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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Y/T 138-2011 (HY/T138-2011) | | 中文名称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规范 | | 英文名称 | The specification of enviro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for marin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 | 行业 | 海洋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7.060; 13.060.01; 75.020 | | 字数估计 | 30,315 | | 发布日期 | 2/16/2011 | | 实施日期 | 3/1/2011 | | 引用标准 | GB 4914-2008; GB 8978; GB 17378.3; GB 18420.1-2009; GB 18486; 海洋监察员守则 国家海洋局; 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格式 国家海洋局;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的使用规定 国家海洋局,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6号(总第138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项目、内容、程序、方式、方法、报告编写和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
HY/T 138-2011
The specification of enviro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for marin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CS 07.060;13.060.01;75.020
Z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规范
2011-02-16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 家 海 洋 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4.1 目的 3
4.2 工作原则 3
4.3 基本要求 3
5 检查项目、方法与内容 4
5.1 基础数据检查 4
5.2 文件证书检查 4
5.3 资料检查 5
5.4 环境保护设施检查 5
5.5 生产作业区域检查 6
5.6 溢油应急能力检查 6
5.7 污染物处置检查 6
5.8 化学消油剂使用检查 7
5.9 试油检查 7
5.10 平台(海上设施及构筑物)弃置作业检查 7
5.11 其他海上作业检查 8
5.12 溢油事故现场检查 8
6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一般程序 9
7 检查方式与手段 10
7.1 现场检查 10
7.2 管理检查 10
7.3 巡航监视检查 10
8 报告编写 11
8.1 报告种类 11
8.2 报告编写内容 11
8.3 报告编写格式 11
9 相关技术应用 11
9.1 样品采集、贮存和运输 11
9.2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2
9.3 海上溢油漂移观测、分析与判断 13
9.4 原油登岸观测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报告编写格式 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检查情况登记表 21
参考文献 25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海监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
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书贤、吴强、谢弘阳、何建苗、姜锡仁、邹洁、汤海荣、郭小勇。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项目、内容、程序、方式、方法、报告编写和相
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914-2008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8420.1-2009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 第1部分:分级
GB 18486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海洋监察员守则.国家海洋局
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格式.国家海洋局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的使用规定.国家海洋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
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包括所使用的固定平台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的作业活动。
注1:作业者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
注2:生产,指海底石油被开采后,在海上进行的一系列生产、加工过程。
注3: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指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括其他平台。
3.2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使用或生成后向海排放并可能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任何物质。
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包括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和排入大气中的伴生气。
[GB 49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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