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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EL039-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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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 039-2020 英文版 719 CEL 039-2020 [PDF]天数 >=3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EL 039-2020 (CEL039-2020)
中文名称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英文名称 Air Purifie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 -- Implementation Rule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字数估计 18,186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50 m3/h~800 m3/h)的空气净化器。不适用于:(1)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2)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3)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4)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5)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CEL 039-2020: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39-2020 英文名称: Air Purifie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 -- Implementation Rules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 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 m3/h~800 m3/h)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 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 --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 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比[m3/(W·h)]; (5)产品分类,I 类或 II 类; (6)待机功率(W); (7)气态污染物种类和指标详见能效标识信息码;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2.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附 件 1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 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 3.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 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 量、净化输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不超 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当能 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3689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 信息的能效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气净化器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加施在空气净化器的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 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 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空气净化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过滤系统相同、结构相同、产品类型、能效比和待机功率一致的 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 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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