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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1552-2009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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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52-2009 英文版 145 GB 11552-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1552-2009 (GB11552-2009)
中文名称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英文名称 The interior fittings of passenger car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26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60
字数估计 31,343
发布日期 2009-09-30
实施日期 2012-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1552-1999
引用标准 GB 11551-2003; GB 14166; GB 15083; ISO 2575-2004; ISO 6487-1980
采用标准 ECE R21, MOD
起草单位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提出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员舱内部构件(内后视镜除外)、操纵件、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 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1类汽车。

GB 11552-2009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The interior fittings of passenger ca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员舱内部构件(内后视镜除外)、操纵件、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ISO 2575:2004 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符号 ISO 6487:1980 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除内后视镜以外的乘员舱内部零件,还涉及操纵件的布置、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 零件,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 3.2 就乘员舱内部构件而言,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 M1 类车辆: ---乘员舱的轮廓和构成材料; ---操纵件的布置; ---保护系统的性能[如果制造商选择按照附录B(动态评价)来确定头部碰撞区内的基准区]。 与已认证的系统或车型相比,如果待认证车型能为乘员提供相同或更好的保护,则仅保护系统性能 不同的车型仍属于同一车型。 3.3 除去下列区域的头部碰撞区,按照附录C或者附录B(由制造商选择)来确定(见附录D对3.3的注解): a) 方向盘外缘再加127mm的环带水平向前投影的区域,下边界是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方向盘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b) 上述规定的区域边缘与最近的汽车侧壁之间的仪表板表面部分,下边界是与方向盘下缘相切 的水平面; c) 前风窗两侧的支柱。 GB 11552-2009 3.4 由仪表板垂直切线的切点所确定的线(见附录D对3.4的注解)。 3.5 汽车顶部由前风窗上缘与后窗上缘和两侧围上框架所围成的部分(见附录D对3.5的注解)。 3.6 由车辆侧窗下缘形成的一条线。 3.7 除前风窗支柱、滚翻保护支架和/或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外,腰线以上车身结构无刚性零件的车辆(见附录D对3.5及3.7的注解)。 3.8 相对于腰线以上车辆结构件,顶盖或其一部分能向后折叠、打开或滑动的车辆(见附录D对3.5的注解)。 3.9 临时使用的辅助座椅,在通常情况下是折叠的。 3.10 用于约束乘员的内部构件和装置。 3.11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一类保护装置: ---技术特征; ---几何参数; ---构成材料。 3.12 靠车辆电源来关闭的车窗。 