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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1268-2015 150 YY/T 1268-2015 9秒内发货PDF 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YY/T 1268-2015 (YY/T1268-2015)
中文名称 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
英文名称 Product adoption and process equivalence for ethylene oxide sterilization
行业 医药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C47
国际标准分类 11.080.01
字数估计 14,162
发布日期 2015-03-02
实施日期 2016-01-01
引用标准 GB/T 16886.7; ISO 11135-1-2007
标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追加新产品或有变化的产品于原有确认的环氧乙烷灭菌过程中, 使用不同设备时灭菌过程的等效性。本标准适用于经环氧乙烷(EO)灭菌法处理、采用传统放行或参数放行的医疗器械。本标准适用的环氧乙烷灭菌情况包括;a)在已经确认的环氧乙烷灭菌过程中增加新产品;b)评估已确认产品的变更;c) 已确认的过程转移到不同的场地或设备;d)评估灭菌过程的等效性。尽管本标准顶期应用于医疗器械, 但其内容也适用于其他相关的产品或材料。

YY/T 1268-2015 Product adoption and process equivalence for ethylene oxide sterilization ICS 11.080.01 C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 2015-03-02发布 2016-01-01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品追加 2 5 过程等效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产品追加至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的评估指南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毒技术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施洁医疗技术(上海)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泰尔茂医疗产品(杭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海英、周志龙、胡昌明、徐庆、贾永前、林玉清。 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追加新产品或有变化的产品于原有确认的环氧乙烷灭菌过程中,使用不同设备时灭菌 过程的等效性。 本标准适用于经环氧乙烷(EO)灭菌法处理、采用传统放行或参数放行的医疗器械。 本标准适用的环氧乙烷灭菌情况包括: a) 在已经确认的环氧乙烷灭菌过程中增加新产品; b) 评估已确认产品的变更; c) 已确认的过程转移到不同的场地或设备; d) 评估灭菌过程的等效性。 尽管本标准预期应用于医疗器械,但其内容也适用于其他相关的产品或材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886.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ISO 11135-1:2007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待选设备 candidateequipment 新的或改进的设备,旨在传递现有已确认的灭菌过程。 3.2 待选产品 candidateproduct 新的或改进的产品,包括包装系统,建议追加至现有已确认的灭菌过程中。 3.3 环氧乙烷处理组 EOprocessinggroup 能在相同环氧乙烷灭菌过程中进行灭菌的产品或产品族的组合。 