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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 11-462298-2018 (CQC 11-462298-2018; CQC 11--462298-2018; CQC11-462298-2018) | | 中文名称 |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安全认证规则 | | 英文名称 |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plug, socket-outlet and couplers for industrial purpose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10,174 | | 发布日期 | 2018-05-08 | | 实施日期 | 2018-05-18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 11-462298-2018: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安全认证规则
CQC 11-462298-2018 英文名称: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plug, socket-outlet and couplers for industrial purposes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规 则
CQC11-462298-2018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安全认证规则
2018 年 05 月 18 日发布 2018 年 05 月 18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主要作工业用途的、户内或户外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 1000V d.c.或 a.c.和 500Hz
a.c.,额定电流不超过 800A的插头和插座、电缆耦合器和器具耦合器。
本规则适用于系列Ⅰ中额定电流不高于 32A、系列Ⅱ中额定电流不高于 30A 的、带有无螺纹端子或绝缘
穿刺端子的电器附件。
安装在电气设备里的或固定于电气设备的插座或器具输入插座在本规则之内。本规则亦适用于预定用于
特低电压装置里的电器附件。
本规则不适用于主要作家用的及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器附件。
2.认证模式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安全认证的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认证单元原则上划分如下:
a) 按照产品的型式、电流、结构、可拆线与不可拆线等划分申请单元。
b) 原则上,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主体材料类别相同(例如金属、热塑性、热固性等)的同
一类电器附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不同生产厂产品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型式
试验可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产品描述(CQC11-462298.01-2011)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及样品数量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覆盖样品需送样作补充差异试验。申请人应按要求送样至 CQC 委托
的检测机构,样品数量如下:
主检型号 15套样品(含 3套备用样品),覆盖型号各 3套样品。
4.1.2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GB/T 11918.1-2014《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1918.2-2014《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 2 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
换性要求》
GB/T 11918.4-2014《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 4部分:有或无联锁带开关的插座和连接器》
4.2.2型式试验要求
产品检验项目 4.2.1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任何 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
求。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
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4型式试验时限及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样
品检测时间一般为 3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见 CQC11-462298.01-2018《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
键原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
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 1 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
安全性能可采取指定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
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 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检查
7.1.1监督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2。若发生下述情
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 根据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 条款是每次监
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同时按照表 1 对产品质
量检测进行核查。
7.1.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
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2监督抽样检验
需要时,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
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 20 倍以上。在生产线末
端、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如仍
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 日内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型式试验采用
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检验项目执行 CQC 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
7.3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验(如需)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8.3规定执行。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长期有效,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8.1.2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发生变更时,证书
持有者应向 CQC提出申请。
8.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
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需换发证书的,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
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
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
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 4.1 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
查或差异试验。
8.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
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
持有者可以向 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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