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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11-15-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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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1-15-2024
英文版
619
CNCA C11-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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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1-15-2024 (CNCA-C11-15-202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Motorcycle helmet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31,386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C11-15-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编号:CNCA-C11-15: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2024-04-08发布 2024-05-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 1 - 1 适用范围...- 1 - 2 认证依据标准...- 1 - 3 认证模式...- 2 - 4 认证单元划分...- 2 - 5 认证委托...- 3 -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 5.2 委托资料...- 3 - 5.3 实施安排...- 4 - 6 认证实施...- 4 - 6.1 型式试验...- 4 -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6 - 6.3 认证时限...- 6 - 7 获证后监督...- 6 -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 -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 -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 -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 -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 8 认证证书...- 8 -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 -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9 -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 - 8.4 认证证书的使用...- 9 - 9 认证标志...- 9 -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0 - 9.2 标注方式...- 10 - 10 收费...- 10 - 11 认证责任...- 10 - 12 认证实施细则...- 11 - 附件 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描述...- 12 - 附件 2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17 - 附录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 - 附件 3 型式试验项目...- 27 - - 1 -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 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 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 戴的头盔。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81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原则上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版本。当需 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 - 2 - 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 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认证单元划分提出认证委托。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 有显著差异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为一个认证单元: (1)类型(A1、A2、A3、B1、B2、B3); (2)壳体材料; (3)缓冲层材料。 同一认证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和/或规格(特小、小、中、大、特大) 的产品。认证机构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可对 A类生产企业的认 - 3 - 证单元划分适当放宽。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 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 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质量责任。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且对提交 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认证委托。 5.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 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生产企业信息、附件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 员头盔产品描述》、附件 2规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 4 -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 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 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 测, 再选取适当的型号进行差异检测,应保证差异检测尽可能覆盖单元中 的高风险差异项目,应确保所选取的部件或部件样件与主检或差异试验样 品为相同材料和/或同批次生产;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 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 - 5 - 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 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认证依据标准适用的条款,具体见附件 3。 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 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 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 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 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 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 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 程序。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 6 -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部门提供完整 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 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 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 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 理认证委托起 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 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 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头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附件 2《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 生产企业应在获得首张认证证书 1个月内接受第一次获证后监督。