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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QB 293-2018 (Q/BQB293-2018) | | 中文名称 | 焊接管线管 | | 英文名称 | Welded line pipe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中标分类 | QBQ | | 字数估计 | 51,525 | | 发布机构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Q/BQB 293-2018: 焊接管线管
Q/BQB 293-2018 英文名称: Welded line pipe
焊接管线管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频焊接(HFW)管线管和直缝埋弧焊接(SAWL)管线管。
符合本标准的管线管,可用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气等介质的输送,根据相关设计
规范,亦可用于其它介质的输送。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管线管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包装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规定的焊接管线管包含两个产品规范等级(PSL1、PSL2)。
5 订货所需信息
订购合同中应包括下列信息:
a) 供货标准;
b) 钢管类型;
c) 用途;
d) PSL 等级;
e) 钢级;
f) 外径和壁厚;
g) 长度和长度类型;
h) 数量(总质量或总长度);
i) 确认附录的适用性;
j) 其它特殊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化学成分
产品的牌号(钢级)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2 拉伸性能
产品的室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3 夏比 V 型缺口(CVN)冲击试验和落锤撕裂(DWT)试验
夏比 V 型缺口(CVN)冲击试验和落锤撕裂(DWT)试验结果应符合表 3 规定。
6.4 水压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水压试验压力对应的环向应力不低于 95%规定最小屈服强度。
6.7 硬度
6.7.1 硬度试验压痕位置应符合图 1要求:T<4mm 时,仅需在壁厚中部进行试验;4mm≤T<6mm 时,
仅需在近内、外表面进行试验。
6.7.2 X65 及以下钢级硬度应不大于 250HV10,X70~X80 钢级硬度应不大于 275HV10。单位:mm(in.)
a) HFW 管硬度压痕位置单位:mm(in.)
b)SAWL 管硬度压痕位置说明:
a--焊缝中心线;
b--距熔合线 0.75mm;
c--距熔合线 1T;
d--在 HAZ 内间隔 1mm;
e--距内外表面。
6.8 金相检验
6.8.1 采用宏观检验方法,对埋弧焊钢管焊缝尺寸进行检验。错边量、焊偏量、交互熔深进行检
验结果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错边量≤10%T,最大 1.5mm。
b) 焊偏量不大于 3.0mm。
c) 内外焊缝交互熔宽不小于 3.0mm。
6.8.2 采用金相检验方法,对高频焊管的焊缝热处理状态进行确认,热处理范围应覆盖整个焊接热影响区。
6.8.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管体的金相检验(显微组织、晶粒度、
非金属夹杂物或带状组织等),合格级别可按表 6或另行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晶粒度评定按 ASTM
E112进行,显微组织检验按 GB/T 13298进行,夹杂物级别按 ASTM E45进行测定,带状组织评定按附录 H进行。
6.9 水压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水压试验压力对应的环向应力不低于 95%规定最小屈服强度。
6.10 表面质量、缺欠和缺陷
6.10.1 咬边
深度不大于 0.4mm 焊接咬边允许存在。
6.10.2 噘嘴
焊缝两侧各 50mm 弧长范围内局部区域与钢管理想圆弧的最大径向偏差,不应大于 1.5mm。
6.10.3 其它缺陷
任何影响最小允许壁厚的缺欠均应视为缺陷。
不允许有重皮、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存在。
深度不超过 0.3mm 且不影响最小允许壁厚的其它表面缺欠允许存在。
钢管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得有对后续涂层有害的严重油污。
钢表内外表面不得有铜或其它低熔点金属污染。
6.10.4 缺陷处理
可采用修磨的方法去除表面缺陷,缺陷去除后应进行测量或检验,以确认缺陷清除后,钢管的剩余
壁厚满足合同要求,且修磨区域应与钢管轮廓平缓过渡。
采用切除方式去除缺陷时,如合同要求坡口,应重新进行管端加工;如合同要求管端分层超声波检
验时,应重新进行管端分层超声波检验和管端磁粉。
只允许对埋弧焊缝进行补焊,且下列情况下不允许补焊:
a) 扩径后不允许补焊。
b) 管体缺陷不允许补焊。
c) 同一位置不得进行两次以上补焊。
d) 裂纹不允许补焊。
e) 不能采用修磨、补焊、切除的方法进行挽救的钢管应剔除。
6.10.5 无损检验
无损检验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7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7.1.订货尺寸
焊接管线管按 ISO 4200 和 ASME B36.10 规格的尺寸系列供货,具体规格见表 7。
在机组制造能力范围内,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其它规格,或按内径供货。
7.2 外径
外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 要求。
7.3 不圆度
不圆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 要求。
7.4 壁厚
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 要求。
7.5 长度
交货长度应符合表 11 要求。
7.6 直度
全长直度偏差应不大于钢管全长的 0.15%,管端 1m 范围内直度偏差应不大于 3mm。
7.7 管端
