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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702-2026 (GB/T702-2026) | | 中文名称 | 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 英文名称 | Steel bars - Dimensions,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60 | | 字数估计 | 30,376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702-2017, GB/T 908-2019, GB/T 905-1994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702-2026: 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2-2026 英文版: Steel bars - Dimensions,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s
ICS 77.140.60
CCS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702-2017,GB/T 908-2019,GB/T 905-1994
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2026-04-30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热轧钢棒(圆钢、方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锻制钢棒(圆钢、方钢、扁钢)、冷拉钢棒
(圆钢、方钢、六角钢)的分类、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和外形。
本文件适用于公称直径为5.5mm~400mm的热轧圆钢和边长为5.5mm~300mm的热轧方钢;
厚度为3mm~60mm、宽度为10mm~200mm的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厚度为4mm~100mm、宽度为
10mm~310mm的热轧工模具钢扁钢(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和热轧工模具钢扁钢以下统称热轧扁钢);
对边距离为8mm~70mm的热轧六角钢和对边距离为16mm~40mm的热轧八角钢。
本文件适用于公称直径为40mm~1300mm的锻制圆钢,边长为40mm~1000mm的锻制方
钢,以及厚度为20mm~800mm、宽度为40mm~1500mm的锻制扁钢。
本文件适用于公称尺寸为3mm~80mm的冷拉圆钢、方钢和六角钢。
耐蚀合金和高温合金棒材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钢棒按交货的表面状态分为以下四类。
a) 热轧/热锻钢棒:俗称黑皮,以原始表面(或经酸洗、喷砂处理)交货的棒材。
b) 磨光圆钢(包含热轧磨光圆钢和热锻磨光圆钢):表面经磨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
圆形棒材。
c) 机加工钢棒:表面经车铣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棒材。
d) 冷拉钢棒:经冷拉工艺处理,以光滑表面、高尺寸精度交货的棒材。
5 截面形状
5.1 圆钢和方钢的截面形状见图1。
5.2 扁钢的截面形状见图2。
5.3 六角钢和八角钢的截面形状见图3。
6 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
6.1 尺寸及重量
6.1.1 热轧钢棒
6.1.1.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附录A中表A.1的规定。
6.1.1.2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2的规定。
6.1.1.3 热轧工模具钢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3的规定。
6.1.1.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4的规定。
6.1.1.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表 A.1~表 A.4中未规定的其他尺寸的热轧
钢棒。
6.1.1.6 热轧钢棒宜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6.1.2 锻制钢棒
6.1.2.1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
6.1.2.2 锻制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5的规定。
6.1.2.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表A.1、表A.5中未规定的其他尺寸的锻制钢棒。
6.1.2.4 超出表A.1、表A.5规定公称尺寸范围的锻制钢棒理论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1.2.5 锻制钢棒宜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6.1.3 冷拉钢棒
6.1.3.1 冷拉圆钢、方钢、六角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6的规定。
6.1.3.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表A.6中未规定的其他尺寸的冷拉钢棒。
6.2 尺寸允许偏差
6.2.1 热轧钢棒
6.2.1.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可按相应产品标准执
行或在订货合同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明时,按第3组允许偏差执行。
6.2.1.2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可按相应产品标准
执行或在订货合同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6.2.1.3 热轧工模具钢扁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6.2.1.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可按相应产
品标准执行或在订货合同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明时,按第3组允许偏差执行。经供需双方协
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正偏差轧制,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表4所列该尺寸
六角钢和八角钢的公差。
6.2.1.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热轧钢棒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按表1~表4规定以外的要求
执行。
6.2.2 热锻钢棒
6.2.2.1 热锻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可按相应产品标准执
行或在订货合同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6.2.4 机加工钢棒
机加工钢棒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其他尺
寸允许偏差交货。
6.2.5 冷拉钢棒
6.2.5.1 冷拉圆钢、方钢、六角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级别应符合相应产
品标准规定或在订货合同中注明。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其他尺寸允许偏差交货。
7 长度及允许偏差
7.1 热轧钢棒
7.1.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按定尺或倍尺长度交货的热轧圆
钢和方钢,其长度允许偏差为+50 0 mm。
7.1.2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通常长度、定尺或倍尺长度及允许偏差和短尺长度应符合表12的规定。
7.1.3 热轧工模具钢扁钢的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按定尺或倍尺长度交货的热轧
工模具钢扁钢,其长度允许偏差为+100 0 mm。
