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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79-2002 (GBZ79-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Nephropath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8,885 | | 发布日期 | 2002-04-08 | | 实施日期 | 2002-06-01 | | 标准依据 | 农业部公告第1861号;卫通(2013)1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质所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肾病。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其它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肾病, 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GBZ 79-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Nephropath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大的化学物可发生急性中毒性肾
病。目前国内外尚无明确规范可供医疗单位正确诊断治疗参考。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
有效防治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根据近年临床和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山东省立医院职业病科、吉林化
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的化学物质而引起的
以肾脏损害为主要表现的急性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质所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肾病。在非职业性
活动中由于其它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肾病,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 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大量化学物质的职业史、典型的急性肾脏损伤临床表现、有关的实验
室检查结果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短时间内接触大量肾脏毒物,出现一过性急性肾脏损害表现者为急性中毒性肾病观察
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性肾病
凡具备下列任何二项表现者:
a) 尿蛋白持续阳性;
b) 酱油色尿,化验显示潜血试验阳性;
c) 血尿,化验显示尿中有多量红细胞;
d) 尿中查见大量管型,或白细胞,或多量肾小管上皮细胞;
e) 肾小球滤过率(GFR)持续<80ml/min。
5.2 中度中毒性肾病
凡具备下列任何二项表现者:
a) 尿量持续<400ml/24h;
b) 尿比重持续<1.012,或尿渗透压(Uosm)持续<350mOsm/kgH2O;
c) 尿钠( UNa)持续> 40 mmol/L,或滤过钠排泄率( FENa)持续> 2% ;
d) GFR 持续<50ml/min;
e) 血尿素氮(BUN)持续>7.0mmol/L(>20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3.5mmol/L(>
10mg/dl);
f) 血肌酐(Pcr)>177μmol/L(>2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89μmol/L(>1 mg/dl)。
5.3 重度中毒性肾病
凡具备下列任何二项表现者:
a) 尿量持续<200 ml/24h;
b) GFR 持续<30 ml/min;
c) BUN 持续>21mmol/L(>60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7.0mmol/L(>20mg/dl);
d) Pcr 持续>430μmol/L(>5 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177μmol/L(>2mg/dl);
e) 血钾(SK)持续>6.0 mmol/L(>6.0mEq/L);
f) 出现尿毒症症状,如恶心、呕吐、头痛、嗜睡、精神恍惚、抽搐、昏迷等,甚至有
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肺水肿、代谢性酸中毒、低钠血症、败血症等合并症。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观察对象
a) 立即脱离毒物接触,对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应脱去污染衣物,并用肥皂及清水洗净
皮肤;有消化道侵入情况者,应立即进行洗胃;而后需静卧保暖休息。
b) 有全身中毒反应者,可按该种毒物中毒的治疗常规进行处理;治疗过程中需注意慎
用肾脏毒性较大的药物。
c) 认真记录液体出入量并严密观察其尿液常规检查结果 2~3 日;出现异常者需作肾
脏功能进一步检查。
6.1.2 轻度及中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处理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a) 有特殊解毒药物者可早期投用,但每次剂量宜小;可经血液净化措施清除的毒物,
中度中毒患者早期即可采用此种治疗。
b) 早期即应注意防止血容量不足、解除肾血管痉挛、改善肾脏微循环状况。
c) 早期开始利尿治疗。
d) 早期投用足量糖皮质激素。
e) 出现色素蛋白尿者,应早期投用碱性药物。
f) 氧自由基清除剂、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细胞干预措施有助于
延阻病情进展,但需早期投用。
6.1.3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处理外,应注意以下重点:
a) 积极采用血液净化疗法,以防治尿毒症、高钾血症、水中毒等,并可配合解毒治疗
加速毒物排出。
b) 积极防治毒物引起的全身其它器官系统损害,保护重要器官功能。
c) 积极防治感染及其它合并症;重视合理的营养补充。
d) 少尿期应限制液体入量,正确利尿;多尿期则应注意保持体内水和电解质平衡。
6.2 其他处理
6.2.l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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