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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03-01-2014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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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03-01-2014 英文版 270 CNCA C03-01-201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03-01-2014 (CNCA-C03-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字数估计 12,172
发布日期 2014/7/16
实施日期 2014/9/1
旧标准 (被替代) CNCA 01C-010-2013
引用标准 GB 7251.12; GB 7251.2; GB 7251.3; GB 7251.4; GB 7251.5; GB/T 15576; GB/T 7251.8
起草单位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归口单位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包括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V, 频率不超过1000Hz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

CNCA C03-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 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包括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 1000V,频率不超过 1000Hz 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 线槽)、配电板、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设计鉴定:本规则中,设计鉴定是指采用验证比较、验证评估的 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的手段。 3 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认证依据标准 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 GB 7251.12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 )2 GB 7251.2 配电板3 GB 7251.3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目、实验室信息等。 7.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7.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认证实施中涉及设计鉴定时,所需检测的部分检测项目由认证 机构确定,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兒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设计鉴定 7.2.1 设计鉴定实施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对设计鉴定的实施适用范围和过程做出明确规定。 7.2.2设计鉴定的方式 设计鉴定可以采用验证比较、验证评估两种方式进行。 验证比较是指成套设备或部分成套设备的建议设计与已试验的 设计的结构相比较。 验证评估是指对严格的按设计准则或计算的成套设备的样机或 其部件进行设计验证,以证明设计能满足相关成套设备标准的要求。 7.2.3设计鉴定的实施 采用含有设计鉴定的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 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由认证机构选择国家认监委 PP 指定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 所需部分型式试验项目的方案。实验室完成审核及检测后,将结果提 交认证机构。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本规则中的获证后监督是认证机构采取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方式 对获证产品及企业实施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 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 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2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 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3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 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 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 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 公布。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 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
英文版: CNCA C03-01-2014  
相关标准:CNCA C03-02-2014  
英文版PDF现货: CNCA C03-01-2014  CNCA C03-0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