵羊毛的型号、规格(等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绵羊毛(包括超细绵羊毛、细绵羊毛、半细绵羊毛、改良绵羊毛、土种绵羊毛)的生产、
交易、加工、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中的质量鉴定。
5 检验方法
5.1 取样
5.1.1 取样方法
5.1.1.1 品质样品的扦取
品质样品采用开包方式扦取,在毛包两端和中间部位分别随机扦取足能代表本批羊毛品质的样品。
5.1.1.2 批样的扦取
用于检验的毛包应逐包过磅并钻芯。钻芯方向应平行于毛包打包方向或垂直于套毛堆叠方向,钻
孔深度应大于毛包长度的50%,钻孔点距离毛包边缘应大于75mm。所有钻芯样品应在8h内称取质
量,精确至0.1g。应去除钻芯样品中的所有包装材料,并将钻芯样品放入密闭的容器内。
称取的批样样品质量记作W。
5.1.1.3 子样的扦取
批样称取质量后进行混样,混样可采用机械和人工两种方法进行。待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进行分
样。将批样平铺在工作台上,铺成的样品厚度在30mm~60mm之间,可用两分法、四分法等方法将样
品分成16等份,再从每份中随机扦取样品至200g,共5个子样。也可用多点取样方法,即在铺好的样
品上均匀找好20个点进行取样,再将样品翻转使其反面朝上,均匀找好20个点进行取样,直至样品质
量为200g,共5个子样。其余部分作为备样保存。
将扦取的子样和剩余样品称取质量,精确至0.1g。5个子样质量和剩余样品质量相加得到的质量
为Wb。W/Wb为子样质量修正系数。
5.1.2 取样数量
5.1.2.1 品质样品
每20包取1包,从中取出不少于1kg样品。不足20包按20包计。100包以上每增加30包增取
1包,不足30包按30包计。每批样品总质量不少于15kg。将所取的羊毛品质样品称计质量,记作Wp。
5.1.2.2 批样
钻芯扦取的批样总质量不少于1200g。
5.1.2.3 子样
扦取的子样质量为200g。
5.2 检验
5.2.1 纤维直径
在收购环节可采取主观方法判定,如有争议,则以客观检验结果为准。
5.2.2 毛丛自然长度
按GB/T 6976进行检验。
5.2.3 毛丛强度
按GB/T 27629进行检验。
5.2.4 粗腔毛或干死毛含量
按GB/T 14270进行检验。
5.2.5 疵点毛和边肷毛
5.2.5.1 检验
将所取的羊毛品质样品平铺在工作台上,从中分拣出疵点毛和边肷毛,分别称取质量并分别记作Wc和Wk。
5.2.5.2 疵点毛质量分数的计算
按式(1)计算疵点毛质量分数
5.3 净毛率、净毛公量
5.3.1 去除包装物和捆扎物后的羊毛质量的计算
全批货物的毛包均应称计毛包质量,精确至0.01kg,并扣除包装物和捆扎物质量,按式(3)计算货
物去除包装物和捆扎物后的羊毛质量
5.3.2 子样的洗涤和烘干
5.3.2.1 仪器和用具
仪器和用量主要有:
a) 洗毛设备:洗毛槽,有效容量10L以上或能满足检测要求,并附有双层铜丝网夹底(每25mm
100目)和适宜的排水系统;
b) 离心脱水机;
c) 非离子型洗涤剂,浓度0.3%~0.4%;
d) 烘箱(附有最小分度值0.01g的箱内天平和恒温控制装置);
e) 强制式快速烘干器。
5.3.2.2 试验步骤
5.3.2.2.1 洗涤子样
第一次:漂洗(水温35℃~45℃),1min;
第二次:洗涤(水温52℃±3℃),3min;
第三次:漂洗(水温35℃~45℃),1.5min;
第四次:洗涤(水温52℃±3℃),3min;
第五次:漂洗(水温35℃~45℃),1.5min;
第六次:漂洗(水温35℃~45℃),1.5min。
洗涤后应收集筛网上的短毛及所有杂质,用洗涤分离法去除泥沙和其他外来杂质,将收集的短毛和
植物性杂质合并至子样内。如洗涤时有羊毛纤维和植物性杂质的散失,需对损失进行修正。散失的羊
毛纤维和植物性杂质的平均损失不得大于洗涤子样质量的0.3%。
5.3.2.2.2 烘干子样
将洗涤后的子样脱水,放入105℃±2℃烘箱内烘至恒重,称重精确至0.01g。如在非标准大气下
