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T 6516-2010'
| 标准编号 | GB/T 6516-2010 (GB/T6516-2010) | | 中文名称 | 电解镍 | | 英文名称 | Electrolytic nicke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40 | | 字数估计 | 6,673 | | 发布日期 | 1/10/2011 | | 实施日期 | 10/1/201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6516-1997 | | 引用标准 | GB/T 8170; GB/T 8647.1; GB/T 8647.2; GB/T 8647.3; GB/T 8647.4; GB/T 8647.5; GB/T 8647.6; GB/T 8647.7; GB/T 8647.8; GB/T 8647.9; GB/T 8647.10; GB/T 2602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号(总第16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镍(包括电积镍)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以及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不锈钢、镍基合金、合金钢及电镀等用电解镍。 |
GB/T 6516-2010: 电解镍
GB/T 6516-2010 英文名称: Electrolytic nickel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镍(包括电积镍)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以及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不锈钢、镍基合金、合金钢及电镀等用电解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647(所有部分) 镍化学分析方法
GB/T 26022 精炼镍取样方法(ISO 7156:1991,MOD)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电解镍按化学成分分为Ni9999、Ni9996、Ni9990、Ni9950、Ni9920五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电解镍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表面质量
3.3.1 电解镍均应洗净表面及夹层内电解液,表面洁净,无污泥油污等。
注:Ni9950、Ni9920牌号可为不定形电解镍产品。
3.3.2 Ni9999、Ni9996、Ni9990牌号电解镍应符合以下规定。
3.3.2.1 电解镍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mm。
3.3.2.2 电解镍边缘不得有树枝状结粒及密集气孔(允许修整)。
3.3.2.3 电解镍表面不得有直径大于3mm的密集气孔,直径3mm密集气孔区总面积不得超过镍板
单面面积的15%。
3.3.2.4 电解镍表面高度大于3mm的密集结粒区总面积不得超过镍板单面积15%。
注:25mm×25mm镍板面积上有9个以上气孔或结粒称为密集气孔区或密集结粒区。
3.4 其他要求
3.4.1 需方如对电解镍化学成分、物理规格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3.4.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电解镍也可剪切成条、块供应。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的分析按GB/T 864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 表面质量用目视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质量证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可在自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之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产品应由同一循环系统、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
5.3.1 化学成分逐批检验,表面质量逐块检验。
5.3.2 化学成分试验样品的取样数量按GB/T 26022精炼镍取样方法的规定进行。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对分析结果按GB/T 8170规定的方法进行修约后进行判定。
5.4.2 产品化学成分的分析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内容不符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产品的表面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内容不符时,判该块产品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
整块电解镍产品应包装成牢固并适合装卸重量的捆;剪切电解镍产品以铁桶或木桶包装。
6.2 标志
每件产品外包装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产品批号;
d) 净重。
6.3 运输和贮存
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牌号和规格;
c) 批号;
d) 批重、件数;
e) 分析检测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号。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