注:已确定处理组中的所有产品对灭菌过程的挑战性不大于处理组挑战装置的挑战性。 3.4 环氧乙烷产品族 EOproductfamily 经确定具有相似或相同确认目的的产品组合。 3.5 装载结构 loadconfiguration 灭菌过程产品体现形式的总属性。此结构包括: a) 无菌屏障系统(初包装)内产品的方向; b) 保护性包装(第二层或第三层包装)内的初包装数量和方向; c) 在灭菌器托盘上(或搬运器内)的保护性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方向和放置方式; d) 灭菌器或灭菌区域内托盘(或搬运器)的数量和放置方式。 3.6 过程等效 processequivalence 在规定的参数内,对两个或多个灭菌过程设备传递相同灭菌过程进行评估并形成文件。 3.7 产品追加 productadoption 正式地将待选产品引入至现有已确认的环氧乙烷处理组或环氧乙烷产品族的过程。 3.8 再鉴定 requalification 为了确定规定过程的持续可接受性,重复进行的部分确认。 3.9 预处理区域(若使用)、灭菌室或灭菌器、解析区域(若使用)以及各自的辅助设备。 3.10 掌握应用的灭菌技术,及灭菌对材料和微生物影响知识的人员。 注:该人员从实际和理论方式中获得灭菌知识,已掌握相关灭菌技术的基本原理。 4 产品追加 注:“产品追加”通常与将新产品或改进的产品(待选产品)引入到已确认的灭菌过程相联系。传统上,“产品追加” 是用于简化产品分组至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所需的性能鉴定(PQ)程序。本标准阐述了产品追 加方法的重要方面,也包括环氧乙烷产品族和环氧乙烷处理组的建立以及这些族和组的推荐性维护措施。 4.1 环氧乙烷产品族的建立 基于产品的结构、材料、密度、包装或灭菌难度的相似性,将产品分组至环氧乙烷产品族。 当把产品置于环氧乙烷产品族时,以下提供了需考虑的要素指南: a) 产品设计和功能; b) 制造方法; c) 生产环境或区域; d) 构成材料; e) 包装材料; f) 无菌屏障或保护性包装结构; g) 密度; h) 尺寸和/或表面积; i) 生物负载。 环氧乙烷产品族可由相似产品的不同组合构成。如:环氧乙烷产品族可包含一系列仅尺寸不同的 导管;在相同环境下,使用相同材料生产的不同产品;或含有纱布、杯、器具、毛巾、窗帘和其他产品的不 同组合的器械包,产品族中包含在器械包中的产品仅类型、数量和尺寸不同。环氧乙烷产品族可由最难 灭菌产品(常称为“主产品”)作为代表;整个产品族被认为对灭菌过程具有相同挑战性,或以过程挑战装 置作为代表。代表性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作为与待选产品比较的基础。 4.2 环氧乙烷处理组的建立 环氧乙烷处理组是环氧乙烷产品族的组合,在用于建立环氧乙烷产品族的细节方面可不同,如:构 成材料或包装,但每一环氧乙烷处理组内的每一产品族应使用同一灭菌过程鉴定。如:一产品组合(静 脉输液器)构成环氧乙烷产品族,可能被加至含有另一不同的产品组合(如:注射器族)的环氧乙烷处理 组内。环氧乙烷处理组的共同代表可以是该组中代表产品上微生物挑战性的过程挑战装置。环氧乙烷 处理组内的所有产品对灭菌过程的挑战性应小于等于最难灭菌产品、代表性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 对产品进行分组,同样也适用于环氧乙烷残留、生物负载或生物兼容性等测试。 4.3 产品追加的评估 4.3.1 总则 应实施技术评审,将待选产品和当前已确认的产品或用于确认现有环氧乙烷过程的过程挑战装置 进行比较。可针对每个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进行评审,或者,选择最难灭菌的产品或代表 性产品用于鉴定研究。附录A作为指南可用于该评审。附录A未包含所有内容,宜考虑其他因素。相 反,附录A中包含的有些因素也可能不适用,这取决于待选产品。 4.3.2 不利影响的确定 在决定是否能将待选产品或包装系统追加至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前,应确定待选产 品或包装系统仍然保持功能性和有效性。应通过设计控制或变更控制过程来阐述评估这些方面的体 系。应考虑产品的功能性、完整性、稳定性、生物兼容性和残留量,特别应确定灭菌过程对器械或组件上 药物的影响。对含有特定类型的成品组件的产品(如:含药的器械包),制造商除了要考虑灭菌过程对内 含产品有效期的影响,还应考虑产品组件安全性和功效的法规要求。 