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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CCF-HZBJ-01-201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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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F-HZBJ-01-2014
英文版
3439
CCCF-HZBJ-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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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CCF-HZBJ-01-2014 (CCCF-HZBJ-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Fire alarm products AND fire detection alarm product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字数估计
86,888
发布日期
8/31/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CCCF-HZBJ-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CCCF-HZBJ-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Fire alarm products AND fire detection alarm products 编号:CCCF-HZBJ-01(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火灾报警产品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 类: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 灾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 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 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 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3.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 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 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 式。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 5.认证流程及时限 5.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 6.4 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 3。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 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 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 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认证委托 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 “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 ”(www.cccf.net.cn、 www.cccf.com.cn)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 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 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 2)。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 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 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直 接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 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产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认证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属于必须与相关火灾探测报警产品配接后 方可正常工作的,应与配接产品一并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相关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进行配接。 6.1.3.1 委托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或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火灾 报警控制器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进行配接。 6.1.3.2 委托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火灾探测器、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或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认 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 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或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进行配接。 6.1.3.3 委托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防火卷 帘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认证,也可选 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进行配接。 6.1.3.4 委托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可燃气体报 警控制器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进行配接。 6.1.3.5 委托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点型可燃气 体探测器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进行配接。 6.1.3.6 已获证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与其配接的其他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证书被 注销或撤销时,应重新进行产品配接变更确认。 6.1.4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以 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 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 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 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 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2.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指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指定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 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 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2.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 3 要求。 6.2.4 试验项目及要求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 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 具体按附件 3 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 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 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 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 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 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 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指定 实验室提出,指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6.3.1 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 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 5)。 6.3.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 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3.2.1 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 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 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 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3.2.2 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 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产品一 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 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工厂应在 30 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 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现场检查结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6.3.3 不合格报告出具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 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 (4)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 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违反评定中心的其他规定。 6.3.4 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 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 册的资质。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6.3.5......
英文网页English:
CCCF-HZBJ-01-2014
相关标准:
CCAP-C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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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C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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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CAMRA-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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