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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12-01-201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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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2-01-2015 英文版 155 CNCA C12-01-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2-01-2015 (CNCA-C12-01-2015)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Motor vehicle tire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29,292
发布日期 2015-09-08
实施日期 2016-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CNCA 03C-027-2013
归口单位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7号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 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 N、 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GB/T15089)。本规则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CNCA 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CNCA C12-01-2015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Motor vehicle tires 编号:CNCA-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 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 M、N、O 和 L 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GB/T 15089)。 本规则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 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规中的术语定义。 3 认证依据 3.1 认证依据标准 《轿车轮胎》(GB 9743)、《载重汽车轮胎》(GB 9744)、《摩 托车轮胎》(GB 518)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 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2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认证机构负责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等 变化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标准制修订等变化的转换 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 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的执行要求。 4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 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机动车辆轮胎固有风险特点以 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认证模式。 实施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机动车辆轮胎产品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同 一类别[注 1]、同一结构[注 2]、同一系列[注 3]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原则划分见《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 1)。 注 1:类别: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注 2:结构:子午线、斜交、带束斜交。 注 3:系列:参考《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8)、《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7) 和《摩托车轮胎系列》(GB/T 2983)标准规定的产品系列。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和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 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6.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机动车辆轮胎产品技 术参数表》(附件 2)、《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按附件 3 编写)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 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 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 相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 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 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试 验方案的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 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 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 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 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 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见《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检测方 法》(附件 4),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 符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 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 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 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 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重新试验的要求。 7.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 具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认证委托人应确保 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 式试验报告。 7.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 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审查+生产一致 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注: 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7.2.1 基本原则 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3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 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产品标准和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并结合产品及行业 特点,明确并公布工厂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要求制定机动车辆轮胎生产企业 工厂审查实施细则,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 查,确保工厂审查要求得到落实。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 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 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7.2.2 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审查 工厂应按附件 3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并提交认 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 若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3 要求的,生产 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审查通过。若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文 件不满足要求,工厂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 后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 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 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7.2.3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在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审查合格后,委派具有 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 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至少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和结构。 7.2.4 工厂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 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 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通过。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 性控制文件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 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通过,终止本次检查。 7.2.5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为 4-6 人日/生产场所。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 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做出明 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 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 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获证后监督的总人日数不得超过 4 人日/生产场地。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 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 制体系具备持续确保批量生产的轮胎产品与获得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的能力。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对于非连 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 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8.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 3 制定 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 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及结构。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 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8.2.2 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 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 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 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
英文版: CNCA C12-01-2015  
相关标准:CNCA C24-01-2021  CNCA C11-01-2020  CNCA C11-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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