用于产品测试的环氧乙烷过程应包含对产品及其包装系统具有代表性的挑战条件(使用最有挑战 的过程参数)。该要求在ISO 11135-1:2007的7.2.1内有详细说明。文件应说明挑战过程与常规过程 的区别,对产品接受性来说,产品鉴定应证明这些参数是可接受的。 注:宜评估待选产品及其包装的环氧乙烷残留,以及二者的任何变化对产品放行的影响。GB/T 16886.7可用作此 评价的指南。 4.3.3 产品设计影响的确定 应评审待选产品的设计与现有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相比,在环氧乙烷、热或湿气渗透时的难易变化 或差异。可能变化的例子包括更长的内腔、闭合增加或更多的结合表面。 评审产品设计与最初产品功能测试以确保这些变化不会对产品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 注:此评价通常不包括密封的以及在预期使用过程中不暴露的器械表面。如:密封的、中空的、模制品或内腔封闭 的组件。 4.3.4 产品材料和特性影响的确定 应检查待选产品特性中潜在影响产品生物负载的任何不同点,如:制造生产方法、设备、场所以及原 材料类型和来源。应评审材料组成以确保产品不会保持更高残留水平或超过规定限度的残留水平。 4.3.5 无菌屏障系统影响的确定 应检查待选产品无菌屏障系统中对环氧乙烷、热或湿气渗透产生屏障的任何因素。这些因素可以 是透气材料多孔性的降低、更小的透气表面面积、透气面的封闭、或使待选产品对灭菌过程比现有产品 或过程挑战装置更具有挑战性的其他任何特征。另外,应评估无菌屏障系统的变化对产品的生物负载 的影响以及对残留影响。 4.3.6 装载结构影响的确定 应检查待选产品装载结构对灭菌过程热力学反应影响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包括层数增加、装载 方式、装载尺寸的变化、装载的整体密度变化、或使待选产品对灭菌过程更具有挑战性的任何其他变化。 4.4 产品追加评价的结论 4.4.1 评审结果 若书面的技术评审结果表明待选产品和现有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是相似的,它们之间的不同点是 可忽略的,或比当前已确认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呈现出更低挑战性,可将待选产品追加至环氧乙烷产品 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无需进一步研究。事实上,若附录A用于评审,所有问题答案为“否”时,支持上 述结论。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应由灭菌专家提出并形成文件。 若技术评审表明待选产品比现有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对灭菌过程具有更强的潜在挑战性,预示需 进一步研究(见4.4.2,4.4.3和4.4.4)。若确定待选产品表现出对灭菌过程具有更大挑战性,则该产品不 满足追加至现有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的要求,应按照ISO 11135-1:2007的要求进行性能 鉴定。该性能鉴定可以: a) 建立一个新的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待选产品作为代表性产品; b) 为灭菌过程建立一个新的过程挑战装置;或 c) 为待选产品建立一个新的灭菌过程。 4.4.2 抗力比较研究 若技术评审表明待选产品对灭菌过程表现出更大的灭活挑战性,应实施比较抗力研究以评估待选 产品。按照ISO 11135-1:2007的附录A或附录B的要求,用待选产品的样品和现有产品或过程挑战 装置至少运行一个短时周期实施该研究。若待选产品的微生物抗力证明其小于等于已鉴定产品或过程 挑战装置的抗力,该待选产品可以追加至现有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若待选产品未能证 实抗力小于等于已鉴定产品,至少需要运行微生物性能鉴定,其不满足追加至现有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 氧乙烷处理组的要求。 注:和待选产品以及过程挑战装置相关的比较抗力研究可在试验用灭菌室中进行。