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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987-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HJ 98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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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87-2018 229 HJ 987-2018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87-2018 (HJ987-2018)
中文名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esticide manufacture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5
字数估计 10,15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8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HJ 987-2018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esticide manufactu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药 pesticide 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 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2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esticid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 混合物及其制剂的排污单位。 3.3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农药原药 pesticide synthesis 指通过无机、有机、生物方法制备或合成的构成农药有效成分的物质或材料。 3.6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所有农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汞、烷 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 的,还须在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b见 GB 16297、GB 14554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 监测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 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 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管理政策或排污许可证等〔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 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 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相关要求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规定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规定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农药产品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的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主要包括原料用量、催化剂使用量、各类溶剂用量、吸附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等; b)中间体及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等; d)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量、回用率、回用去向、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 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溶剂回收设备运行状况记录 按各产品生产批次记录溶剂名称、回收量、补充量,以及溶剂回收设备能源、耗材使用量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和贮存量等信息;按照危险 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 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 6。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余物 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 2,6-二氯苯酚残余物 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废水 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废水和酸干燥器产生的废硫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 剂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废物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与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料和吸附剂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及废弃产品 非特定行业: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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