3.13 车顶可活动的盖板,靠车辆电源来关闭,可作滑动和/或角度开启。不包括敞蓬顶盖系统。 3.14 将乘用车乘员舱分隔成至少两个区域的系统,靠车辆电源来关闭。 3.15 从车辆内部或乘员舱后部(对隔断系统)观察时,电动车窗/隔断系统/天窗的上边缘或开启边(取决于关闭方向)与形成车窗/隔断系统/天窗边界的车辆结构之间的最大无障碍空隙。 为测量开口,将一个柱形试验棒从车内伸到车外(不要用力),或者,必要时,从乘员舱后部开始,正GB 11552-2009常情况下,垂直于车窗、天窗或隔断系统的边框,并垂直于关闭方向,如附录E图E.1所示。 3.16 点火钥匙或电源钥匙的统称。 3.16.1 控制汽车发动机或电机运转所需电源的装置。本定义也包括非机械装置。 3.16.2 允许向汽车电力系统提供电源的装置。电源钥匙也可能是点火钥匙。本定义也包括非机械装置。 3.17 辅助汽车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装置,也就是,如果发生影响车辆结构的严重碰撞,自动展开柔韧结 构,通过压缩内部容纳的气体,以限制车辆乘员一个或多个部位与乘员舱内部剧烈碰撞的系统。 3.18 曲率半径小于2.5mm的刚性材料的棱边,凸出高度小于3.2mm的除外(按照附录F的F.1描述 的程序从面板测量)。对于凸出高度小于3.2mm的情况,只要凸出高度不大于其宽度的一半,并且其边缘是圆钝的,该最小曲率半径要求不适用(见附录D对3.18的注解)。 4 要求 4.1 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上下分界线以上的乘员舱内部构件(侧门除外) 4.1.1 在3.3定义的基准区内,不应存有任何可能增大乘员严重伤害风险的危险粗糙表面或尖棱。若头部碰撞区是按照附录C确定的,下述4.1.2~4.1.6所述构件,如果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则应认为是满足要求的。若头部碰撞区是按照附录B确定的,则应满足4.1.7的要求(见附录D对4.1.1的注解)。 4.1.2 在基准区内,仪表板上的构件以及距玻璃表面大于或等于100mm的其他构件,应当符合附录G规定的吸能性。基准区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构件,可不考虑吸能性(见附录D对4.1.2的注解): ---按附录G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摆锤触及的构件位于基准区之外; ---被测试构件距基准区外被触及的构件不足100mm,该距离沿基准区的表面测量。 任何金属支撑物不应有凸起的棱边。 4.1.3 若仪表板的下缘不满足4.1.2要求,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9mm(见附录D对4.1.3的注解)。 4.1.4 用刚性材料制造的开关、拉钮等构件,按附录F规定的方法测定,当凸出仪表板表面3.2mm~9.5mm时,距离凸出部分顶点2.5mm处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200mm2,且凸出物边缘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5mm(见附录D对4.1.4的注解)。 4.1.5 当这些构件凸出仪表板表面的高度超过9.5mm时,用一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在其上施加378N的向前纵向水平力,这些构件应能缩回仪表板或脱落(见附录D对4.1.5的注解): ---当缩回时,其凸出高度应在9.5mm以下; ---当脱落时,在原来位置上不应留下高度超过9.5mm的危险凸出物;距离凸出部分顶点不超过 6.5mm处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650mm2。 4.1.6 如果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凸出物由邵尔(A)硬度低于50的软性材料制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4.1.4和4.1.5的规定。或者,按照附录G所述的程序,通过足够的试验能证明,在撞击试验时,不会割破邵尔(A)硬度低于50的软性材料而接触到支架。在此情况下,半径要求不适用(见附录D对4.1.6GB 11552-2009 的注解)。 4.1.7 若按照附录B来确定动态基准区,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4.1.7.1 如果该车型的保护系统不能阻止假人(附录B中B.1.2.1的规定)的头部与仪表板接触,从而按照附录B确定了动态基准区,那么4.1.2~4.1.6的要求仅适用于位于该区域内的零件。 仪表板上下分界线以上的仪表板其他区域的零件,如果能被直径165mm的球体接触,应至少被 倒圆。 4.1.7.2 如果该车型的保护系统能够阻止假人(附录B中B.1.2.1的规定)的头部与仪表板的接触,从而确定无基准区,那么4.1.2~4.1.6的要求不适用于该车型。 仪表板上下分界线以上的仪表板零件,如果能被直径165mm的球体接触,应至少被倒圆。 