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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25.2-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2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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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2-2014 639 HJ 25.2-2014 <=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5.2-2014 (HJ25.2-2014)
中文名称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site monitoring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10
字数估计 16,146
发布日期 2/19/2014
实施日期 7/1/2014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25-1999
引用标准 GB 3095; GB 5085.1; GB 5085.2; GB 5085.3; GB 5085.4; GB 5085.5; GB 5085.6; GB 5085.7; GB 14554; GB 50021; HJ/T 20; HJ/T 91; HJ/T 164; HJ/T 166; HJ/T 194; HJ/T 298; HJ 493; HJ 25.1; HJ 25.3; HJ 25.4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 以及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等过程的环境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场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HJ 25.2-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4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site monito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25-1999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 验收、回顾性评估等过程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场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5 监测计划制定 5.1 资料收集分析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同时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回顾性评 估监测各阶段的目的和要求,确定各阶段监测工作应收集的污染场地信息,主要包括场地 环境调查阶段所获得的信息和各阶段监测补充收集的信息。 5.2 监测范围 5.2.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范围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 5.2.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范围应包括治理修复工程设计中确定的场地修复范围,以及 治理修复中废水、废气及废渣影响的区域范围。 5.2.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范围应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范围一致。 5.2.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范围应包括可能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产生环境影 响的范围,以及场地长期治理修复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 5.3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必要时也应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等。 5.3.1 土壤 土壤包括场地内的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应根据 场地环境调查结论确定。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或回填层一般可作为表层土壤。 5.3.2 地下水 地下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地下水或经场地地下径流到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在 污染较重且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层土壤迁移的区域,则对深层地下水进行监测。 5.3.3 地表水 地表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流经或汇集的地表水,对于污染较重的场地也应考虑流经场 地地表水的下游汇集区。 5.3.4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是指场地污染区域中心的空气和场地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的空气。 5.3.5 残余废弃物 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对象中还应考虑场地残余废弃物,主要包括场地内遗留的生产原 料、工业废渣,废弃化学品及其污染物,残留在废弃设施、容器及管道内的固态、半固态 及液态物质,其他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固态物质。 5.3.6 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的对象还应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排放的物质,如废气、废水及废渣等。 5.4 监测项目 5.4.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项目 5.4.1.1 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项目应根据前期环境调查阶段性结论与本阶段工作计划 确定,具体按照 HJ 25.1 相关要求确定。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监测项目应参照 GB 5085 中相关指标确定。 5.4.1.2 场地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项目包括环境调查确定的场地特征污染物和场地特征参 数,应根据 HJ 25.1 相关要求确定。 5.4.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及回顾性评估监测项目 5.4.2.1 土壤的监测项目为风险评估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指标。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 空气的监测项目应根据治理修复的技术要求确定。 5.4.2.2 监测项目还应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具体应根据场地治 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可参见 HJ 25.4 中相关要求。 5.5 监测工作的组织 5.5.1 监测工作的分工 监测工作的分工一般包括信息收集整理、监测计划编制、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及 现场分析、样品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监测报告编制等。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任务组织 好单位内部及合作单位间的责任分工。 5.5.2 监测工作的准备 监测工作的准备一般包括人员分工、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编制、个人防护准 备、现场踏勘、采样设备和容器及分析仪器准备等。 5.5.3 监测工作的实施 监测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分析,以及后续的数据处理 和报告编制。一般情况下,监测工作实施的核心是布点采样,因此应及时落实现场布点采 样的相关工作条件。在样品的采集、制备、运输及分析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 措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 6 监测点位布设 6.1 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6.1.1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相关结论确定的地理位置、场地边界及各阶段工作要求,确定布点 范围。在所在区域地图或规划图中标注出准确地理位置,绘制场地边界,并对场界角点进 行准确定位。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测常用的监测点位布设方法包括系统随机布点法、系统 布点法及分区布点法等,参见图 1。 6.1.1.1 对于场地内土壤特征相近、土地使用功能相同的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进行 监测点位的布设。 1) 系统随机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从中随机(随机数的获得 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地块,在每个地块内布设一 个监测点位。 2) 抽取的样本数要根据场地面积、监测目的及场地使用状况确定。 6.1.1.2 如场地土壤污染特征不明确或场地原始状况严重破坏,可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监测 点位布设。系统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6.1.1.3 对于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不同及污染特征明显差异的场地,可采用分区布点法进行 监测点位的布设。 系统随机布点法 系统布点法 分区布点法 1) 分区布点法是将场地划分成不同的小区,再根据小区的面积或污染特征确定布点的方法。 2) 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的划分一般分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原则上生产区的地 块划分应以构筑物或生产工艺为单元,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及产品储库、废水处理及废 渣贮存场、场内物料流通道路、地下贮存构筑物及管线等。办公区包括办公建筑、广场、 道路、绿地等,生活区包括食堂、宿舍及公用建筑等。 3) 对于土地使用功能相近、单元面积较小的生产区也可将几个单元合并成一个监测地块。 6.1.1.4 土壤对照监测点位的布设方法 1) 一般情况下,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 2) 对照监测点位可选取在场地外部区域的四个垂直轴向上,每个方向上等间距布设 3 个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分析。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扩散迁移特征等因 素致使土壤特征有明显差别或采样条件受到限制时,监测点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 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 6.1.2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场地内如有地下水,应在疑似污染严重的区域布点,同时考虑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 下游布点。