进行烘干,则样品的质量应进行温湿度修正,修正系数查见表B.1和表B.2。在箱外称重,应进行浮力
和对流修正。测定浮力和对流效应影响的方法参见附录B。
5.3.3 乙醇萃取物、灰分、植物性杂质和总碱不溶物含量
5.3.3.1 乙醇萃取物
5.3.3.1.1 仪器设备和试剂
a) 索氏萃取器;
b) 恒温水浴锅;
c) 恒温烘箱;
d) 分析天平:最小分度值0.001g;
e) 乙醇(分析纯,浓度不低于94%)。
5.3.3.1.2 试验步骤
从每份洗净烘干的子样中随机称取5g试样一份,试样质量按规定进行修正。将试样用过滤纸包
好后放入浸抽器内,下接已烘至恒重的蒸馏瓶,注入溶剂,将蒸馏瓶置于水浴锅中,使溶剂蒸发上升,冷
凝回流,每次测试的回流总次数不少于20次。萃取完毕后,取出试样,回收溶剂,然后将蒸馏瓶放入
105℃±2℃烘箱内进行烘干,烘至恒重。
5.3.3.1.3 乙醇萃取物含量计算公式
按式(4)计算乙醇萃取物含量
5.3.3.2 灰分
5.3.3.2.1 仪器设备
a) 高温炉;
b) 坩埚,50mL;
c) 分析天平,最小分度值0.001g。
5.3.3.2.2 试验步骤
从每份洗净烘干的子样中,随机称取10g试样一份,试样质量按规定进行修正。将试样放入已烘
至恒重的坩埚内,在煤气灯上加热,尽量去除挥发性物质,再将坩埚移入高温炉,在750℃±50℃的温
度下灼烧,直至所有含碳物质全部灰化为止。取出坩埚,放在干燥器内,冷却到室温,然后进行称量,称至恒重。
5.3.3.2.3 灰分含量计算公式
按式(5)计算灰分含量
5.3.3.3 植物性杂质和总碱不溶物含量
5.3.3.3.1 仪器设备和试剂
a) 坩埚:50mL,30mL;
b) 分析天平:最小分度值0.001g;
c) 氢氧化钠(NaOH)溶液:浓度10%;
d) 高温炉。
5.3.3.3.2 试验步骤
从每份已洗净烘干的子样中随机称取40g试样一份(应避免其矿物质含量发生任何变化),试样质
量按规定进行修正。将试样浸于600mL煮沸的10%氢氧化钠溶液中,停止加热,连续搅拌3min。将
溶液倾入40目筛网中过滤,反复用清水冲洗残余物,直至洗净碱溶液呈中性。用目光分拣残余物中各
种植物性杂质和其他碱不溶物。将残余物放在表面皿内,置于105℃±2℃烘箱内烘3h,并分别称其
烘干质量,然后将残余物放入已称至恒重的坩埚内,再灼烧测定灰分含量。按表3的修正系数进行计算。
5.4.1.2 样品的制备
从至少两份已洗净烘干的子样中随机分别扦取等量的毛纤维,如果是两份子样,其每份质量为
15g;如果是三份子样,则每份质量为10g,组成30g的试样并进行充分混合。
5.4.1.3 检验
按GB/T 10685进行检验。
5.4.2 气流仪法
5.4.2.1 仪器和用具
a) 毛型气流仪,定压式;
b) 毛型杂质分析机;
c) 分析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001g。
5.4.2.2 样品制备
5.4.2.2.1 从至少两份已洗净烘干的子样中随机分别扦取等量的毛纤维,如果是两份子样,其每份质
量为15g;如果是三份子样,则每份质量为10g,组成30g的试样。
5.4.2.2.2 将样品用毛型杂质分析机开松、除杂后进行预调湿,在低温烘箱中烘至回潮率10%以下,
再放入标准大气下平衡6h后,随机称取2.500g±0.004g试样,至少两份。
5.4.2.3 试验步骤
5.4.2.3.1 校正仪器水平,使液管内液弯面和平视的目视水平与仪器上刻线(零位)相切。
5.4.2.3.2 用镊子夹住试样,再用压锤棒短的一端将试样均匀地装入仪器试样筒内,插入压样筒后,缓
缓开启气流阀,使气流通过样品而被吸入,压力计水柱逐渐下降,直至液管的液体水
平面与目视水平和标线一致。
5.4.2.3.3 目视对准转子的顶端,读出气流最高时的表示值,精确至1mm,记下读数,
转动控制按钮,让转子回复到零点。
5.4.2.3.4 用镊子从试样筒中取出试样,稍加整理使其蓬松,但不得遗漏纤维,翻转后重新装入试样筒内。
5.4.2.3.5 重复5.4.2.3.2、5.4.2.3.3,记下同一试样的第二个读数。
5.4.2.3.6 读取气流高度值(mm),查得相应对照表中的微米(μm)值。
5.4.2.4 试验次数和计算
5.4.2.4.1 使用一台气流仪