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7 - 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 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 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必要时,认证机构可 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附件 2规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 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 8 -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 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 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 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 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 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 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 - 9 - 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 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 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 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 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 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 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8.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及其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对 CCC 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 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 10 - 管理要求》等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2 标注方式 可采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根据产品和工艺特 点,印刷/模压 CCC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 10 收费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相关型式试验项目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 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11 -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 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型式试验要求; (6)获证后监督要求; (7)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及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利用要 求; (8)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9)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0)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12 - 附件 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描述 序号 参数项名称 参数项内容 填写说明 0 总则 0.1 产品商标 0.2 产品厂标 0.3 产品型号 0.4 类型 □A1、□A2、□A3、 □B1、□B2、□B3 0.5 头盔质量(含附件 kg ±kg) kg± kg 0.6 头盔规格及头围尺 寸(mm) □特小: 500~<540 □小: 540~<570 □中: 570~<600 □大: 600~<620 □特大: 620~<660 具备头围调节装置 时,以最大头围确定 规格并标注调节范 围。 0.7 结构特征 □普通、□揭面、□ 组合、□折叠、□其 0.8 通风装置 □有、□无 0.9 通风装置位置 □两侧、□正顶部、 □前顶部、□后部、 □下巴 0.10 外部可替换附件 □有、□无 0.11 辅助电子设备 □有、□无 0.11.1 辅助电子设备情况 说明 填写如蓝牙、摄像 头、电池等辅助电子 - 13 - 设备的详细信息。 1 壳体 □自制、□外协 1.1 壳体规格 1.2 生产企业 1.3 材质 □工程塑料(ABS)、 □碳纤维(CF)、□ 玻璃纤维(GF)、□ 凯夫拉纤维(Kevlar)、 □聚碳酸酯(PC)、 □其他材料 多种材料组合时,简 要描述说明。 1.4 原材料生产企业 1.5 材料牌号(标号)或 主要原材料配比 1.6 成型工艺 □注塑、□吸塑、□ 糊壳、□冲压、□编 织、□其他 1.7 表面处理方式 □无、□喷漆、□烤 漆、□水印、□其他 1.8 壳体厚度(mm) mm~ mm 最薄到最厚 1.9 重量(kg) kg± kg 1.10 超过 5mm的硬质附 着突出物 □有、□无 2 反光材料 □自制、□外协 2.1 原材料生产企业 2.2 反光材料颜色 □白、□黄、□橙、 □红、□绿 2.3 逆反射系数 cd/(lx·m2) ~ cd/(lx·m 2) 不同颜色分别填写, 不低于 70cd/(lx·m2) - 14 - 2.4 旋转均匀性 □是、□否 即在不同旋转角条 件下的光度性能是 否存在差异 2.5 加施方式 □喷涂、□粘贴、□ 其他 2.6 加施位置 2.7 各部位总面积 mm2 mm2~ mm2 不小于 3200 mm2 2.8 各 方 向 投 影 面 积 mm2 左: mm2~ mm2 右: mm2~ mm2 后: mm2~ mm2 各方向不小于 640 mm2 3 缓冲层 □自制、□外协 3.1 生产企业 3.2 材质 3.3 缓冲层组成块数 3.4 各部分密度 kg/m³或 倍率 kg/m³ 3.5 各部分厚度(mm) mm~ mm 3.6 总重量(kg) kg± kg 3.7 腾空圈 □有、□无 3.7.1 材质 3.7.2 原材料生产企业 4 舒适衬垫 □自制、□外协 4.1 生产企业 4.2 软垫层材质(单一面 料或软垫层复合面 料) 4.3 厚度(mm) mm~ mm 4.4 面料材质 4.5 厚度(mm) mm~ mm - 15 - 4.6 装配型式 4.7 头围调节装置 □调节器、□布带、 □其他 5 佩戴装置 □自制、□外协 5.1 生产企业 5.2 锁扣结构型式 □双 D环、□滑动棍、 □插扣、□其他 5.3 锁扣生产企业 5.4 织带生产企业 5.5 织带宽度(mm) mm~ mm 不小于 20mm 5.6 织带与盔体链接方 式及材质 □铆接(金属)、□ 螺栓(金属)、□其 5.7 其他 6 护目镜 □自制、 □外协 6.1 型号/规格 6.2 生产企业 6.3 材质 6.4 材质牌号/标号 6.5 厚度(mm) mm~ mm 6.6 原材料生产企业 6.7 可见光透过率 %~ % 不小于 85% 6.8 护目镜雾度 %~ % 不大于 10% 6.9 护目镜型式 眼罩:和盔体能很容 易分离的结构;全盔 护目镜按“全面罩” 选择;其他“全面罩” 与“半面罩”,以是 否覆盖唇部判定。 - 16 - 6.9 与壳体固定方式 □螺纹、卡扣、分 体式、□其他 6.10 是否有遮阳片/颜色 □是、□否 6.10.1 遮阳片颜色 其他需要描述的产品信息: 多型号产品间的差异描述: 注: 1.提供完整产品的零部件爆炸图(或拆解后的零部件分解照片、图样); 2.提供头盔前、后、顶、底、侧部至少 5个方向的照片; 3.数值项目的填写应注明公差或范围; 4.未在参数可选项范围内或归为其他时,应补充描述实际内容; 5.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为多层时,按头盔从外到内的顺序依次填写。 认证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缓冲层和舒适衬垫使用无毒、无害材料。 □提供该材料相关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或产品质保单等证明性材料, 具体见附件。 认证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17 - 附件 2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工厂应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的适用条款要求。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 企业。 1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 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 合性,即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设计结构、关键零部件、 标识相符合,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 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 样品的一致;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2.2 工厂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 方法、频次、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认证标准识别关键零 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的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 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 - 18 - 项目,工厂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2.3 工厂对于 2.2涉及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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