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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2-01-202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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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2-01-2024 英文版 240 CNCA C12-01-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CNCA C12-01-2024 有效
CNCA C12-01-2015 英文版 155 CNCA C12-01-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CNCA C12-01-2015
CNCA C12-01-2014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CNCA C12-01-2014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2-01-2024 (CNCA-C12-01-202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Motor vehicle tire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21,259
发布日期 2024-12-30
实施日期 2025-01-01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 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GB/T 15089)。

CNCA C12-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编号:CNCA-C12-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2024-12-30发布 2025-01-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认证依据标准...2 3 认证模式...2 4 认证单元划分...3 5 认证委托...3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3 5.2 委托资料...4 5.3 实施安排...4 6 认证实施...5 6.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生产一致性)检查...5 6.2 型式试验...6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7 6.4 认证时限...7 7 获证后监督...8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9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9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10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0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0 8 认证证书...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10 8.2 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10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11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1 9 认证标志...12 9.1 标志式样...12 9.2 使用要求...12 10 收费...12 11 认证责任...12 12 认证实施细则...13 附件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14 -1-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机动车辆轮胎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 了机动车辆轮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 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 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 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认证委托产品的召回、“三包”等相关 质量及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确保所生产或进口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 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对于以 ODM模式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还应符合《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 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 M、N、O和 L -2- 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 GB/T 15089)。 本规则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 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9743《轿车轮胎》、GB 9744《载重汽车轮胎》、GB 518 《摩托车轮胎》。 原则上,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 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型式试验 + 获证后 监督; 注:机动车辆轮胎产品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方式进行。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3-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 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 同一类别[注 1]、同一结构[注 2]、同一系列[注 3]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注 1:类别: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注 2:结构:子午线、斜交、带束斜交。 注 3:系列:《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8)、 《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7)和《摩 托车轮胎系列》(GB/T 2983)标准和/或相关行业技术文件规定的 产品系列。 5 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 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 -4- 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且 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 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 (按附件要求编写),《机动车辆轮胎产品技术参数表》和《花 纹组清单》(仅适用于轿车子午线轮胎和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 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 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 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 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 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5- 6 认证实施 6.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生产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 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等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 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则附件的要求,建立、实 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 产品标准和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委托认证的产品及其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 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生产一 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 建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 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原则上, 在发证后的 3个月内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 6.2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 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 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型式试验样品应按照轮胎最不利条件选取,认证机构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最不利条件判断原则。 6.2.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 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 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 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 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6.2.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适用条款的要求,由认 证机构会同实验室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技术参数确定。 -7- 6.2.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委托资料符 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 实验室完成。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 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2.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 具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认证委托人应确保 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部门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 试验报告。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 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 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 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 -8- 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 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 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 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 制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批量生产的轮胎产品与型式试验 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对于非连 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 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附件《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 -9- 明确。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及 结构。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 者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 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 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 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 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 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 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获证产品中按抽样检 测方案抽取样品。 -10-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 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 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 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 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 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 作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认证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 一次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 8.2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 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 要求》。根据认证依据标准要求,认证证书内容还应包括轮胎规 格标志、负荷指数/层级、速度符号、汇总描述花纹组及相关花纹 名称/代号(适用时)。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内容、主要参数或认证机构规定的 其它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 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 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 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资料技术评审、检测和/或检 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对于部分参数的认证变更,可由认证机构确认的生产企业认 证技术负责人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 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备案参数范围和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验证试验。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 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 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12- 9 认证标志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对认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 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 9.1标志式样 认证标志样式如下图: 9.2使用要求 认证标志及工厂代码应刻制在胎侧上,对于区分内侧外侧的 机动车辆轮胎应至少刻制在外侧。 10 收费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 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13-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组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 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 对外发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6)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 (8)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要求; (9)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0)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4- 附件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工厂应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 业。 1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审查和工厂现 场检查(初始和监督),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 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其中,对产品一致性的审核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轮胎主要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工厂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文 件中规定的项目中选取)。 注:认证产品花纹一致性检查应重点关注生产企业依据最不 利条件选取的规格及产品抽样规格或满足采信原则规格产品花纹 一致性的控制情况。 初始工厂检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审查,然后 进行现场检查。 2 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 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5- 2.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 互关系,且生产企业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 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 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 施和保持; b.确保刻制 CCC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 CCC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 证机构认可,不刻制 CCC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 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2.2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 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2.3 工厂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 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 化的规定;以及按照认证标准识别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 造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 规定应包括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项目一致)和/或相关检查 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记录方法及保存要求等。除滚 -16- 动阻力和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以外的试验项目,至少每个有产量 的获证单元(ODM证书及其初始证书视同于同一单元),在一年 内进行一次测试。滚动阻力和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的检验频次应 根据不同轮胎类型,每年任选至少一个花纹进行测试。 注:轮胎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C1:轿车轮胎; C2:单胎负荷指数≤121且速度级别为 N及其以上的微型、轻 型载重汽车轮胎; C3:单胎负荷指数≤121且速度级别为M及其以下的微型、轻 型载重汽车轮胎或单胎负荷指数>121的微型、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或载重汽车轮胎。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的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检验过程和花纹的设计、 变更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控制规 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2.4 工厂对于 2.3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 规定和要求。 2.5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的情况时,进行更多检查,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符合性的相关规定。 2.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的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 -17- 理措施的规定。 2.7 工厂为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与技术参数和型 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所进行的产品核查的文件化的规定。 3 生产一致性初始现场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 致性控制文件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4 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