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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CAP-SB-5811-2017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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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SB-5811-2017 英文版 759 CCAP-SB-5811-2017 [PDF]天数 >=4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办法 汽车安全带织带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CAP-SB-5811-2017 (CCAP SB-5811-2017)
中文名称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办法 汽车安全带织带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CCAP Mark Certification of Motor Vehicle Products -- Automobile seat belt webbing
行业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字数估计 19,198
实施日期 1/1/2018

CCAP-SB-5811-2017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CAP Mark Certification of Motor Vehicle Products -- Webbings for Safety Belts 机动车辆产品CCAP 标志认证实施办法 汽车安全带织带 2017-12-31 发布 2018-01-01 实施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4.1 认证的申请...1 4.2 产品型式试验...1 4.3 初始工厂审查...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4.5 获证后监督...5 5.认证证书...6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6 5.3 复审...6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7 6.认证标志的使用...7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7 7.认证收费...7 附件1 CP01/R01 申请方需提交的文件及材料清单...7 附表1-1《汽车安全带织带产品描述表》...9 附表1-2 《汽车安全带织带产品关键材料及零部件表》...10 附件2 型式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11 附件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2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约束乘员身体并将所受到的力传到安全带固定点的柔性部件的汽车 安全带织带产品的CCAP 标志自愿性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3.6 复审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织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 织带的材料; 2) 编织方式; 3) 截面尺寸。 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见附件1 CP01/R01《申请方需提交的文件及材料清单》。 4.2 产品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 4.2.1.1 型式试验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样品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也可由 CCAP 进行抽样用于检测。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应将该型号的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CCAP 从中选取具有代表 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补作差异试验。 4.2.1.2 送样数量 每一申请单元提供送样型号的汽车安全带织带15 m 。 对于监督抽查和/或需要补充差异试验的样品数量以CCAP 最终确认的试验方案为 准。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完成一致,包括材料、结构、参数等。 认证委托人应在送样时提供样品的产品描述表。 4.2.1.3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1.4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将向CCAP 出具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 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结束时,CCAP 将型式试验报告随认 证证书(或认证决定)一并寄给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CAP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2.2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见附件2。 4.2.3 型式试验的实施 4.2.3.1 型式试验由CCAP 委托签约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应依据CCAP 的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 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4.2.3.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实验室将向CCAP 通报试验不合格情况。委托人如继续要 求认证,应在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CCAP 提交整改材料,由CCAP 重新确认复试检验方 案。原则上应选取与上次不合格相同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如复检合格,型式试验 通过,否则不通过,终止认证。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和/或未提交复试检测样品的, 终止本次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本次委托,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委托 并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2.3.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或CCAP 检验委托单 下达之日起计算(以两者较晚的日期为准)),因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 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型式试验和初始 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检测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 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 至4 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现场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办法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 查的基本要求。 4.3.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现场审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 品中,随机抽取认证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 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关键零部件; 3) 现场指定检验:应依据工厂具备的检验能力从型式试验的项目中选取,但至少 应包括例行检验的项目。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CCAP 应视情况做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 次认证的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或规定的部分)项目检测,全部项目合格则检测 结果判定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整改情况,其整改时限满足实施办法规定且检测结 果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申请人提交的应是由CCAP 签约实验室出 具的2 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且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判 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2 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 个月)整改,CCAP 采取适当方式对 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结果不合格,终 止本次检查。 工厂检查发现质量保证能力与实施办法严重不符合,或实际生产产品与抽样检测样 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4.4.3 认证决定与批准 CCAP 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由CCAP 对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CAP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评价不合格,CCAP 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终止本次认证。如委托人仍要求 认证,需重新提出申请。 4.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CCAP 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的时间期限。 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 天,其中包括型式试验的时间、工厂检查及提交 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括认证委托人方 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委托人准备资料及试验样品、不符合项的整改及复试检测所需的时间。 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在CCAP 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各项认证活动。 由于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 认证时间内。 4.4.5 认证有效性 CCAP、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以后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原则上两次检查间隔为12 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CAP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是:工厂生产一致性检查+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核查,必 要时产品抽样检测。 4.5.2.1 产品抽样检测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每次监督时根据需 要从认证的产品中抽取代表性的产品送至指定机构检测或利用企业的设备实施现场检测。 抽样数量见4.2.1.2。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检测样品数量10 倍,但在生产线上随机抽 样时可不受基数限制。 每个认证单元每年应抽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型号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方法及 依据见附件2。监督抽样检测项目如有不合格的,应在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工厂可以引用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作为一致性检查相同检验项目的结果。 特殊情况时经CCAP 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送样产品型 号应由CCAP 或检测机构指定。 4.5.2.1 工厂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CCAP 根据本办法附件3 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规定的第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5 年 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 至2 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CCAP 组织对产品一致性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测进行 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 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证书按照5.4 条规定处理。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办法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申请: 本办法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CCAP 提出变更申 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 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5.2.2 变更的评价与批准 CCAP 将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 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CCAP 应对检测和/或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认 报告的有效性,以决定原证书是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证书。 5.3 复审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提交更换证书的申请。 生产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本办法4.3.2.2《认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及附件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要求。 产品的抽样检测按本办法4.2.2 条执行。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CAP/CP19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徽控制程序》的要求。当证书 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CAP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 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CAP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CAP 提出恢复申请,CCAP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CAP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 证证书。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产品不得加施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CCAPP/CP19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徽控制程序》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织带产品,应通过印刷或模压等方式将认证标志加施在 获证产品的适当位置上。 7.认证收费 CCAP 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CCAP、实验室按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 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 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CCAP 确认,不加贴认 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 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 品的一致性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 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 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 办法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 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 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 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 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 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可以是控制计划、检验规范或其他类似文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 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 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 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 对新的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 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规定,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 的要求。文件中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频次、判定和反应计划等,并应保 存检验记录。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或产品抽样检验, 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外观。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项目应至少包 括外观、尺寸(宽度)、抗拉载荷、燃烧特性,且上述项目的检验频次应不低于1 次/年/单元。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 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 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 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 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 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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