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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14-01-2014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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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4-01-2014 英文版 185 CNCA C14-01-201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4-01-2014 (CNCA-C14-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Agricultural product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字数估计 16,187
发布日期 2014/7/16
实施日期 2014/9/1
旧标准 (被替代) CNCA 05C-029-2006; CNCA 05C-074-2010
引用标准 GB 10395.6; GB 10395.1; GB 18447.4; GB 18447.1
起草单位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归口单位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农机产品, 包括以下产品种类:(1)植物保护机械: 通过液力、气力、热力分散并喷射农药, 用干防治植物病、虫、草害和/或其他生物侵害的机具, 具体包括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压缩式喷雾器、踏板式喷雾器、烟雾机、动力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电动气力超低且喷雾器。(2)轮式拖拉机 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V (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定义见GB/T 6960拖拉机术语)。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

CNCA C1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 CNCA C14-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Agricultural products 编号:CNCA-C1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农机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 (1)植物保护机械 通过液力、气力、热力分散并喷射农药,用于防治植物病、虫、草害和 /或其他生物侵害的机具,具体包括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 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压缩式喷雾器、踏板式喷雾器、烟雾机、 动力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 、风送式喷雾机、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 (2)轮式拖拉机 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 18.40kW(25 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 轮式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定义见 GB/T 6960 拖拉机术语)。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 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1)植物保护机械 GB 10395.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 6 部分:植物保护机械; GB 10395.1 农林机械 安全 第 1 部分:总则(仅适用于自走式、牵引 式、悬挂式、半悬挂式植保机械)。 (2)轮式拖拉机 GB 18447.4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 4部分: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适用于皮带传动拖拉机); GB 18447.1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 1部分:轮式拖拉机》(适用于直联轮式拖拉机)。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 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的跟踪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 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 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生产者不同、加工场所不同、产品类别不同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植物保护机械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的主要结构原理、作业方式、安全要求 相近的原则划分。轮式拖拉机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型式、发动机功率及安 全性能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的单元划分要求见本规则附件 1。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 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 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 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 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 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或 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 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必要时也可由认证机构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 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 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3 型式试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证标准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项目、 检验方法、合格判定指标。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 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 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 效保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 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根据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 2),在经生 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随机抽取一个规 格型号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b.认证产品的主要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c.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和 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 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规定,并确 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 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 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 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 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 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 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 具体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 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 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 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 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 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 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 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 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 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 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 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 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 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9.1 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农机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 9.2 使用要求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 压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应加施在产品明显的位置上。 对植物保护机械,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应加 施在产品铭牌附近;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