如需要通过地下水的监测了解场地的污染特征,则在一定距离内的地下水径流 下游汇水区内布点。 6.1.3 地表水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如果场地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则在疑似污染严重区域的地表水布点,同时考 虑在地表水径流的下游布点。 6.1.4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在场地中心和场地当时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布点。对于场地中存在的生产车间、原 料或废渣贮存场等污染比较集中的区域,应在这些区域内布点;对于有机污染、恶臭污 染、汞污染等类型场地,应在疑似污染较重的区域布点。 6.1.5 场地内残余废弃物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在疑似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及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可疑物质所在区域进行布点。 6.2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 6.2.1 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6.2.1.1 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可根据原场地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选择可能污染较重的若干地块,作为土壤污染 物识别的监测地块。原则上监测点位应选择地块的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如生产车 间、污水管线、废弃物堆放处等。 2) 对于污染较均匀的场地(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场地(包 括拆迁性破坏、历史变更性破坏),可根据场地的形状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采样。 3) 监测点位的数量与采样深度应根据场地面积、污染类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结论确定。 4) 对于每个监测地块,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垂直方向层次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污染物迁 移情况、构筑物及管线破损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确定。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 层厚度,原则上建议 3m 以内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 0.5m,3m~6m 采样间隔为 1m,6m 至 地下水采样间隔为 2m,具体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深层土壤的采样深度,最大 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 6.2.1.2 场地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对于污染较均匀的场地(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场地(包 括拆迁性破坏、历史变更性破坏),可采用系统布点法划分监测地块,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采样。 2) 如场地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或污染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则可根据环境调查获得的原 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等信息,采用分区布点法划分监测地块,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采样。 3) 单个监测地块的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 1600m2。对于面积较 小的场地,应不少于 5 个监测地块。采样深度应至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确定的最大深 度,深度间隔参见 6.2.1.1 中相关要求。 4) 如需采集土壤混合样,可根据每个监测地块的污染程度和地块面积,将其分成 1~9 个均等面积的网格,在每个网格中心进行采样,将同层的土样制成混合样(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的场地除外)。 6.2.2 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对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结合环境调查结论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 至少布置 3~4 个点位监测判断。 2) 地下水监测点位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 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位。确定地下水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时,应参照 详细监测阶段土壤的监测点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污染较重区域加密布点。 3) 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监测井的深度,且不 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地下水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 4) 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 0.5m 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 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 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5) 一般情况下,应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6) 如场地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较重,且地下水较丰富,可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上 游和下游各增加 1~2 个监测井。 7) 如果场地内没有符合要求的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则可根据调查结论在地下水径流的 下游布设监测井。 8) 如果场地地下岩石层较浅,没有浅层地下水富集,则在径流的下游方向可能的地下 蓄水处布设监测井。 9) 若前期监测的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在做好分层止水 条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6.2.3 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1) 考察污染场地的地表径流对地表水的影响时,可分别在降雨期和非降雨期进行采 样。如需反映场地污染源对地表水的影响,可根据地表水流量分别在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进行采样。 2) 在监测污染物浓度的同时,还应监测地表水的径流量,以判定污染物向地表水的迁移量。 3) 如有必要可在地表水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监测点位。 4) 具体监测点位布设要求参照 HJ/T 91。 6.2.4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如需确定场地内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场地疑似污染区域中心、当 时下风向场地边界及边界外 500m 内的主要环境敏感点分别布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距地面 1.5~2.0m。 2) 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在污染场地的上风向设置对照监测点位。 3) 对于有机污染、汞污染等类型场地,尤其是挥发性有机污染场地,如有需要可选择 污染最重的地块中心部位,剥离地表 0.2m 的表层土壤后进行环境空气采样监测。 6.2.5 场地残余废弃物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阶段,应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对可能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直接采样。 2) 场地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阶段,对已确定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 HJ/T 298 相关要 求布点采样;对可疑的残余物进行系统布点采样时,应将每一种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残余物 划分成数量相等的若干份,对每一份进行采样,以确定残余废弃物的数量及空间分布。 6.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点位的布设 6.3.1 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监测 6.3.1.1 在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理界面的 土壤进行布点采样。根据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将其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单块面积不应 超过 100m2。可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 9 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 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6.3.1.2 如监测结果仍超过相应的治理目标值,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理的边界,二次 清理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清理达到标准。 6.3.1.3 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监测结果可作为修复工程验收结果的组成部分。 6.3.2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监测 6.3.2.1 对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后界面的监测,包括界面的四周侧面和底部。根据地块大小和 污染的强度,应将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 40m,在每段均匀采集 9 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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