7.1.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应符合表14的规定。按定尺或倍尺长度交货
的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其长度允许偏差为+50 0 mm。
7.1.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热轧钢棒的长度及允许偏差可按表11~表14规定以外的要
求执行。
7.1.6 短尺长度交货的重量应不超过该交货批总重量的10%。
7.2 锻制钢棒
7.2.1 锻制钢棒的通常交货长度应不小于1500mm。
7.2.2 允许交付长度不小于1000mm的锻制钢棒,其重量应不超过该交货批总重量的10%。
7.2.3 按定尺或倍尺长度交货时,其长度允许偏差为+80 0 mm。
7.3 冷拉钢棒
7.3.1 冷拉圆钢、方钢、六角钢的通常长度为2000mm~6000mm,允许交付长度不小于1500mm的
钢棒,其重量应不超过交货批总重量的10%;高合金钢允许交付不小于1000mm的钢棒,其重量应不
超过该交货批总重量的10%。
7.3.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长度大于6000mm的钢棒。
7.3.3 按定尺或倍尺长度交货的冷拉圆钢、方钢、六角钢,应在合同中注明,其长度允许偏差为+50 0 mm,经
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交付不超过该交货批总重量的10%的非定尺钢棒。
8 外形
8.1 热轧圆钢和方钢
8.1.1 热轧圆钢和方钢以直条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圆钢也可按盘卷交货,其盘径
和盘重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1.2 热轧圆钢的不圆度及方钢对角线长度应符合表15的规定。
8.1.3 热轧方钢的不方度为同一横截面内任何两边长之差不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50%、两对角线长度
之差不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70%。
8.1.4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弯曲度应符合表16的规定。弯曲度组别可按相应产品标准执行或在订货合
同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明时按第2组执行。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表
16规定以外弯曲度的产品。
8.1.5 热轧方钢不应有明显扭转。
8.1.6 热轧圆钢和方钢两端的切斜度应不大于该圆钢公称直径或方钢公称边长的15%。用剪切机剪
切的热轧圆钢和方钢端头允许有局部变形。
8.1.7 热轧方钢圆角半径r,不作交货检查依据。
8.2 热轧扁钢
8.2.1 热轧工模具钢扁钢的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0%,侧面弯曲
度(镰刀弯)每米应不大于4mm,总侧面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0%;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弯曲度
应符合表17的规定。弯曲度组别可按相应产品标准执行或在订货合同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
明时,按第2组执行。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表17规定以外弯曲度的产品。
8.2.2 热轧扁钢端头应剪切正直。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切斜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宽度不大于100mm
的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切斜度应不大于6mm;宽度大于100mm的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切斜度应不大
于8mm。热轧工模具钢扁钢两端的毛刺应清除,但允许存在不大于5mm的毛刺。用压力机剪切的
热轧工模具钢扁钢,其两端允许有局部变形。
8.2.5 热轧扁钢圆角半径r,不作交货检查依据。
8.3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
8.3.1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在同一截面上任何两个对边距离之差,应不超过公差的70%。
8.3.2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边缘圆角半径r,不作交货检查依据,可由供方参照表19所列数值
在生产中用轧辊孔型控制。
8.3.3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弯曲度应符合表20的规定,弯曲度组别可按相应产品标准执行或
在订货合同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明时,按第2组执行。
8.3.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端头应剪切正直,切斜长度应不大于对边距离的15%,用剪切机剪
切端头允许有局部变形。
8.3.5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不应有明显扭转。
8.4 热锻圆钢
8.4.1 热锻圆钢的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8.4.2 热锻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8.5 热锻方钢
8.5.1 热锻方钢的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8.5.2 热锻方钢在同一截面的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0.7倍。
8.5.3 热锻方钢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圆角存在,但其相对圆角之间距离(对角线)应不小于公称边长的
1.3倍。
8.5.4 热锻方钢不应有明显扭转。
8.6 热锻扁钢
8.6.1 热锻扁钢的平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平面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8.6.2 热锻扁钢的侧面弯曲度(镰刀弯)每米应不大于4mm,总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应不大于总长度
的0.4%。
8.6.3 热锻扁钢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圆角存在,但在同一截面上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其公称宽度
公差。
8.6.4 热锻扁钢不应有明显扭转。
8.7 磨光圆钢
8.7.1 热轧磨光圆钢的不圆度应符合表15的规定。
8.7.2 热轧磨光圆钢的弯曲度应符合表16的规定。弯曲度组别可按相应产品标准执行或在订货合同
中注明;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注明时,按第2组执行。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
表16规定以外弯曲度的产品。
8.7.3 热锻磨光圆钢的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8.7.4 热锻磨光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8.8 机加工钢棒
8.8.1 圆钢及方钢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25%。
8.8.2 扁钢平面弯曲度及侧面弯曲度(镰刀弯)每米应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
0.25%。
8.8.3 方钢和扁钢的圆角半径应不大于2.0mm。
8.8.4 方钢和扁钢不应有明显扭转。
8.8.5 方钢和扁钢除两端面外,其他相邻平面的角度公差应不大于2°。
8.9 锻制钢棒
8.9.1 锻制钢棒两端面应锯切交货。
8.9.2 锻制钢棒端面切斜度应符合表21的规定。
8.10 冷拉钢棒
8.10.1 冷拉圆钢、方钢、六角钢以直条交货。
8.10.2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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