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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0343-2008 (GB10343-2008) | 中文名称 | 食用酒精 | 英文名称 | Edible alcohol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X63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60.10 | 字数估计 | 6,673 | 发布日期 | 2008-12-29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0343-2002 | 引用标准 | GB 190; GB/T 191; GB/T 394.2 | 起草单位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7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酒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食用酒精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
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GB 10343-2008 英文名称: Edible alcohol
ICS 67.160.10
X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343-2008
代替GB 10343-2002
食 用 酒 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3.1、4.2、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10343-2002《食用酒精》。
本标准与GB 10343-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的描述;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提高了优级产品中醛、正丙醇和不挥发物的要求;
---对检验规则作了适当的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王景胜、于秀荣、郭新光、王志强、高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343-1989、GB 10343-2002。
GB 10343-2008
食 用 酒 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酒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酒精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T 394.2 酒精通用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5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按GB/T 394.2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6.1.1 每班或每天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1.2 罐、槽车装,以每一罐次、槽车为一批。
6.2 抽样
6.2.1 取样方法
a) 以槽车为单位包装的产品,每一槽车为一个样本,取一个样。
b) 以桶装、瓶装的产品按表3抽取样本。
6.2.2 从罐内酒精上、中、下三个部位,立式罐按体积2∶3∶2比例、卧式罐按体积1∶3∶1比例取样。
槽车、桶装样品从中间部位取样。
6.2.3 每批取样2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试剂瓶中,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罐、槽
车、桶编号)、等级、取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一瓶检验,另一瓶保存两个月备查。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
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
6.3.1.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色度、乙醇、硫酸试验色度、氧化时间、酸、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和异
戊醇、氰化物。
6.3.2 型式检验
6.3.2.1 检验项目:本标准中的全部要求项目。
6.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
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2 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
验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
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7.1.2 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 190和 GB/T 191的要求。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装运食用酒精应使用专用的罐、槽车和铁桶,不得使用
铝桶或镀锌容器包装,不得使用易产生静电和静电不易释放的容器(如塑料桶)。包装前,应对所用容器
进行严格地安全、卫生检查。
7.2.2 灌装后的罐、槽车应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时,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7.2.3 包装物应体外清洁,标注内容清晰可见,标签粘贴牢固。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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