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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DL 5190.8-2019 (DL5190.8-2019) | | 中文名称 |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8部分:加工配制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 Part 8: Processing and preparation) | | 行业 | 电力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P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71,784 |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DL 5190.8-2012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DL 5190.8-2019: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8部分:加工配制
DL 5190.8-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 Part 8: Processing and preparation)
备案号:6003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代替 DL/T 5190.8 -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8 部分:加工配制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加工配制施工技术管理,统一加工配制应执行的准则及技术要求,特制
定本部分。
1.0.2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安装工程和核电常规岛安装工程加工配制的
施工技术管理。
1.0.3 加工配制施工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本部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材料、零部件在运输、加工和保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损伤和锈蚀。
2.1.2 当工作环境温度低于下列温度时,钢材不应采用冷加工:
1 普通碳素钢 -16℃。
2 低合金钢 -12℃。
2.1.3 未注明技术要求的机械零件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注明公差的线性、角度和钻孔直径尺寸公差应符合《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
寸的公差》GB/T 1804中m级精度的规定。
2 未注明的螺纹公差应符合《普通螺纹 公差》GB/T 197中6级精度的规定。
3 螺纹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Ra25μm。
4 螺纹收尾应符合《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GB/T 3的规定。
2.1.4 未注明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和加工余量技术要求的锻件加工应符合《钢质模锻件 公差及机
械加工余量》GB/T 12362 的规定。
2.2绿色施工与成品保护
2.2.1 加工配制绿色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不应使用高污染的工艺技术。
2 施工场地宜采用环形通道,永临结合、减少占地。
3 场地平面布置应优化工艺流程、缩短运距,宜在大型吊装机械覆盖范围内。
4 周转料具应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循环使用率。
5 材料应按加工流程、计划顺序进场,限额领料,合理下料、减少废料。
6 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并提高使用率。
7 临时用电线路应布置合理,并应选用节能灯具。
8 抑制扬尘宜采用节水管件,试验用水宜回收利用。
9 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规定。
10 现场噪声控制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执行。
11 应减少加工配制过程中的电焊弧光污染。
12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技术和设备。
13 工完料净场地清,加工配制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合法处置。
2.2.2 加工配制材料、成品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支垫合理,道路畅通,排水设施齐全。
2 加工配制的螺栓、垫铁等小型零部件宜在室内存放。
3 现场运输时,对易变形的材料、成品应采取多点支垫措施。
4 吊装时,起吊点应布置合理,钢丝绳与材料、成品之间应采取保护措施。
2.3 放样与下料
2.3.1 放样平台应稳固平整,水平及垂直度满足加工精度要求,表面不得有妨碍放线的附着物和杂
物。
2.3.2 放样宜使用计算机设计。在放样平台上放样时,应以 1:1 的比例划出大样,当放样尺寸过大
时,宜分段放样。
2.3.3 样板、样杆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样板、样杆应使用平整、平直、刚性好的材料。
2 制作完成的样板和样杆应标记清晰。
3 样板、样杆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3.3 的规定。
2.3.4 零件划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划线前应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需要矫正的材料矫正后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4.6 的规定。
2 不锈钢材料划线应有防渗碳隔离措施,不应产生划痕且满足表面精度要求。
3 划线时应考虑材料的切割、机械加工和焊接收缩等余量。
4 零件划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3.4 的规定。
2.3.5 碳素钢和普通合金钢材下料宜使用机械切割或气体切割;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材料应使用机械
切割或等离子切割。
2.3.6 边缘加工的零件,应留足加工余量。
2.3.7 钢材切割面应无裂纹、分层、夹渣和大于 1mm 的缺棱。
2.4 拼接与矫正
2.4.1 材料拼接宜使用等强度焊接方式拼接;当连接焊缝强度小于母材强度时,应进行补强。
2.4.2 现场焊接 H 型钢时,翼缘板拼接焊缝和腹板拼接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 200mm。翼缘板拼接长
度不应小于 2 倍板宽,且不小于 500mm。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 300mm,长度不应小于 600mm,腹板
DL/T 5190.8 -2019
拼接焊缝间距不宜小于 200mm。
2.4.3 材料拼接应采取减少焊接变形措施,其平整度、错口、弯折等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
规程》DL/T 869 的规定。
2.4.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
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2.4.5 钢材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 2.4.5 的规定。
2.4.6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4.6 的规定。
2.5 焊接
2.5.1 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接热处理等,应依据《焊接工艺评定规程》DL/T
868 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5.2 未注明焊接坡口形式和尺寸应按照《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985.1 和《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2 规定执行。
2.5.3 钢结构焊缝等级应按其所在部位的荷载性质、受力状况、工况和重要性等进行分级:
1 一级焊缝:承受拉力、剪力且按等强度设计的对接焊缝、对接和角接的组合焊缝。
2 二级焊缝:承受压力按等强度设计的对接焊缝、对接和角接的组合焊缝。