除非另有规定,坡口角度 30°(0,+5°),钝边厚度 1.6mm±0.8mm。管端切斜度不大于 0.5%D,最大 1.6mm。
7.8 焊缝尺寸
7.8.1 HFW 焊管焊缝尺寸
外毛刺应去除至与钢管外表基本平齐状态。
内毛刺去除处的壁厚应在-0.3mm/+0.5mm 范围内,且与钢管内表面平滑过渡。
错边应不大于 10%T,最大不超过 1.5mm。
毛刺去除和错边处壁厚不应小于允许的最小壁厚。
7.8.2 SAWL 焊管焊缝尺寸
除咬边外,焊缝顶部不应低于邻近钢管表面。焊缝应与邻近钢管表面平滑过渡。
外焊缝余高不大于 2.5mm。内焊缝余高不大于 3.0mm。
应采用修磨方法,将管端至少 200mm 范围内的内焊缝余高去除,清除后焊缝余高 0~0.5mm,且与钢管表面平滑过渡。
如合同要求,应采用修磨方法,将管端至少 200mm 范围内的外焊缝余高去除,清除后焊缝余高 0~
0.5mm,且与钢管表面平滑过渡。
错边不大于 10%T,最大不超过 1.5mm。
7.9 重量
单根钢管重量允许偏差为+10%/-3.5%。
整个订单重量允许偏差为-1.75%。
8 检验和试验
8.1 总则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方法、取样位置以及试验结果判定、复验规则等应符合 API SPEC 5L、ISO 3183
或 GB/T 9711 相应的规定。
8.2 检验项目及频次
检验项目及频次见表 12。
9 标志
9.1 总则
制造商应对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管进行标记。钢管上的标志应符合以下条款的规定。
9.2 标志方式
应采用模板漆印方法在钢管上进行标记,标记应清晰易辨识、耐久、不易脱落,标志位置应为:
a) 在每根钢管外表面上,从距钢管一端 450 mm~760 mm 之间的一点开始,或者
b) 在每根钢管内表面上,从距钢管一端至少 150 mm 的一点开始。
9.3 标志内容及顺序
适用时,钢管标志应包含下列信息:
a) 制造商名称或标识;
b) TS 标记及证书号(仅适用于供国内市场的钢管);
c) 标准号;
d) API 会标及制造日期(仅适用于按 API SPEC 5L 最新版标准供货的钢管);
e) 规定外径;
f) 规定壁厚;
g) 钢管钢级;
h) 产品规范等级;
i) 钢管类型(HFW 或 SAWL);
j) 客户检验代表的标识(适用时)
k) 水压试验压力(适用时);
l) 合同号、炉号、试批号和管号;
m) 钢管长度、重量;
n) 购方要求的其它标志内容。
10 涂层
10.1 如用户要求,钢管应涂敷临时涂层,临时涂层应光滑、均匀、不漏涂。
10.2 如用户要求,钢管应加工防腐涂层,防腐涂层要求见附录 E、附录 F及附录 G。
10.3 涂层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
11 包装
11.1 坡口管端应加装保护套。
11.2 如用户要求,应加装管端蒙布或采用封闭式保护套。
11.3 埋弧焊钢管,或带防腐涂层的钢管,在堆垛之前,应加装隔离绳。
12 文件
12.1 制造商应向购方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EN 10204
和 ISO 10474 要求,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钢管生产依据技术条件编号;
b) 钢管类型、钢级、规格及数量;
c) 交货状态;
d) 材料的炉号/批号;
e) 材料的化学成分和碳当量;
f) 力学性能试验数据;
g) 最低静水压试验压力和稳压时间;
h) 无损检验的方法和结果;
i) 其它补充试验结果。
12.2 质量证明书应注明产品的制造、取样、试验及检验均按要求进行,并满足要求。
12.3 质量证明书应由制造商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在装货发运之前提交购方。质量证明书副本数量由
购方和制造商在签定订货合同时协商决定。
12.4 与质量证明书同时应提供该批交货钢管的详细清单,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根钢管的管号、规格、炉
号、批号、长度、重量,以及总长度和总重量等。
12.5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传输系统以印刷文件或以电子文件使用的材料试验报告、质量证明书
或类似文件应与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工厂印制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制造商应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保存与产品制造过程相关的规范、程序、文件、记录和证书,
并根据合同条款或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提交用户或其代表。
12.7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制造商应保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如合同无特殊要求,
产品质量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12.8 本标准采用 SI 单位制。如需用采用美国惯用单位制(USC),测量值由 SI 单位制换算为 USC 单
位制,并按 ISO 80000-1:2011 附录 B规则 A 规定进行修约。
13 钢管装运与贮存
13.1 装运应符合公路、铁路等运输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推荐做法。卡车和火车运输应符合 API
RP 5L1,驳船或远洋货轮运输应符合 API RP 5LW。
13.2 装运与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钢管损伤,包括但不限于:
b) 不得造成钢管几何尺寸超标;
c) 不得造成钢管表面损伤、擦伤、撞击、疲劳开裂、严重腐蚀等;
d) 不得造成钢管标志无法识别;
e) 不得造成钢管污染(铜污染、油污染、电磁污染、有害物质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f) 不得使钢管受到 580℃及以上温度的热影响;
g) 不得造成钢管涂层损伤。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无 损 检 验
A.1 人员专业检测资格要求
A.1.1 无损检验人员应按照 GB/T 9445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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