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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CQC-C1201-2015 (CQC C1201-2015; CQC-C12-01-2015; CQC-C1201-2015)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 | 英文名称 | Mandat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 rules -- Motor vehicle tires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中标分类 | CQC | 字数估计 | 42,462 |
CQC-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
CQC-C1201-2015 英文名称: Mandat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 rules -- Motor vehicle tires
编号:CQC-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
0 引言
机动车辆轮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CNCA-C12-01:2015)(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
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册、程
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
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通过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
确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1 定义
0.1.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
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2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
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
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
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样
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
(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由 B 类企业向 CQC 提供符合性资料,CQC 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综
合风险评估并确定分类结果。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生产条件:具有完整生产线(炼胶-硫化)(可包括生产者或集团公司的设备、能力);
2. 工厂检查:近 2 年内(含当年)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无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
3.产品检测、抽查结果:近 2 年内(含当年)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
省级及 CCC 专项检查等结论均为“合格”。
4.产品检测能力:生产企业(或其制造商、母公司)应具备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全部检测
能力。(符合 GB/T 27025(IEC 17025)的第 5 章技术能力要求)
5.监督周期内进口到中国产品的产量应达到一定数量。
6.其他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B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 类。
C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 C 类企业: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2.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D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 D 类企业:
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
2.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4.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系企业责任的;
5.国家级、省级及 CCC 专项检查等结论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除说明书/标识不合格外);
6.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D 类的
CQC 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
CQC 根据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
态化管理。如有变化,以 CQC 公开文件为准。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
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
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轮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利用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的要求详见 CQC 的相关公开文件。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
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
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 GB/T 15089)。
本细则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轮胎最不利条件(简称 TWC 条件)
在同一认证单元中,相同负荷类型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轮胎规
格:最大负荷指数和最高速度级别的轮胎。
3 认证依据标准
《轿车轮胎》(GB 9743)、《载重汽车轮胎》(GB 9744)、《摩托
车轮胎》(GB 518)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4 认证模式
4.1 认证基本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初始工厂检查为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获证
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检查、市场
抽样检测和/或检查等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4.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基本认证模式前提下,提出适用
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同一类别[注
1]、同一结构[注 2]、同一系列[注 3]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原则划分见《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实施规则附件 1)。
注 1:类别: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注 2:结构:子午线(包括全钢子午线、半钢子午线)、斜交、带束斜交。
注 3:系列:参考《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8)、《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7)和《摩
托车轮胎系列》(GB/T 2983)标准规定的产品系列。
单元划分的最终结果待 CQC 产品认证工程师在具体审核每种产品资
料后进行确认,必要时申请人可与 CQC 产品认证工程师就单元的合并、拆分方案进行探讨。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
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
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 CQC 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
料和技术材料(详见附件 1)。
6.2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后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
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型式试验方案;
(4)指定实验室信息;
(5)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6)预计的认证费用;
(7)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3 不受理情形
认证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制造、工厂若三者不一致时,未提供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
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
(含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
托, CQC 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
送试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信息。
原则上,在同一认证单元内,优先选取速度符号等级最高和负荷指数
最大的规格型号进行检测。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认证委托人还应
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品做全项或差异试验。
此外,轿车轮胎的样品选取应考虑选取增强型和标准型轮胎的差异;
摩托车轮胎的样品选取应考虑选取轻载型、标准型、加强型和载重型轮胎的差异。
如不能同时满足速度符号等级最高和负荷指数最大,以及负荷类型的
要求,应覆盖所有情况。
CQC 也可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适当增加选取的样品数量。
7.1.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
的实验室;必要时,CQC 依据风险评估,可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采取现
场抽样/封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
求,CQC 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7.2.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时进
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工厂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
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企业应随样品提
供轮胎胎侧标识示意图(双侧,至少包括轮胎产品技术参数表的内容)。
7.1.3 样品数量
7.1.4 检测项目及要求
试验项目依据本实施细则第 2 条中使用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项目,按照
实施规则附件 4 的项目执行。
7.1.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的
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
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做出相应处理。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应在 90 天内
完成整改并向 CQC 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样品。复试时认证委托人应重
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格样品进行全项检测(胎侧标记或磨耗标志不合
格仅做单项双倍复试),当复试全部检测项目/整改验证合格时,方为产品
型式试验复试通过;检测复试结果不合格,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
整改和复试应在 90 天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
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后,采用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实验室收到样品之日起计
算),不包括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7.1.6 型式试验报告
CQC 负责组织编制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
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2 初始工厂检查
7.2.1 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3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
保持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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