4.2 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上下分界线以下的乘员舱内部构件(侧门与脚踏板除外) 4.2.1 除脚踏板及其固定装置以及用附录 H所述装置和操作程序触及不到的构件外,4.2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开关、点火钥匙等),均应符合4.1.4~4.1.6的规定(见附录D对4.2.1的注解)。 4.2.2 若手制动杆装在仪表板上或仪表板下方,当其处于松开位置,即使发生正面碰撞,乘员也无触及它的可能性。否则制动杆表面应满足4.3.2.3的要求(见附录D对4.2.2的注解)。 4.2.3 设计与制造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时,应保证其支架没有凸起的棱边,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见附录D对4.2.3的注解): 4.2.3.1 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朝向车厢内部的部分应为高度不小于25mm的一块表面,该表面边缘的曲率半径不小于3.2mm。且该表面应由吸能材料制成或覆盖,检验方法按附录G的规定,试验时冲击力应施加在纵向水平方向(见附录D对4.2.3.1的注解)。 4.2.3.2 用直径为110mm的圆柱形压头(轴线铅垂),施加378N的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于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上时,这些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应脱落、碎裂、明显变形或缩回,在搁板的边缘,没有产生危险的尖角。检验时作用力应施加于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强度最大的部位上(见附录D对4.2.3.2的注解)。 4.2.4 如上述构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由邵尔(A)硬度低于50的材料制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除附录G所述吸能要求外的各项规定。或者,按照附录G所述的程序,通过足够的试验能证明,在撞击试验时,不会割破邵尔(A)硬度低于50的软性材料而接触到支架。在此情况下,半径要求不适用。 4.3 通过最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的横向平面之前的乘员舱其他内部构件(见附录D对4.3的注解) 4.3.1 范围 下述4.3.2的要求适用于控制手柄、操纵杆、按钮以及上述4.1和4.2中未包括的其他凸出物。 4.3.2 要求 如果4.3.1所述的构件布置在能被车辆乘员所接触的位置上,则这些构件应满足4.3.2.1至4.3.4的要求。如果这些构件能被直径为165mm的球体所触及,在前排座椅最低的“H”点以上及最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的横向平面之前,且在3.3a)和b)所规定的区域之外,那么就认为这些构件可能被碰到,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这些构件满足上述要求(见附录D对4.3.2的注解): 4.3.2.1 构件表面的边缘应倒圆,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2mm(见附录D对4.3.2.1的注解)。 4.3.2.2 操纵杆和按钮的设计与制造应保证,受到一个378N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时,处于对人体最不利位置的凸出物应降至距板面25mm以内或脱落或弯曲变形。当其脱落或弯曲变形时,在原位置上不应留下危险凸出物。但玻璃升降器的操纵手柄,允许凸出于板面35mm(见附录D对4.3.2.2的注解)。 4.3.2.3 当手制动杆处于松开位置及变速杆处于任意前进挡时,除非在3.3a)和b)所规定的区域内或者在通过前排座椅“H”点的水平面之下,否则沿纵向水平方向距离最凸出部位6.5mm处的横截面面积不应小于650mm2,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2mm(见附录D对4.3.2.3的注解)。 4.3.3 上述4.3.2.3的要求不适用于装在地板上的手制动杆;对这类手制动杆,当其处于松开位置时,如操纵杆任何部分的高度,在通过前排座椅最低的“H”点的水平面以上,则在距离凸出顶点不超过6.5mm(沿垂直方向测量)处的水平面上测得的横截面积至少为650mm2。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2mm。 4.3.4 上述各条未包括的其他车辆构件,如座椅滑轨、座椅的水平、上下调节机构、安全带卷收器等,如果这些构件的位置低于通过每个座位“H”点的水平面,即使乘员有可能触及它们,也不受这些条款的限制(见附录D对4.3.4的注解)。 4.3.4.1 装在顶盖上但不属于顶盖结构的构件,如拉手、顶棚灯、遮阳板等,其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2mm。