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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C1201-2024 (CQC C1201-2024; CQC-C12-01-2024; CQC-C1201-202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 | | 英文名称 | Mandat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 rules -- Motor vehicle tire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34,392 |
CQC-C12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
编号:CQC-C12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2025 年 1 月 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前言
本文件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CNCA-C12-01:2024)制定,由中国质
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
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目录
0.引言...1
0.1 定义...1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1
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2
1.适用范围...2
2.术语和定义...2
3.认证依据标准...3
4.认证模式...3
4.1 认证基本模式...3
4.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3
5.认证单元划分...3
6.认证委托...4
6.1 认证委托提出和受理...4
6.2 实施安排...4
6.3 不受理情形...4
7.认证实施...4
7.1 初始检查...4
7.2 型式试验...6
7.3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8
7.4 认证时限...8
8.获证后监督...8
8.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9
8.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9
8.3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0
8.4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1
8.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1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11
9.认证证书...12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12
9.2 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13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13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 暂停和撤销...14
10.认证标志...14
10.1 标志式样...14
10.2 使用要求...15
11.收费依据与要求...15
12.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5
13.ODM 方式的认证...15
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16
附件 2 产品技术参数表...17
附件 3 花纹清单...21
附件 4 资料技术评审...22
附件 5 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的要求...23
附件 6 轮胎测试最不利条件...26
附件 7 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检测方法...27
附件 8 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执行报告的内容要求...28
0.引言
机动车辆轮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CNCA-C12-01:202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
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
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
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通过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
确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1 定义
0.1.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
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2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
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
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
告。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
伪;
(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由 B类企业向 CQC 提供符合性资料,CQC 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并确定
分类结果。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近两年内,工厂检查结论未发现与认证产品质量有关的严重不符合项;
(2) 近两年内,产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未发生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3) 近两年内,国抽、省抽、CCC 专项抽查等结论未发生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4) 近两年内,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无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5) 有证据表明企业在持续、稳定、批量的生产获证产品。必要时具备一定的产品设计、检测能力,以
便能够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和/或纠正预防措施;
(6) 生产条件:具有完整生产线(炼胶-硫化)(可包括生产者或集团公司的设备、能力);
(7) 产品检测能力:生产企业(或其制造商、母公司)应具备认证依据标准要求(除湿路面相对抓着性
能外)的全部检测能力。(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要求);
(8) 其他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B 除 A类、C 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类。
C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 C类企业:
(1)最近一次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
(2)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D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 D类企业:
(1)最近一次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
(2)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4)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系企业责任,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5)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 CCC 专项检查等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
能问题的;
(6)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D 类的。
CQC 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
CQC 根据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如有变化,以 CQC
公开文件为准。原则上,企业类别的降级应按表 1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进行调整,企业类别的提升应按
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必要时可经过风险评估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轮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要求详见 CQC 的
相关公开文件。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
设计的目的是在 M、N、O 和 L 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 GB/T 15089)。
本文件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
家认监委与 CQC 发布的公告为准。
2.术语和定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规中的术语定义,包括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 生产厂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 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认证
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设计、 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2.2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持有 ODM 产品初次获得 CCC 认证证书的组织。
2.3 ODM 模式
ODM 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其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委托生
产制造模式。
2.4 花纹组
主要设计特征相近的一组花纹。
3.认证依据标准
《轿车轮胎》(GB 9743-2024)、《载重汽车轮胎》(GB 9744-2024)、《摩托车轮胎》(GB 518-2020)。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
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4.认证模式
4.1 认证基本模式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包括
资料技术评审和初始工厂现场检查;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
/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和/或检查等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4.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QC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
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
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5.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同一类别[注 1]、同一结构[注 2]、
同一系列[注 3]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注 1:类别: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注 2:结构:子午线(包括全钢子午线、半钢子午线)、斜交、带束斜交。
注 3:系列:《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8)、《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
气压与负荷》(GB/T 2977)和《摩托车轮胎系列》(GB/T 2983)标准和/或相关行业技术文件规定
的产品系列。
单元划分的最终结果待 CQC 产品认证工程师在具体审核每种产品资料后进行确认,必要时认证委
托人可与 CQC 产品认证工程师就单元的合并、拆分方案进行探讨。
6.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
