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SJ/T 10412-2002'
| 标准编号 | SJ/T 10412-2002 (SJ/T10412-2002) | | 中文名称 | 永磁铁氧体料粉 | | 英文名称 | Permanent ferrite powder | | 行业 | 电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19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030 | | 字数估计 | 8,882 | | 发布日期 | 2002-07-31 | | 实施日期 | 2002-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J/T 10412-1993 | | 引用标准 | GB 191-2000; GB/T 2828-1987; GB/T 3217-1992; GB/T 5048-1985; SJ/T 10411-2002 | | 标准依据 | 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7号(总第199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永磁铁氧体料粉(以下简称“料粉”)命名与分类、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永磁铁氧体产品所用的各种料粉, 该料粉可直接或进一步加工成型。 |
SJ/T 10412-2002: 永磁铁氧体料粉
代替SJ/T 10412-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SJ/T 10412-1993《永磁铁氧体料粉》。
本标准与SJ/T 1041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去了原标准的“术语”;
--增加了YF25、YF30H-2、YF32、YF33四种料粉牌号;
--增加了复验的内容;
--增加了装有料粉的包装袋在运输过程中的落地距离限制和必要时应进行的模拟试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磁性元件与铁氧体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CESI)总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营金川无线电器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祖权、张振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磁铁氧体料粉(以下简称“料粉”)命名与分类、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永磁铁氧体产品所用的各种料粉,该料粉可直接或进一步加工成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3217-1992永磁(硬磁)材料磁性试验方法
GB/T 5048-1985防潮包装
SJ/T 10411-2002永磁铁氧体材料物理分析方法
3命名与分类
3.1 命名
3.2分类
永磁铁氧体料粉一般分为两大类,即烧结永磁铁氧体料粉和粘结永磁铁氧体料粉。每类又可根据其性能分为同性料粉和异性料粉。
4 要求
4.1 料粉的含水量、主要磁性能及磁体密度应符合表1规定。制成磁体的工艺条件参见附录A。
5 试验方法
5.1 料粉的主要磁性能用料粉制作的试验样品按GB/T 3217一1992的规定进行测量。
5.2料粉的含水量可采用合适的测定水份的方法进行,但误差不得大于5%。
5.3磁体密度的检查按SJ/T 10411-2002第4章的规定进行测量。
6 质量评定程序
6.1 检验分类
6.1.1 料粉的检验分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两种。
6.1.2逐批检验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6.1.3·周期检验由制造厂(或上一级)的检测机构对料粉样品进行周期性检验,以判定所代表的料粉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能否再生产的条件是否具备。
6.2 逐批检验
6.2.1 料粉的检验批应由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生产的料粉组成。一个检验批不得大于30t。
6.2.2料粉的检验项目、试验样品数及允许不合格品数应符合表2规定。
6.2.3检测含水量的样品一般应按GB/T 2828-1987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的规定执行。试验样品数按表2规定执行。
6.2.4检测磁性能的样品从每批料生产周期的前、中、后三阶段中各抽取1kg料粉混合后制成7只~15只标准试样母本,再按表2规定抽取试样数。
6.2.5 判定规则:
逐批检验结果若符合表2规定,则逐批检验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
6.3 周期检验
6.3.1 周期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进行周期检验。
a) 主要原材料、工艺或较大改变并影响料粉性能时;
b) 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应进行周期检验的要求时。
6.3.2 周期检验的样品应从经逐批检验合格后的样品中抽取。
6.3.3 周期检验的项目、试验样品数和不合格数按表3规定执行。
6.3.4判定规则:
周期检验结果若符合表3规定,则周期检验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不合格时,允许再抽取样品进行一次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6.3.5 当合同有要求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料粉的有关检测资料。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料粉的外包装袋上应有下列标志;
a) 标准的编号;
b) 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
c) 料粉的名称和牌号;
d) 料粉的重量(净重或毛重);
e) 批识别标志;
f) 按GB 191-2000的规定注明“怕雨”图示标志。
7.2 包装
7.2.1料粉采用双层包装。外层为聚丙烯纺织袋,内层为高压聚乙烯塑料袋,并应符合GB/T 5048-1985的规定。包装袋至少能承重30kg。料粉内不得混入杂质。
7.2.2 料粉每袋的净重为(25±0.3)kg。
7.2.3每袋料应有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印章的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员的姓名或代号。
7.3运输
7.3.1 料粉一般采用常规的运输方法,如汽车、火车、轮船等。但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都应进行篷遮,不得受潮。
7.3.2装有料粉的包装袋在运输、装卸中都不得有机械损伤。装卸时不得直接挂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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