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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JY/T 0424-2011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JY/T 042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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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T 0424-2011 199 JY/T 0424-2011 <=3 教学用玻璃仪器酒精灯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JY/T 0424-2011 (JY/T0424-2011)
中文名称 教学用玻璃仪器酒精灯
英文名称 (Glass instrument alcohol lamp for teaching)
行业 教育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51
字数估计 8,873
发布日期 2013-07-11
实施日期 2013-07-11
标准依据 教基二(2013)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JY/T 0424-2011: 教学用玻璃仪器酒精灯 JY/T 0424-2011 英文名称: (Glass instrument alcohol lamp for teaching) ICS 03.180 Y 51 备案号 4686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 2013–07–11 发布 2013–07–1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 布 JY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5)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隆昌玻璃仪器厂、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四川省资阳市玻璃仪器厂、四川 科业教学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金高、孙锐、任伟德、郑罗三、范贤芬、王琴。 教学用玻璃仪器 酒精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精灯的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酒精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验收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JY 0001-2003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JY 0002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检验规则 JY 0026-1991 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产品型号命名方法 JY/T 0423-2011 教学用玻璃仪器一般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 3 分类和命名 3.1 产品分类 按结构分为单口酒精灯(有 100mL、150mL二种规格)和双口酒精灯(250mL)。 3.2 型号命名 产品的型号命名按 JY 0026-91的规定。 4 要求 4.1 材料 应采用透明钠钙玻璃制造,无明显黄绿色。 4.2 外形尺寸 单口酒精灯外形尺寸及允差应符合表 1和图 1,双口酒精灯应符合图 2。 4.3 外观 4.3.1 允许存在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 2的规定。 4.3.2 不应存在的外观缺陷按 JY/T 0423-2011第 5.1.1。 4.3.3 壁厚均匀度按 JY/T 0423-2011第 4.1.1.2。 4.3.4 灯口应平整,瓷灯头与灯口平面间隙不应超过 1.5mm。 4.4 灯罩 单口酒精灯灯罩可使用玻璃材料或塑料材料。玻璃灯罩应磨口。盖合后应密封不漏水。 4.5 灯头 瓷灯头应为白色,表面无气泡,无疵点,无裂纹,无碰损缺口。 4.6 灯芯 酒精灯应配置棉线灯芯,点燃后火焰高度应符合本标准 5.6条。 4.7 化学稳定性 应符合耐水性 HGB 1级、耐酸性 H1级、耐碱性 A2级。 4.8 内应力 内应力应不大于 180nm/cm。 4.9 环境试验 环境试验应按 JY/T 0423-2011第 8章。 5 试验方法 5.1 外形尺寸用 0.02mm的游标卡尺和分度值为 0.5mm的钢直尺测量,应符合本标准 4.2的要求。外观 缺陷中长度量用读数显微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 5.2 壁厚及均匀度按 JY/T 0423-2011第 4.1.2试验,应符合本标准 4.2条和 4.3.3的要求。 5.3 在灯体内灌注大于标称容积 2/3 的水,盖合灯罩。然后连续倒置两次,每次 1min,应不渗水。 5.4 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按 JY/T 0423-2011第 6.5.2试验,应符合本标准 4.7的要求。 5.5 内应力按 JY/T 0423-2011第 6.1.2,应符合本标准 4.8。 5.6 灯芯性能试验,将灯芯穿入灯头(灯芯应充满灯头孔,不留空隙),将浓度为 95%的酒精加入酒 精灯至灯标称容量的三分之二,灯头上灯芯露出 12mm,点燃后酒精灯火焰高度应不低于 70mm(灯口至 焰顶),用钢直尺测量。 5.7 材料试验按 JY/T 0423-2011第 7.2,应符合本标准 4.1,无明显黄绿色。 5.8 其余用感官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 5.9 环境试验按 JY/T 0423-2011第 8章,应符合本标准 4.9。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本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检验。 6.2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式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式应符合表 3。 表3 缺陷分类、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式 6.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法 6.3.1 出厂检验应按交货自然批组批,型式检验应按库存数组批。 6.3.2 出厂检验时应先对全数检验项目作检验,再在全数检验项目合格品中抽样,对抽样检验的项目检验。 6.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3.4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应按 GB/T 2828.1-2003,正常抽样一次检查方案,检查水平为一般 II。 6.4 不合格判定 6.4.1 缺陷的A、B、C分类应符合表3。 6.4.2 单件样品判据应按表 4。 6.4.3 检验批质量判定应按 GB/T 2828.1-2003,正常抽样一次检查方案,AQL值:内应力取 1.5,外 形尺寸取 6.5,其余取 2.5。 6.5 复检规则 复检应按 GB/T 2828.1-2003执行转移规则。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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