每批至少测试两份试样,分别读出4个读数。若4个读数的极差大于表5中规定的允许误差,则加
测一份试样。若6个读数的极差仍大于表5的允差范围,再加测三份试样,以6个试样读数的算术平均
值作为该批纤维平均直径结果(精确至0.1μm)。
5.4.2.4.2 使用两台气流仪
每批至少测试两份试样,分别读出4个读数。若4个读数的极差大于表6中规定的允许误差,加测
两份试样(每台仪器各测一份试样);若8个读数的极差仍大于表6的允差范围,再加测两份试样,以
6个试样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批纤维平均直径结果(精确至0.1μm)。
5.4.2.4.3 气流仪的标定参照附录C的方法进行。
5.4.2.4.4 当羊毛直径在17.0μm以下、37.0μm以上时不宜使用气流仪进行测试。
5.4.3 光学纤维直径分析仪法(OFDA法)
按GB/T 21030进行检验。
5.4.4 激光纤维直径分析仪法
按IWTO-12进行检验。
5.5 质量争议时的检验
当发生质量争议时,应使用与原检验方法相同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5.6 试验数据的修约
试验数据的修约按GB/T 8170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6.1.1 检验项目包括:洗净率,净毛率,洗净毛量,净毛公量,平均直径,毛丛平均长度,最短毛丛长度,
最短毛丛个数百分数,粗腔毛、干死毛根数百分数,疵点毛质量分数,植物性杂质含量。
6.1.2 检验以批为基础进行。
6.1.3 收购环节的检验可采用主观检验方法进行,如有争议则以客观检验结果为准。
6.2 组批规则
6.2.1 成包组批应由同产地、同型号、同规格及相邻型号、相邻规格的羊毛组成,成批打包。
6.2.2 同一批中相临规格羊毛的比例不得超过30%,否则应拆包整理,若交易一方另有要求的,也可协商解决。
6.3 复验
6.3.1 复验规则
6.3.1.1 交易双方的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需要复验时,应在收到质量凭证和货物后的15个工作日
内,向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的检验机构或交易双方行政区划的共同上级专业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6.3.1.2 复验应在接到复验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复验用备样进行。
6.3.1.3 复验样品的扦取应在交易双方及检验机构三方认可后进行。否则用备样进行。
6.3.2 复验技术规定
6.3.2.1 公量: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允许有3%的误差。误差未超过3%,以原验结果作为质量凭证;
超过3%,以复验结果作为质量凭证。
6.3.2.2 平均直径: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允许有3%的误差。误差未超过3%,以原验结果作为质量凭
证;超过3%,以复验结果作为质量凭证。
6.3.2.3 平均长度: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允许有5mm的误差。误差未超过5mm,以原验结果作为
质量凭证;超过5mm,以复验结果作为质量凭证。
6.3.2.4 粗腔毛、干死毛: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允许有0.1%的误差。误差未超过0.1%,以原验结果
作为质量凭证;超过0.1%,以复验结果作为质量凭证。
6.3.2.5 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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