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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8885-2017 (GB/T8885-2017) | | 中文名称 | 食用玉米淀粉 | | 英文名称 | Edible corn starch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80.20 | | 字数估计 | 10,156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8885-2017: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885-2017 英文版: Edible corn starch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8885-2008
食 用 玉 米 淀 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8885-2008《食用玉米淀粉》,与GB/T 8885-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技术要求中的具体卫生要求(2008年版的3.3);
---增加了产品安全指标(见4.3);
---修订了蛋白质指标(见表2,2008年版的表2);
---修订了检验规则中的抽样方法(见6.1和6.2,2008年版的5.1)。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用淀粉及淀粉衍生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南大学、玉米深加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变性淀粉专业委员
会、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有限公司、山
东熙来淀粉有限公司、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毅、顾正彪、洪雁、高世军、刘振宇、邱立忠、茹彩友、吕志红、赵伟、王小芬、
李兆丰、程力、范春艳。
本标准于1988年8月首次发布,2008年8月首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食 用 玉 米 淀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玉米淀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验收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和销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1353中玉米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淀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3 玉米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04 淀粉术语
GB/T 22427.4 淀粉斑点测定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T 22427.6 淀粉白度测定
GB/T 22427.10 淀粉及其衍生物氮含量测定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10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4.3 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
4.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测
5.1.1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
5.1.2 取淀粉样品20g,放入100mL磨口瓶中,加入50℃的温水50mL,加盖,振摇30s,嗅其气味。
5.2 水分检测
水分检测按GB 5009.3中的直接干燥法执行。
5.3 酸度检测
酸度检测按GB 5009.239中淀粉及其衍生物产品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5.4 灰分检测
灰分检测按GB 5009.4食品中总灰分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
5.5 蛋白质检测
蛋白质检测按GB/T 22427.10执行(氮换算成蛋白质系数为6.25)。
5.6 脂肪检测
脂肪检测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5.7 斑点检测
斑点检测按GB/T 22427.4执行。
5.8 细度检测
细度检测按GB/T 22427.5执行。
5.9 白度检测
白度检测按GB/T 22427.6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50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抽样人员
需携带取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
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从中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总量不得少于2kg。将抽取的样品通过四分法分
样,取出一部分供检验。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斑点、细度和白度。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 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料来源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和复检规则
6.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6.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4.1、4.2和4.3中的要求,判为合格品。
6.5.1.2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
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6.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6.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
本标准的规定,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明确标出产品的等级。
7.1.2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同一规格的包装容器要求大小一致,干燥、清洁、牢固并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7.2.2 包装材料用符合食品要求的纸袋、编织袋、塑料袋、复合膜袋等。包装应严密结实,防潮湿、防
污染。
7.3 运输
运输设备应清洁卫生,无其他强烈刺激味;运输时,不得受潮。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要保持干燥、清
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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