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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CAP-C11-01-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CAP-C11-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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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C11-01-2020 英文版 4399 CCAP-C11-01-2020 [PDF]天数 <=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CAP-C11-01-2020 (CCAP C11-01-2020)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英文名称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Motor Vehicle and Trailers
行业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字数估计 215,274
发布日期 22/5/2020
实施日期 22/5/2020

CCAP-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CCAP-C11-01-2020 英文名称: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Motor Vehicle and Trailers 编号:CCAP-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 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 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 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 调整,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各项CCC产品目录变更、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和界定等公告同 步实施调整。 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的车辆应按照《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专用 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 见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其它术语如下: 3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其年代号和条款号见附件1。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且符合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更新时,应按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发布相应 的技术决议执行。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时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 相应的公告执行。 4 认证模式 4.1 基本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 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CCAP按照《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的要 求制定了《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附件2-3),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 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 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 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4.2 单车认证模式 单车认证模式为:100%检验。 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③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 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注:③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 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 5 认证单元划分 车辆产品按照车型系列或单元进行划分,划分依据见附件3。认证委托人依据车型 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 颁发证书,一车一证。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 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 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和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 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境外生产改装车(平行进口车除外)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原车 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4)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的要求向CCAP提供所需资料,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 CCAP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CCAP在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后,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用 途、适用标准以及同一型式判定等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 可对试验方案提出意见。实验室对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实验室等。型 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实验室中自行选择,实 验室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对A类和B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CAP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 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 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 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必要时, CCAP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 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试验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试验项 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和要求详见附件5。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 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 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同型号追加样品并留存至试验完成,以备用 于进行复检。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实验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CCAP会同实验室根据实施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 途来确认检测项目。 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1;平行进口汽车的其他规定见附件 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3。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在CCAP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制定试验方案 后进行。 实验室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CCAP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 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 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CAP,由CCAP重新确认试验 方案。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CCAP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 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相关要求见附件2-4。 7.1.4.1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 的利用》(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CAP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 及程序见附件2-4的相关规定。 7.1.4.2 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型式试验过程中,部分项目可采用设计鉴定方式开展。 CCAP会同认证委托人和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 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 具体要求见附件2-1。 7.1.4.3 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 前提下,CCAP将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 7.1.4.4 对于部分型式试验项目,认证委托人在同意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后,并向CCAP 提交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文件和《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见附件1-4附录1)可采 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具体要求见附件1-4。 7.1.4.5 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性不低于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 应的实施规则要求。对于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 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CCAP对产品安全、环保、节 能和防盗等特性的影响进行技术评审,给出评审结果及建议。需要时,报认监委技术专 家组进行技术判定。具体要求见附件2-2。 7.1.5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CCAP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的报 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 验报告。 7.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 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所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 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 基本原则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6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 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按照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 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别制定了初始工厂检查的相关要求, 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 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CAP可 以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 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提出企业分 7.2.2 量产车初始工厂检查 按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6-1及附件6-3的要求编制生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