凸出部分的宽度应不小于向下的凸出量;或者,这些凸出部分应通过附录G规定的吸能试验(见附录D对4.3.4.1的注解)。 4.3.5 对于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一部分由邵尔(A)硬度低于50的软性材料制成的构件,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或者,按照附录G所述的程序,通过足够的试验能证明,在撞击试验时,不会割破邵尔(A)硬度低于50的软性材料而接触到支架。在此情况下,半径要求不适用。 4.3.6 电动车窗和隔断系统以及它们的操纵件,应满足下述4.8的要求。 4.4 顶盖(见附录D对4.4的注解) 4.4.1 范围 下述4.4.2的要求适用于顶盖内表面,但不适用于直径165mm的球体触及不到的顶盖零件。 4.4.2 要求 4.4.2.1 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顶盖内表面上,不允许有任何向后或者向下的危险粗糙表面或尖棱。 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小于向下的凸出量,其棱边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5mm。特别地,顶盖的刚性拱架或加强筋,除了顶盖前后横梁及侧梁外,其向下的凸出量不应大于19mm(见附录D对4.4.2.1的注解)。 4.4.2.2 如果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不满足4.4.2.1的要求,则应通过附录G规定的吸能试验。 4.4.2.3 支撑顶盖内衬的钢丝和遮阳板框架的钢丝,其直径不应超过5mm;或者符合附录G的规定。 遮阳板框架的非刚性附属零件应符合上述4.3.4.1的规定。 4.5 活顶汽车(见附录D对4.5的注解) 4.5.1 要求 4.5.1.1 下列要求及上述4.4的规定适用于当顶盖处于关闭位置时的活顶汽车。 4.5.1.2 顶盖的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应满足下列规定(见附录D对4.5.1.2、4.5.1.2.1和4.5.1.2.2 的注解): 4.5.1.2.1 机构应具有防止意外动作或延迟动作的功能(见附录 D对4.5.1.2、4.5.1.2.1和 4.5.1.2.2的注解)。 4.5.1.2.2 机构表面的边缘为圆角,圆角半径不应小于5mm(见附录D对4.5.1.2、4.5.1.2.1和 4.5.1.2.2的注解)。 4.5.1.2.3 当机构处于停止位置时,这些机构应处于不能被直径165mm的球体所触及的区域。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在停止位置时,要么处于缩入状态;要么这些机构的设计与制造满足下列规定:当受到一个沿球头模型轨迹切线的冲击方向(按附录G的规定)施加的378N的作用力时,或者凸出高度(按附录F的测量方法测量)降至距机构的安装表面25mm以内;或者这些机构在力的作用下脱落,且脱落后在原位置上不应留下任何危险的凸出物(见附录D对4.5.1.2.3的注解)。 4.5.2 电动天窗及其操纵件,应满足下述4.8的要求。 4.6 敞蓬车(见附录D对4.6的注解) 4.6.1 对于敞蓬车,滚翻保护支架上部的下缘和风窗框上部,在所有正常使用位置,都应满足4.4的要求。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用于支撑非刚性顶盖的折叠杆件或连接件,不应有向后或向下的危险粗糙GB 11552-2009表面或尖棱(见附录D对4.6.1的注解)。 4.7 固定在车辆上的座椅后部的零件 4.7.1 要求 4.7.1.1 座椅后部的零件表面不应有任何可能增加乘员伤害风险或严重程度的危险粗糙表面或尖棱(见附录D对4.7.1.1的注解)。 4.7.1.2 处于4.7.1.2.1和4.7.1.2.2所规定的界线以内的头部碰撞区(按附录C的规定确定)的前排座椅靠背部分,应满足附录G规定的吸能性能。为确定头部碰撞区,若前排座椅可调,则它们应处于最后驾驶位置,其靠背角应尽可能接近25°,除非制造商另有规定(见附录D对4.7.1.2的注解)。 4.7.1.2.1 对于独立式前排座椅,其后排乘员头部碰撞区,应在前排座椅靠背后面的顶部自座椅中心面向两侧各延伸100mm的区域内。 4.7.1.2.1.1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每次进行试验时头枕都应处于最低位置,试验作用点应位于通过头枕中心的铅垂线上。 4.7.1.2.1.2 对于设计可供多种车型安装的座椅,碰撞区应按这些车型中最后驾驶位置为最不利的那种车型来确定,这样确定的碰撞区可认为能适用于所有其他的车型。 4.7.1.2.2 对于整体式前排座椅,其头部碰撞区在每个外侧乘员中心面向两侧各延伸100mm处的两纵向垂面之间。整体式前排座椅每个外侧座位的中心面位置由制造商规定。 4.7.1.2.3 在4.7.1.2.1和4.7.1.2.2所规定的界线以外的头部碰撞区内,座椅框架应加衬垫,以避免乘员头部与之直接接触;而且在此区域内,框架的曲率半径应至少为5mm。或者,这些部件满足附录G规定的吸能要求(见附录D对4.7.1.2.3的注解)。 4.7.2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面向车辆侧方或后方的座椅、背靠背的座椅及折叠座椅。