应评估影响灭菌过程装载方式 的待选产品以确定在生产用灭菌室与试验用灭菌室的效果。 4.4.3 温度和湿度分布研究 若技术评审表明待选产品可能影响灭菌过程的装载热力学反应,可进行温度和湿度分布的研究以 评估待选产品。将温度和湿度传感器按最初性能鉴定方式分布至整个灭菌装载中,至少运行一个周期 实施该研究。若待选产品的温度和湿度反应与现有产品的温湿度反应是可比较的或证明对现有的装载 没有负面影响,该待选产品可以追加至现有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若在装载中不能获得 以上结果,至少需要实施微生物性能鉴定。 分布研究结果可能显示对温度或湿度有限制的产品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产品鉴定或者改变灭菌过程 以满足这些限制。尽管不影响产品的无菌状态,但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实施性能鉴定。 4.4.4 残留研究 若技术评审表明待选产品在去除杀菌剂残留方面表现出更大的挑战性,可进行残留研究以评 估待选产品。通过实施完整的灭菌过程和多次灭菌(若适用)进行该研究。若残留研究结果显示 待选产品的残留与现有产品相当,则不必进一步研究。若两者结果不可比,应确定如何使待选产品 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 4.5 环氧乙烷产品追加的维护 环氧乙烷产品族、环氧乙烷处理组或产品追加建立的基础应持续保持有效。当实施待选产品评估 时,需对环氧乙烷产品族、环氧乙烷处理组或产品的追加进行评审,同时应进行有效性的确认。应定期 审核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按规定的频次对定期评审形成文件以确保环氧乙烷产品族或 环氧乙烷处理组保持有效。 4.6 文件 确定待选产品是否可以追加至已鉴定的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的相关分析结果的所有 决定应形成文件。该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待选产品所有规格,详细描述产品结构以及产品在环氧乙烷灭菌过程的呈现形式(包装和装载 结构),也应包括或参考所需的无菌保证水平(SAL); b) 待选产品和现有已确认产品的比较结果。此结果应清晰地证明已评估了产品复杂性、材料、包 装和装载结构,也应包括数据评审评估以保证待选产品功能未因追加至该过程而受到影响; c) 待选产品的生物负载以及生物负载与过程挑战装置的相对抗性的证据或评估; d) 待选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水平评估; e) 参考当前的确认研究,待选产品适合追加至环氧乙烷产品族或环氧乙烷处理组,获得规定的无 菌保证水平的结论。该结论应包括或参考附加测试结果以补充现有的确认研究,以及采用现 有已确认周期进行灭菌的产品常规放行的确认或鉴定实施的进一步测试(例如:残留测试,功 能性测试等); f) 由灭菌专家和组织内实施变更控制所需的其他人的批准。 5 过程等效 5.1 总则 过程等效是用于证明两台或多台设备传递相同已确认灭菌过程的一种方法,并不要求设备本身完 全相同。即使设备传递的参数在统计学上不相同,如果设备均有能力在规定已确认过程的范围内运行, 这些传递的过程仍是等效的。 在多台设备中运行等效过程旨在减少鉴定过程所需的测试数量。灭菌过程应在其中一个灭菌器内 进行确认。若其余设备已完成安装鉴定(IQ)和运行鉴定(OQ)见ISO 11135-1:2007的9.3.2.5,则这些 设备可只运行简化的性能鉴定(PQ)。等效也可以用于简化多台设备的再鉴定。用于传递灭菌过程的 设备通常包括柜室或房间和辅助控制系统。灭菌过程设备可位于一特定的处理设施内或多个设施中。 该设备能够独立用于传递相同的过程条件,与其他设备在设计方面可能完全相同,或在大小或辅助设备 方面可能不同。 通过过程数据分析并结合微生物学评估可以建立过程等效。过程数据应证明待选设备是在可接受 的控制范围内运行(例如:已确认的过程参数能持续地传递至产品)。数据分析应确定过程持续地在已 确认参数规定的公差内运行。微生物学评估需证明达到了要求的无菌保证水平。 5.2 过程等效的要求 无论设备是否位于同一场所或不同场所,都可以建立过程等效。