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认证委托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 CQC 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详见本文件附件 1)。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2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后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认证资料清单;
(3)型式试验方案;
(4)指定实验室信息;
(5)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6)预计的认证费用;
(7)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3 不受理情形
认证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若三者不一致时,未提供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
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含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
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认证实施
7.1 初始检查
7.1.1 初始检查的基本要求
初始检查为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照资料技术评审、生
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资料技术评审要求见本文件附件 4;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包括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
性检查。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照实施规则附件和本文件附件 5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
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
要求的评价。初始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
如果初始工厂现场检查合格后发生型式试验不合格,且需要调整生产工艺的,需要对工厂进行补
充现场检查。
7.1.2 资料技术评审
CQC 按照本文件附件 4 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文件、测试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
划及证实性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制定认证方案。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实施规则附件和本文件附件 5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并提交认
证机构进行评审。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评审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
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7.1.3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是在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通过资料技术评
审后,由 CQC 委派检查组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7.1.3.1 检查范围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活动、过程,应
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CQC 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必要时,CQC 检查组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等处进行检查。
7.1.3.2 检查要求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不同类别的产品在生产。
CQC 委派检查组,按照实施规则附件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包
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志与《产品技术参数表》的一致性检查;
(2) 认证产品胎面花纹与《花纹清单》的一致性检查;
(3)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工厂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文件计划中规定的项目中选取)。
7.1.3.3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时间
对需要进行工厂现场检查的认证委托,CQC 委派覆盖机动车辆轮胎专业的检查组实施生产企业现
场检查。
检查人日数根据生产企业(场所)、检查内容和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的产品规格数量确
定,并适当考虑生产企业的规模,一般为 4~6人日/加工场所。
7.1.4 检查结论
工厂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或有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完成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有效的,工厂
检查结果评价为合格。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
将整改材料报 CQC。
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整改有效,工
厂检查结果为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工厂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终止本次检
查,终止认证。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CQC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存在严
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或经确认的《产品技术参数表》或者《花纹清单》存在
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资料技术评审后,评审要求见本文件附件 4。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的认证委托, CQC 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试样品的要求和数
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内容。
型式试验样品依据轮胎最不利条件选取,选取原则见本文件附件 6。必要时可增加样品的要求和
数量。
7.2.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必要时,CQC 依
据风险评估,可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采取现场抽样/封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如
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CQC 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7.1.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时进行抽样,
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工厂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
的前提下进行。
试验样品应是在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
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企业应随样品提供轮胎胎侧标识双侧示意图;如进行滚动阻力和/或湿路面
相对抓着性能测试还需提供花纹清单信息。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 20 天内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
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实验室应在收到样品后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 CQC,实验
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2.3 样品数量
表 2 除滚动阻力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以外的测试样品数量
产品类别 抽样数量
轿车轮胎 3套/规格
载重汽车轮胎
微型载重汽车轮胎 3套/规格
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3套/规格
载重汽车轮胎 2套/规格
摩托车轮胎
速度符号在 J 以下 2套/规格
速度符号在 J以上(含 J)且在 V以下 3 套/规格
最高速度超过 240km/h 4 套/规格
注:
1.最高速度超过 300km/h 的轿车轮胎,抽样数量为 4套/规格。
2.轮胎胎侧带有可选负荷/速度的轮胎,且主负荷/速度与可选负荷/速度的气压相同, 抽样数量应
增加 2套;如气压不相同,抽样数量应增加 3套。
3.轮胎胎侧带有可选负荷/速度的轮胎,且主负荷/速度与可选负荷/速度的气压相同, 抽样数量应
增加 1套;如气压不相同,抽样数量应增加 2套。
表 3 滚动阻力、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测试样品数量
检 测 项 目 轮胎类型
样品数量
滚动阻力
C1 1 套
C2 1 套
C3 1 套
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
C1 4 套
C2 4 套
C3 4 套
注:
1.如采用拖车法,样品数量为 1套。也可采用实验室建议的数量。
2.轮胎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C1:轿车轮胎;
C2:单胎负荷指数≤121 且速度级别为 N及其以上的微型、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C3:单胎负荷指数≤121 且速度级别为 M及其以下的微型、轻型载重汽车轮胎或单胎负荷指
数>121 的微型、轻型载重汽车轮胎或载重汽车轮胎。
7.2.4 检测项目及要求
试验项目依据本文件第 3 条中使用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项目,按照本文件附件 7 的方法要求执行。
7.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的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
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
通,并做出相应处理。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
除滚动阻力和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以外的测试,复试时认证委托人应重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
格、相同花纹的样品进行除滚动阻力和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以外的全项检测(胎侧标志或磨耗标志不
合格仅做单项复试)。
滚动阻力和/或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的测试,复试时认证委托人应重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格、
相同花纹的样品进行滚动阻力和/或湿路面相对抓着性能的检测。
当复试全部检测项目/整改验证合格时,方为产品型式试验复试通过;检测复试结果不合格,判
定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
整改和复试应在 90 天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
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
型式试验后,采用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实验室收到样品之日起计算),不包括企业进行整改
的时间,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由于天气等原因,导致样品型式试验、整改和复试时间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7.2.6 型式试验报告
CQC 负责组织编制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
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3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评
价通过,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初始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认证委托人
如要继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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