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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54-2018 (HJ954-2018)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ramics,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HJ | | 字数估计 | 87,831 |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 实施日期 | 2018-07-3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54-2018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ramics,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ramics,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2 0 1 8 - 0 7 - 3 1 发布
2 0 1 8 - 0 7 - 3 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i
目次
前言..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2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3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3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52
10 合规判定方法..5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写提纲..5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6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6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7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产量折算系数参考表.8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产污系数.84
ii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
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
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7 月 3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和建筑用石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
也适用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以及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
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84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 年 第□□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ceram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制造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等陶瓷产品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的干坯制造或烧成排污单
位,以及独立烤花工序等的排污单位。
3.2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制造烧结砖、烧结瓦、非烧结砖等产品的排污单位。
3.3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 waterpro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产品的排污单位。
3.4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 thermal and acoustic insulation material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制造用于隔热、隔音、保温的岩棉、矿物棉、玻璃纤维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等矿物绝缘材
料及其制品的排污单位,不包括石棉隔热、隔音材料的制造。
3.5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building stone process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制造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板、花岗岩和石灰岩等石材产品的排污单位。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7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
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8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开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
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
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
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
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责。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 基本信息填报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
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
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
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选择填报“陶瓷工业”、 “砖瓦工
业”、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 “其他制品类
工业”行业类别。
4.2.2 其他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雨
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4.3 陶瓷工业
4.3.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表 2。
表 1 陶瓷工业(建筑陶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原燃料制备
贮存及陈化 堆场(长石、石英、粘土、原煤、其他物料)
储量:t
占地面积:m2
原料制备 破碎机、球磨机、轮碾机 台时产量:t/h
原料精制
球磨机、搅拌机、振动筛、除铁器 台时产量:t/h
立式磨机、造粒机、练泥机、其他 台时产量:t/h
釉浆池、釉罐 容积:m3
燃料系统
煤气发生炉 单位供气量:Nm3/h
其他燃料系统 规格:/
喷雾干燥
热风炉
供热量:kW
送风量:m3/h
喷雾干燥塔 水份蒸发量:kg/h
干法制粉 干法造粒机 台时产量:t/h
输送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输送能力:t/h
成型干燥系统
成型 压机、挤出成型机 压力:t;MPa
输送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输送能力:t/h
干燥 辊道式干燥器(窑) 规格:(长×宽×高)m
施釉与装饰系统 施釉与装饰 施釉线(喷釉、淋釉、喷墨打印) 台时产量:m2/h
烧成系统 窑烧成 隧道窑、辊道窑、其他 规格:(长×宽×高)m
产品修整系统 产品后处理 抛光机、磨边机、切割机 台时产量:m2/h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检验包装系统
包装 包装机 台时产量:m2/h
输送 转运站、其他/
公用单元 辅助系统 锅炉、其他 规格:t/h
表 2 陶瓷工业(日用、卫生陶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原燃料制备
贮存及陈化
堆场(瓷石、长石、石英、硅灰石、叶蜡石、原煤、
其他)
储量:t
占地面积:m2
原料粉碎 破碎机、球磨机、轮碾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台时产量:t/h
泥浆、釉料制备
球磨机、研磨机、振动筛、除铁器 台时产量:t/h
釉浆池、釉罐 容积:m3
输送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输送能力:t/h
陈腐
陈腐池 容积:m3
泥浆罐 容积:m3
燃料系统
煤气发生炉 单位供气量:Nm3/h
其他燃料系统 规格:/
成型干燥系统
模具制备 称量系统、石膏搅拌机、树脂搅拌机 台时产量:/
成型
组合浇注机组、高压注浆机、塑性旋坯成型机、塑压
成型机、压力注浆机、滚压成型机、干粉静压成型机
台时产量:个/h
修坯 人工修坯、机器辅助修坯/
干燥
热风炉
供热量:kW
送风量:m3/h
蒸汽换热器、干燥室 规格:(长×宽×高)m
施釉与装饰系统 施釉与装饰 人工喷釉、机器人施釉、贴花等 台时产量:个/h
烧成系统 窑烧成、烤花 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其他 规格:(长×宽×高)m
产品修整系统 产品后处理 研磨机、磨底机 台时产量:个/h
检验包装系统 包装 漏气检查设备、冲洗检查设备、包装机 台时产量:个/h
公用单元 辅助系统 锅炉、其他 规格:t/h
4.3.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4.3.1.3 产品名称
陶瓷分为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其他。
4.3.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
4.3.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
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3.2.1 名称与种类
陶瓷生产原料分为硬质原料、软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建筑陶瓷与卫生陶瓷生产包括硬质原料(瓷
石、长石、石英、硅灰石、叶蜡石等)、软质原料(高岭土、瓷土、膨润土、其他粘土等)和辅助原料
(色釉料等),日用陶瓷硬质原料(长石、石英、瓷石等)、软质原料(高岭土、瓷土、粘土等)和辅
助原料等。
陶瓷生产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
其他辅料包括石膏粉、树脂等模具材料,工艺过程添加剂等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
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等其他。
4.3.2.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 t/a 或 Nm3/a。
4.3.2.3 成分
以煤等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有条件的地区可
以填报汞含量;以天然气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
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3.3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3.3.1 废气产污环节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包括陶瓷窑、干燥窑(室)、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破碎机、抛光
机、磨边机、切割机、施釉线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3.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等填报内容参见表 3。陶瓷工业排污
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5464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表 3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废气有组织排放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
原燃料制备
磨机、压机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煤气发生炉、热风
炉、喷雾干燥塔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
建筑陶瓷
干燥塔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气黑度 其他燃料的建筑陶
干燥塔烟囱 一般排放口
干法造粒机 干法制粉机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釉料研磨机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釉浆池、釉罐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成型干燥系统
隧道式、辊道式干燥窑(室)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施釉与装饰系统 施釉线(喷釉、淋釉、喷墨打印)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烧成系统
隧道窑、辊道窑、梭
式窑、其他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
建筑陶瓷窑排气筒
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气黑度、铅及化合物、
镉及化合物、镍及化合物、
氟化物、氯化物(以 HCl
计)
卫生陶瓷窑(年产
150 万件及以上)排
气筒
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b
日用陶瓷窑(年产
250 万件及以上)排
气筒
窑烟囱 主要排放口 b
其他燃料的建筑陶
瓷、其他日用陶瓷、
其他卫生陶瓷
窑烟囱 一般排放口
产品修整系统
抛光机、磨边机、切割机、研磨机、磨底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检验包装系统 包装机 各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公用单元 锅炉、其他 烟囱 一般排放口 c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
废气无组织排放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厂界 颗粒物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
生产废水 废水总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
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
铜、总锌、总钡
续表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
生产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放口
一般排放口
总镉、总铬、总铅、总镍、总钴、总铍、可吸附
有机卤化物(AOX)
生活污水 a
生活污水单独排放
一般排放口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
氮、总磷
进入废水总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
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
铜、总锌、总钡
注:a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b 纯电力能源的日用陶瓷、卫生陶瓷窑烟囱为一般排放口。
c 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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