在建立过程等效程序之前,应 满足: a) 根据ISO 11135-1:2007的要求,至少在一个现有的系统内实施完整的灭菌过程确认; b) 证明并记录所有设备已根据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并根据相应的要求运行安装鉴定和运行鉴 定性能研究; c) 包括允许的公差和过程各阶段文件的过程定义; d) 与待选设备和初始设备已确认的公差相关的过程数据分析(见5.3.2)。 5.3 过程等效确定 5.3.1 概述 通过比较每台设备分别运行相同已确认过程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在不同设备间传递的灭菌过程等 效。该比较应包括常规生产装载灭菌时,设备传递预期过程参数再现能力的评估,也可使用性能鉴定获 得的过程数据。传递的参数和公差应为在初始设备进行灭菌过程性能鉴定获得的数据。 等效评估包括实施过程分析和评估,以及微生物评估。 5.3.2 过程分析和评估 5.3.2.1 概述 实施与待选设备和初始设备已确认过程相关的数据分析。过程数据应收集自待选设备。这些数据 应与特定灭菌过程的参数范围以及初始设备性能鉴定过程获得的数据进行比较。在现有设备中进行初 始确认时建立灭菌过程(包括ISO 11135-1:2007识别的所有过程要求)的参数范围。这些规范、接收标 准和托盘或装载结构应与初始性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相同。通常在等效确认中待评估的实际参数是整个 过程规范的子集。选择的参数和选择的原理应形成文件。评价测试数据的集中趋势和数据离散度的统 计方法可用于该评估过程。 若过程分析和评估未满足已建立的接收标准,则不能证明过程等效。 5.3.2.2 预处理或解析区域评估 预处理或解析区域建立过程等效的要求是相同的,通常解析区域无湿度要求。 应实施评估以比较在每种环境下装载的温湿度分布。至少,应评估装载内温湿度的一致性以及这 种一致性与相应的设定点和该区域记录的控制范围之间的关系。若该台设备使用不同的设定点或有不 同的控制范围,可能无法说明是等效的。 若性能数据分析证实在预处理或解析结束时装载内条件满足参数范围(例如,温度分布、残留水平 等),可以建立预处理或解析过程等效。 5.3.2.3 灭菌室性能评估 应实施评估对待选设备内装载传递的过程参数与性能鉴定或生产运行中获得的数据进行比较。在 实施评估之前应定义灭菌过程中待比较的关键过程和装载参数。对每一灭菌过程这些参数是唯一的, 可包括以下方面: a) 装载参数: 1) 产品温度---整个周期中获得的温度及其在装载内的分布。见ISO 11135-1:2007传感 器推荐使用量; 2) 产品湿度---处理结束时获得的湿度及其在装载内分布。见ISO 11135-1:2007传感器 推荐使用量。 b) 过程参数: 1) 灭菌周期中选定时间点的柜内湿度(例如,处理结束或气体驻留开始)。该参数可直接测 量或可以依据因蒸汽注入引起的压力升高; 2) 灭菌周期中选定时间点的柜内温度(例如,处理结束或气体驻留开始); 3) 灭菌周期中气体驻留阶段选定时间点的灭菌柜内环氧乙烷浓度(若测量),或气体压力升 高或气体重量。 其他可以考虑的参数包括: 1) 灭菌周期过程中选定时间点的抽真空深度和速率; 2) 注湿次数和湿气注入速率; 3) 气体注入温度和速率以及气体使用量(质量、浓度或压力); 4) 空气或氮气注入速率。 过程数据分析是用来表明这些过程在其能力范围内是等效或不等效以满足现有的过程参数范围和 任何额外的接收标准。应用一种格式分析和汇编产生的数据以便用于将来的过程等效性确定。 5.3.3 微生物学评估 在微生物学评估过程中,运行一个短周期或半周期以证明在所有已评估的设备内该灭菌过程有能 力传递规定的最小无菌保证水平。 注:过程分析中,若运行的周期为一个短周期或半周期,并包括微生物监控,则这些数据也可以用于该评估。 除了评估最小无菌保证水平的传递,其他因素包括灭菌场所或影响最终灭菌产品生物负载水平的 制造场所的改变也应评估。生产设施和灭菌场所之间距离增加可能导致更高的生物负载水平,尤其是 支持微生物生长的产品。即使不支持微生物生长的产品,产品生产环境不同也可能导致制造出的产品 比已鉴定的产品具有数量更多或抗性更强的生物负载。另一个待评估的问题是在不同场所间运输产品 的运输条件不同,比如运输时间和季节影响(例如,温度、湿度等)。 5.3.4 结果评估 评估的结果将确定不同台(套)设备是否等效地运行。若不同台(套)设备是等效的,通过已实施的 测试以满足简化的微生物性能确认要求,无需进一步的鉴定。若过程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