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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69-2002 (GBZ69-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Trinitrotoluen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6,641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标准依据 | 卫通(2011)5号 |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69-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Trinitrotoluene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323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硝基甲苯为化工原料,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长期接触可引起以肝脏损害为主的
全身性疾病,为早期诊断及处理三硝基甲苯中毒,以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在总结国内临
床实际经验和分析国内外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是由于工作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致的以肝脏损害为主,
兼有晶体混浊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引起的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2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皮肤污染程度,肝脏损害的动态观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参
考眼晶体改变的特点,结合车间空气浓度监测等劳动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
他病因引起的肝脏损害后方可诊断。
3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3.1 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压痛、叩痛不明显,肝功能
试验正常;
3.2 临床症状不明显,肝不大,肝功能试验异常;
3.3 肝大、并已出现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轻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4.1.1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
肝功能试验异常;
4.1.2 肝脏缓慢性增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
4.2 中度中毒
轻度中毒症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4.2.1 肝大、质韧、肝功能试验反复异常;
4.2.2 出现脾脏肿大。
4.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4.3.1 肝硬化;
4.3.2 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禁止饮酒、禁用或慎用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
5.1.2 按内科保肝治疗。
5.1.3 对症及支持疗法。
5.2 其他处理
5.2.1 观察对象
一般 3~6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异常者应及时复查并做其他检查,尽早明确诊断。
5.2.2 轻度中度
应立即调离原作业并休息治疗,治愈后一般应调离肝毒作业。
5.2.3 中度中毒
应住院积极治疗,治愈后应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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