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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8949-2008 (GB/T8949-2008) | | 中文名称 | 聚氨酯干法人造革 | | 英文名称 | Polyurethane dry-processing artificial leath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7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80.40 | | 字数估计 | 11,181 | | 发布日期 | 2008-08-19 |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8949-1995 | | 引用标准 | GB/T 250-2008; GB/T 1040.1-2006; GB/T 1040.3-2006; GB/T 1539-2007; GB/T 2828.1-2003; GB/T 2918-1998; GB/T 3920-2008; GB 7565-1987; QB/T 2714-2005; HG/T 2-162-1965; HG/T 3689-20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第14号(总第1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聚氨酯干法人造革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针织布基和机织布基为底基, 经干法聚氨酯涂层工艺制造的人造革。 |
GB/T 8949-2008: 聚氨酯干法人造革
GB/T 8949-2008 英文名称: Polyurethane dry-processing artificial leather
ICS 59.080.40
Y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氨酯干法人造革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针织布基和机织布基为底基,经干法聚氨酯涂层工艺制造的人造革。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环境
按GB/T 2918-1998规定的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的标准环境与一般偏差范围
进行,试样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2 取样
从产品上沿经向裁取0.8m以上作为样品。在宽度方向的两边各除去50mm,试样裁取的尺寸如
5.3 厚度
5.3.1 仪器百分表测厚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测力:0.8N~1.5N;
b) 测头直径:7mm~10mm;
c) 分度值:0.01mm。
5.3.2 试验步骤用百分表测厚仪沿产品宽度方向左、中、右3点测量,测量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01mm。
5.4 宽度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或仪表沿长度方向任意测量3处,结果取最小值,精确至1mm。
5.5 长度用合适的量具或仪表测量,结果精确至1cm。
5.6 外观自然光下目测。
5.7 拉伸负荷及断裂伸长率拉伸试验机应符合GB/T 1040.3-2006中5.1.2~5.1.5的规定,试验步骤及结果按GB/T 1040.3-
2006中的第9章规定进行,其中样品标线间距离为100mm,试验速度为200mm/min±10mm/min。
5.8 撕裂负荷
在试样宽度的中心线处沿平行于长度方向切开75mm,将切开的两端成相反方向夹在符合5.7规
定的拉伸试验机夹具上,以200mm/min±10mm/min速度进行试验,记录试样最大撕裂负荷,试验结
果以经、纬向各3块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N。
5.9 剥离负荷
5.9.1 仪器
5.9.1.1 拉伸试验机,应符合GB/T 1040.3的规定。
5.9.1.2 带鼓风装置的恒温烘箱。
5.9.2 试验步骤
取试样3块,用适量粘结胶将涂层与同类革涂层粘贴在一起(试样必须粘合牢固),再将贴合好的试
样置于135℃±5℃,恒温2h后,对贴合处理后的试样进行手剥,试样的涂层与基布分开至50mm,再
将分开的两端分别夹在拉伸试验机的夹具上,以200mm/min的速度进行剥离,记录试样剥离的最大负荷。
5.9.3 试验结果
5.9.3.1 取每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1N;
5.9.3.2 试样涂层全部断裂,以最大读数为该试样的剥离负荷;
5.9.3.3 试样的涂层与基布用手不能剥开,该试样剥离负荷为合格。若一组试样全剥不开,该项测试结果为合格。
5.10 表面颜色牢度
按GB/T 3920-2008的规定进行,其中摩擦用标准贴衬织物应符合GB/T 7565-1987的规定。
试验结果按GB/T 250-2008的规定进行评定。
5.11 抗粘连性
5.11.1 仪器
带鼓风装置的恒温烘箱。
5.11.2 试验步骤
取试样6块,涂层与涂层对合共3组。将3组试样分别夹在两块60mm×60mm×3mm的玻璃夹
片中,并在夹片上压10N载荷的重物,放入温度为(80±2)℃的带鼓风装置的恒温烘箱中,恒温3h后
取出试样,置于室温下30min,然后用手揭开对合的试样。
5.11.3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的判定按以下方法进行。
5级:能轻轻剥开。
4级:稍用力剥开。
3级:用一定的力才能剥开,表面未破坏。
2级:在重力下剥离,并出现不完整剥离。
1级:不能剥离。
取三组试样的最低值做为试验结果。
5.12 耐折牢度按QB/T 2714-2005的规定进行。
5.13 耐寒性按HG/T 2-162规定进行,试验温度-10℃。试验结果中,3块试样中若有一块破裂,则耐寒性为不合格。
5.14 耐揉搓性
5.14.1 试验仪器斯科特型揉搓试验机。
5.14.2 试验步骤
将同一方向的2块试样布面相互重合,然后装入夹具间隔为30mm的揉搓试验机夹具中。逐步缩
小夹具的距离,使2块试样的布面轻轻接触后施加载荷,间距缩小到载荷为1kg为止。在频率为
120次/min,行程为50mm的条件下,往复1000次,观察人造革表面有无裂纹、损伤或布基与涂层分离
等现象。如果有1块试样有上述现象,则判该试样的耐揉搓性不合格。
5.15 耐顶破强度
5.15.1 试验仪器缪伦式破裂强度试验机,应符合GB/T 1539-2007的规定。
5.15.2 试验步骤
将试样涂层面朝下,用环形夹具夹紧,均匀加压至试样被顶破为止。顶破强度用试样被顶破时的压
力表示,试验结果取3块试样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MPa。
5.16 耐黄变性
5.16.1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应符合 HG/T 3689-2001中4.1的规定。
5.16.2 试验方法按HG/T 3689-2001中7.1A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照射时间为24h。
5.16.3 试验结果按HG/T 3689-2001中第8章的规定判定试验结果。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产品应按批验收,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15000m。
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表6的全部项目。
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4.1、4.2、表6、表7的全部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差异时;
c) 正常生产12个月时;
d) 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出现较大差异时。
6.4 抽样
规格及外观的检验采用GB/T 2828.1-2003中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Ⅰ、接收质量限AQL为6.5
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其批量、样本、判定数组见表9,物理力学性能为每交付批随机抽取一卷进行检验。
6.5 判定规则
6.5.1 合格项的判定
规格、外观以卷为样本单位,分别按表2、表3、表4及表5的规定进行,样本单位的检验结果若符合
6.4的规定,则判规格外观合格。
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应在原批中重新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
果若全部合格,则判物理力学性能合格。
6.5.2 合格批的判定
检验结果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每卷产品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及本标准号;
c) 产品规格(厚度、宽度、长度、颜色、花纹等);
d) 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
e) 商标;
f) 检验员代号;
g)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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