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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MH/T 1030-2018 (MH/T1030-2018) | | 中文名称 |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passangers or crew | | 行业 |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V52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24,231 | | 发布日期 | 3/27/2018 | | 实施日期 | 6/1/2018 | | 旧标准 (被替代) | MH/T 1030-2010 | | 发布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MH/T 1030-2018: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MH/T 1030-2018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for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passangers or crew
ICS 03.220.50
V 52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代替MH/T 1030-2010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和机组将危险品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方式带上航空器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转运过程中与物主分离的行李以及允许作为货物运输的超重行李。
5 地面操作
5.1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检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时,应:
a) 告知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相关要求;
b) 对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进行核实和安全检查;
c) 核实确认旅客和机组的行李中没有禁止携带的危险品,对疑似禁止携带的危险品进一步核实;
d) 确认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符合 4.3 或附录 A的要求,不符合的拒绝;对需要经营人批准的
危险品,确认经营人的批准意见;
e) 作为货物运输的超重行李,其中含有的危险品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5.2 登机
旅客在登机过程中或登机后,又将手提行李办理托运的,应确认其行李内没有禁止托运的危险品。
示例:充电宝禁止放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在登机环节又办理托运的,应提示旅客将充电宝取出。
5.3 装卸
装卸电动轮椅等助行器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其在搬运行李或货物过程中受损。
装卸含危险品的行李时,如发现破损或泄漏,应按经营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标记和标签
5.4.1 干冰
托运行李中如果有干冰,应使用适当标记,表明其中含有干冰,并且应标明干冰的实际重量,或者
标明内装净数量不超过2.5 kg的干冰。经营人可采用干冰行李牌进行标记,样例参见附录B。
5.4.2 电动轮椅(助行器)
为了便于操作装有湿电池的电动轮椅(助行器),可使用标签来帮助识别是否已经取出电动轮椅(助
行器)中的电池,标签样例参见附录B。此标签分两部分,左边部分粘贴在电动轮椅(助行器)上用于
注明是否已经取出电池;在电池与电动轮椅分开运输的情况下,使用右边部分来识别电池,同时也可保
证电池和电动轮椅(助行器)能够相对应。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电动轮椅(助行器),如果不能保证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则
应卸下电池。卸下的电池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且包装应标有“BATTERY,WET,WITH WHEELCHAIR
(轮椅用湿电池)”或“BATTERY,WET,WITH MOBILITY AID(助行器用湿电池)”字样,并加贴“腐
蚀性”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性”标签,包装样例参见附录B。
5.5 信息传递
对于需要获得经营人批准方可收运的行李中的危险品,经营人应建立适当的信息传递程序,以确保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检的人员获取明确信息。对于需要通知机长的危险品,经营人应建立通知机长的信息传递程序。
6 机上操作
如果在客舱内发现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应将该危险品隔离监控,并按经营人制定的危险品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飞行中发生危险品事故征候,应按照经营人制定的机上危险品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7 信息通告
7.1 给旅客的信息
7.1.1 经营人应制定对旅客的信息告知程序,以履行告知旅客禁止携带危险品信息的职责。该信息告
知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纳入经营人的手册中;
b) 确保只有在旅客确认收到告知信息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或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c) 明确经营人对旅客的信息告知应在购票过程、办理登机手续时或登机前完成;
d) 明确描述经营人对旅客的信息告知形式,例如采用文字或图片、电子信息传递、口头问询等方式。
7.1.2 经营人、经营人的代理人以及机场当局应保证有效地将禁止携带的危险品信息告知旅客,并且
应在机场的以下每一处场所提供充分的、醒目的此类信息:
a) 售票处、办理登机牌处、登机处和行李托运处;
b)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及托运行李的任何其他地方。
7.1.3 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经营人应在其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旅客提供可以携带的危险品的信息。
7.2 给办理乘机手续人员和安检人员的信息
为了防止禁止携带的危险品以及隐含的危险品放在行李中被带上航空器,经营人应向办理旅客乘机
手续的人员和安检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 可能含有危险品的物品的常用泛指名称;ICAO TI 中第 7 部分第 6 章和 IATA《危险品规则》第
2 章第 2.2 节列出了这类物品的常用泛指名称及可能含有的危险品;
b) 旅客和机组可携带的危险品名称、数量、携带方式和包装要求等信息;
c) 表示可能含有危险品的一些提示信息(如标记、标签);
d) 应急处置措施。
7.3 给机组的信息
经营人应为机组提供使其在危险品运输中能履行其职责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出现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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