3 三级焊缝:一、二级焊缝以外的其它焊缝。
2.5.4 烟风、物料管道及汽水管道焊缝分类按照《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 规定执行。
2.6.1 焊接接头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后进行,对易产生延迟裂纹的焊缝应在焊接完成 24h 后
进行。
2 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
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2.6.2 汽、水管道工作压力在0.1MPa~1.6MPa之间的管件焊接接头应进行焊缝总长度的1%射线检测,
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标准应符合《金属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检测技术和质量分级》DL/T 821 和《管道
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 B 级。
2.6.3 钢结构的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标准应符合《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
GB 11345 或《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 B 级。其质量等级应符合表 2.6.3 的规定:
2.6.4 钢制常压容器检测焊接接头无损检测应符合本部分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2.7 表面处理
2.7.1 零部件和钢材需要除锈时,可使用喷射、抛射除锈和手工、动力工具除锈。处理后的钢材表
面不应有焊渣、焊瘤、飞溅物、灰尘、油污和毛刺等。
2.7.2 零部件和钢材表面在喷射和抛射除锈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施工环境相对湿度不
应大于 85%,且零部件和钢材表面不应结露。
2.7.3 喷射除锈时,使用的压缩空气应无可见的油、水和污物。
2.7.4 除锈后涂底漆前零部件和钢材表面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设计的要求,设计文件未注明
的零部件和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 2.7.4 的规定。
2.7.5 零部件铣平的端面,在铣平后应涂刷清漆保护。
2.7.6 表面处理后及时涂装底漆,涂装底漆前后,标识应进行移植。
3.1.1 材料进场时,应按合同或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等应符合国家
产品技术及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3.1.2 设计文件对材料有低温冲击韧性要求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低温冲击韧性值应满足设计文
件的要求。
3.1.3 材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与产品标准或订货技术条件不符。
2 对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有异议。
3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中的标识不一致。
4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
3.1.4 存放材料的场地应平整、无积水,道路畅通。材料的标识应清晰、准确,支垫应合理。
3.1.5 箱装零部件、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宜在室内存放。
3.2 钢 材
3.2.1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
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规
定。
3.2.2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值的
1/2。
2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3.2.3 钢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异议的。
3.2.4 钢材应妥善保管,不同规格、材质的钢材不得混放。
3.2.5 不锈钢存放应采取防渗碳措施。
3.3 焊接材料
3.3.1 焊丝表面应光滑、清洁,使用前应进行除油、除锈处理。受潮变质、药皮破损、焊芯生锈的
焊条和锈蚀的焊丝以及受潮结块、有杂物的焊剂不得使用。
3.3.2 焊接材料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材料库的温度和湿度应可以控制,库内温度不宜低于5℃,相对湿度不应大于60%。
2 焊接材料应按牌号和规格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存放位置与地面、外墙的距离均应不小于
300 mm。
3.3.3 焊接材料应有专人保管,且烘焙、发放和回收应作记录。
3.3.4 焊前应烘焙的焊接材料,烘焙后在常温下搁置 4h 以上,使用时应重新烘焙;烘焙后的碱性
焊条置于保温筒内超过 4h 也应重新烘焙,重新烘焙次数不宜超过 2 次。
3.3.5 焊条烘焙后应保存在 100℃~150℃的恒温箱内,使用时应放入 80℃~110℃焊条保温筒内,
随取随用。
3.3.6 焊接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氩弧焊所采用的氩气应符合《氩》GB 4842 的规定。
3.4 连接用标准紧固件
3.4.1 螺栓、螺母和垫圈到货检验合格后,应按材质、规格和型号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并防止锈
蚀和损伤。
3.4.2 螺栓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防止螺纹损伤。
4 烟风、物料管道及其零部件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锅炉系统烟风、物料及脱硫、脱硝系统等工艺管道及其零部件的加工配制。
4.1.2 管道制作前应该根据设计图纸合理分段,并满足运输及安装要求。
4.1.3 管道卷制宜使用新型装备一次成形。
4.1.4 管道零部件上的螺栓孔应采用机械加工。
4.1.5 烟风、物料管道的密封焊缝应做密封性检查,并应办理检查签证。
4.1.6 大型部件制作应设置临时支撑。宜采用与母材相同材质的材料制作吊耳。临时吊耳应经设计
或强度校核,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验。
4.1.7 零部件应有部件图号、件号和重量等标识;运输和保管中应防止变形。
4.2 管 道 及 异 形 件
4.2.1 钢板拼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应在同一厚度条件下拼接,纵向、横向焊缝错边量不得大于 1mm。
2 拼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长度不应小于 200mm。
3 纵横对接焊缝应采用 T 形拼接,每侧焊缝距交叉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4 拼焊时应有防焊接变形的措施,直线焊缝较长时宜采取由中间向两端对称施焊等减少变形的
方法。
4.2.2 圆形管道卷制和组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壁应平齐,外径、椭圆度、锥度等几何尺寸应符合表 4.2.8 的规定。
2 同一筒节上的纵向焊缝间距不应小于 100mm。
3 卷管公称通径大于或等于 1000mm 的应采用双面焊接。
4 管道组对单节管长不应小于 200mm。
5 管道组对纵向焊缝应错开且间距不应小于 100mm。主管道上开孔位置不宜在焊缝上,三通
分支管道焊缝与主管道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0mm。
6 组对焊接应按先纵向、后环向的顺序进行。
7 管道组对内壁错边量不得大于 1mm。
4.2.3 方形管道制作和组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壁应平齐,截面边长、截面两对角线、管道直线度等几何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4.2.8 的规定。
2 壁板拼接焊缝和型钢对接焊缝,应双面满焊。角焊缝焊高不得低于最薄件的厚度。
4.2.4 管道加固肋及支撑管等型材应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支撑管的防磨型材应在迎气流的一侧。
4.2.5 加固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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