如果座椅、头枕及其支撑架的头部碰撞区内有覆盖了邵尔(A)硬度低于50的软性材料的零件,其刚性零件应满足上述除了附录G所述吸能性之外的各项规定。 4.7.3 若座椅已通过试验证明满足GB 15083(或ECER17的03系列修正本或更新版本)的要求,则认为其满足4.7的要求。 4.8 车窗、天窗及隔断系统的电操作 4.8.1 下列要求适用于车窗/天窗/隔断系统的电操作,以便将偶然或错误操作引起伤害的可能性减至最低限度。 4.8.2 正常操作要求 除了4.8.3规定的情况外,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下,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才允许被关闭: 4.8.2.1 点火钥匙插入点火开关中,处于任一使用位置,或者非机械装置处于相同状态时。 4.8.2.2 电源钥匙已接通电动车窗、天窗或隔断系统的供能装置时。 4.8.2.3 手动不用车辆电源助力时。 4.8.2.4 持续激活位于车辆外部的关闭装置时。 4.8.2.5 关闭点火、或拔出点火钥匙后(或者非机械装置处于类似状态时),且两个前车门都还没有被打开到足以允许乘员外出之前的时间间隔内。 4.8.2.6 电动车窗、天窗或隔断系统从开口不超过4mm处开始关闭时。 4.8.2.7 无上门框车门的电动车窗自动关闭时(无论该车门何时被关上)。在此情况下,在车窗关闭之前,其最大开口不应超过12mm。 4.8.2.8 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允许通过遥控器的持续激活,进行遥控关闭: 4.8.2.8.1 遥控器与车辆之间的作用距离不应超过6m。 4.8.2.8.2 如果车辆可直接看见,则遥控器与车辆之间的作用距离不应超过11m。通过在遥控器与车辆之间放置一个不透明的平板,可对此进行检验。 4.8.2.9 仅对驾驶员侧车门的电动车窗以及天窗,且仅在点火钥匙处于发动机运转位置期间,应允许一触式关闭。在已关闭发动机或者已取出点火钥匙/电源钥匙后(或者非机械装置处于相同状态时),且两个前车门都还没有被打开到足以允许乘员外出之前,也允许一触式关闭。 4.8.3 自动回缩要求 4.8.3.1 如果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安装了自动回缩装置,那么4.8.2的要求可不满足。 4.8.3.1.1 在电动车窗/隔断系统的上边缘,或者在滑动天窗开启边的前缘以及在倾斜天窗尾缘,开口从200mm到4mm范围内,在夹紧力大于100N之前,该装置应回缩车窗/天窗/隔断系统。 4.8.3.1.2 在自动回缩之后,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应开启到下列位置之一: 4.8.3.1.2.1 允许穿过开口放置直径200mm的半刚性柱状试验棒的位置,而试验棒与开口的接触点就是用于确定4.8.3.1.1回缩特性的点; 4.8.3.1.2.2 关闭之前的最初位置; 4.8.3.1.2.3 比开始回缩时的位置至少多开50mm的位置; 4.8.3.1.2.4 天窗倾斜运动的情况下,最大角度开启位置。 4.8.3.1.3 按照4.8.3.1.1,为检查带回缩装置的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从车内通过开口将测量工具/试验棒伸出车外(对隔断系统,从乘客舱的后部)。棒的圆柱形表面与形成车窗/天窗/隔断系统边界的车辆结构部分相接触。 4.8.4 开关位置和操作 4.8.4.1 设置或操作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开关的方式应将偶然关闭的风险减到最低限度。除4.8.2.7、4.8.2.9或4.8.3的情况之外,为了关闭,应要求持续促动开关。 4.8.4.2 所有供车辆后部乘员使用的后风窗、天窗和隔断系统开关应能被驾驶员控制开关关闭,该控制开关设置在通过前排座椅R点的横向铅垂平面之前。如果后风窗、天窗和隔断系统装备了自动回缩装置,则不要求这种驾驶员控制开关。然而,如果驾驶员控制开关已经存在,它不应干涉自动回缩装置或者妨碍放下隔断系统。 设置驾驶员控制开关时应把偶然操作的风险减到最低限度。采用附录E图E.2所示的符号来标 识,也可采用等效的符号,比如使用附录E图E.3复制的ISO 2575:2004规定的符号。 4.8.5 保护装置 在过载或自动关闭之后,所有用来防止超载或停止时动力源损坏的保护装置都应自动复位。保护 装置复位后,除非有意去操纵控制开关,在关闭方向的运动不应再继续。 4.8.6 用户手册指南 4.8.6.1 车辆用户手册应包含有关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明晰的使用说明,包括: 4.8.6.1.1 被夹住的可能的说明; 4.8.6.1.2 驾驶员控制开关的使用方法; 4.8.6.1.3 指明危险的“警告”信息,尤其针对儿童错误使用/操作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情况,该信息应指出驾驶员的责任,包括对其他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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