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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8395-2026 (GB/T8395-2026) | | 中文名称 | 吊环 | | 英文名称 | Ring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5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220.30 | | 字数估计 | 14,133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7-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8395-200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8395-2026: 吊环
GB/T 8395-2026 英文版: Rings
ICS 97.220.30
CCSY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8395-2007
吊 环
2026-04-30发布
2027-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吊环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吊环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描
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体操吊环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4 分类
根据应用场景吊环分为竞赛型吊环和普通型吊环。
5 要求
5.1 外观和结构
5.1.1 环圈材料应是木质或非金属合成材料,表面除打磨外不做任何其他处理,保持材料的天然颜色。
5.1.2 环带表面应平整,缝纫线线距均匀,不应划伤皮肤。
5.1.3 吊环可接触表面不应有尖角、锐边与毛刺,棱边与尖角应圆滑过渡或加以防护。
5.1.4 金属件防护层应无漏涂、漆绺、起泡、气孔、露底、划伤等缺陷。
5.1.5 焊接处应无气孔、夹渣、虚焊等缺陷。
5.1.6 吊环环架的高度应可调整,升降灵活,定位锁紧可靠。
5.1.7 横梁应有可悬挂两个环圈的悬挂装置,悬挂装置的吊索应有光滑的合成材料包裹。
5.1.8 立柱底部应有增加面积的底盘。
5.2 基本尺寸
基本尺寸参数应符合图1、图2和表1中的规定。
5.3 性能
5.3.1 悬挂装置
悬挂装置应能自由摆动,顶端与水平横梁的连接部分和吊索在环圈受力时应能旋转自如。
5.3.2 静载荷
经6.3.3试验后,竞赛型吊环测量环圈内径的最大变形应≤5mm,去除外力后,环圈不应变形,吊索
和环带不应损坏。普通型吊环去除外力后,环圈不应变形,吊索和环带不应损坏。
5.3.3 拉绳系统极限载荷
经6.3.4试验后,拉绳系统不应脱扣、脱焊、断裂,紧绳器使用灵活,取消外力后不应有可见的残余
变形。
5.3.4 电镀层抗腐蚀性
经6.3.5试验后,电镀件不应出现锈蚀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结构检验
在正常采光条件下,感官检验。
6.2 基本尺寸检验
用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5mm的钢卷尺进行测量。
6.3 性能
6.3.1 试验条件
6.3.1.1 被测吊环应在相对湿度30%~70%、温度20℃±5℃的环境下放置24h后,在相同的环境下
进行测试。
6.3.1.2 吊环安装稳固,环圈内径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为2900mm±5mm。
6.3.2 悬挂装置
在正常采光条件下,目视检验。
6.3.3 静载荷
通过宽度为35mm±1mm的绳带,在环圈上施加静载荷力,在竞赛型吊环上1min~2min内匀
速施加4000N±40N的静载荷力,在普通型吊环上1min~2min内匀速施加3000N±40N的静载
荷力(F),见图3,测量最大变形,去掉载荷后检查环圈、吊索和环带情况,应符合5.3.2的规定。
6.3.4 拉绳系统极限载荷
分别取长度为500mm±30mm两端组装有索具的钢丝绳、长度为600mm±50mm的链条、长度
为380mm±30mm的紧绳器和连接件三组试样,固定在精度为0.5级的拉力试验机上,以10mm/min
的速度施加载荷至8000N,并保持5min,三组试样均应符合5.3.3的规定。
6.3.5 电镀层抗腐蚀性
取待测零件或与待测零件同材质的试件,按GB/T 10125进行中性盐雾试验,试验周期:144h。观
察样品变化。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数量
每个吊环产品出厂时都应进行检验。
7.2.2 检验项目
按表2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2.3 判定规则
吊环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吊环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吊环出
厂检验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新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 设计、工艺、材料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正常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7.3.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1副吊环样品,按表2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要
求、试验方法等进行检验。
7.3.3 所有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允许加倍取样
后重新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若复检符合要求,仍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
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品交付订货方。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在器械显著位置应标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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