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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71-2002 (GBZ71-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 Poisoning (General Ru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8,881 | | 发布日期 | 2002-04-08 | | 实施日期 | 2002-06-01 | | 标准依据 | 农业部公告第1861号;卫通(2013)1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 也可参照本标准。 |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 71-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 Poisoning (General Ru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16852.1 –199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
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
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 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 10 个部分:每一部分
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2部分: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 10 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
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
学院标准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
引起的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 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
吸收的原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
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
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护,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5.2 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5.3 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
b) 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c) 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6 处理原则
6.1 现场抢救
a) 救出现场,至安全地带;
b) 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生命体征;
c) 眼部污染应及时、充分以清水冲洗;
d) 脱去污染衣着,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
e) 经紧急处理后,立即送医院,途中继续做好必要的抢救,并记录病情。
6.2 病因治疗
a) 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b) 排除体内已吸收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如应用金属络合剂,血液净化疗法等;
c) 特效解毒剂: 针对毒物引起机体病理生理改变,逆转其毒作用,达到解毒目
的。
6.3 对症治疗
a) 消除或减轻毒物损害主要系统(器官)所致的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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