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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1652-2012 (GB11652-2012) | | 中文名称 |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working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30 | | 字数估计 | 33,343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652-1989 | | 引用标准 | GB 2626; GB 5083; GB/T 8196; GB 10631; GB/T 12801; GB/T 13869; GB 24284; GB/T 25295; GB 50161; AQ 411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烟花爆竹生产、研制、储存、装卸、企业内运输、燃放试验及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 |
GB 11652-201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 11652-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working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ICS 71.100.30
C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1652-1989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烟花爆竹生产、研制、储存、装卸、企业内运输、燃放试验
及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
4 一般性规定
4.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4.2 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
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4.4 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操作。
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
4.6 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
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
4.7 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的工作台宜靠近窗口,应设置橡胶、纸质、木质工作
台面,且应高于窗口,不应使用塑料、化纤等不导静电材质的工作台面。
4.8 烟火药中不应混入与烟火药配方无关的泥沙等杂物、杂质,如意外混入不应使用。
4.9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
4.10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
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
4.12 应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应把地面当作工作台。
4.13 不应在规定地点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4.14 不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试验产品,不应在规定的销毁场外销毁危险性废弃物。
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
4.16 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
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
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4.18 有药工序使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4.19 储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4.20 工(库)房面积应满足GB 50161人均使用面积要求。
4.21 按照GB 50161规定,采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联建1.1级工房,其定员、定机可为单人单机单间。
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
5.1 基本要求
5.1.1 烟火药制造、裸药效果件制作的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工房内进行。
5.1.2 除造粒和制开包(球)药外,电动机械制造(作)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在机械运转时人与机械间应有防护设施隔离。
5.2 原材料准备
5.2.1 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2 原材料(药种)的使用应符合GB 10631规定。
5.2.3 在开启原材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
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及物质受潮、变质等现象应停止使用。
5.3 原材料粉碎筛选
5.3.1 原材料筛选粉碎,每栋工房定员2人。
5.3.2 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
5.3.3 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2人;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
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
种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碎氧化剂。
5.3.4 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
5.3.5 用湿法粉碎时,不应有原材料外溢。
5.3.6 粉碎的原材料包装后,应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
5.4 原材料称量
5.4.1 原材料称量,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00kg。
5.4.2 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2.2 称量应准确,其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
5.4.2.3 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
料应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立即标识。
5.4.2.4 不应在称原材料工房进行药物混合。
5.5 药物混合
5.5.1 烟火药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转鼓等机械设备,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手工混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5.2 黑火药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动筛混合,三元黑火药制造应先将炭和硫进行二元混合。
5.5.3 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物的混合,应有专用工房,并使用专用工具。
5.5.4 机械混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5.5.4.1 药物混合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5.5.4.2 应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不应开机。
5.5.4.3 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散热后进行。
5.5.5 药物混合每栋工房定量应符合表1规定。
5.5.6 多种烟火药混合,每次限量取该若干种烟火药表1限量的平均值。
5.5.7 不应使用石磨、石臼混合药物;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
5.5.8 摩擦药的混合,应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用水润湿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烟火药应保持湿度;不
应使用干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
5.5.9 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及时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
中转库存放,并立即标识。
5.5.10 混合药(除黑火药外)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湿药应即混即用,保持湿度,防止发热;干
药在中转库的停滞时间小于或等于24h。
5.5.11 采用湿法配制含铝、铝镁合金等活性金属粉末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
5.5.12 混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
5.5.13 不应在混药工房进行装药。
5.6 烟火药调湿
5.6.1 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栋工房的定量:使用水溶剂调湿硝酸盐烟火药100kg,含氯酸盐或使用易
燃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如擦火头药、擦地炮药)3kg,其他药物
15kg。
5.6.2 调湿时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擦撞击。
5.6.3 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pH应为5~8。
5.7 裸药效果件制作
5.7.1 药粒、开包炸药制作:
5.7.1.1 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手工造粒
或制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5kg。
5.7.1.2 造粒或制药前应用相应溶剂湿润药罐内壁,造粒或制药后应用相应溶剂清洗药罐内壁。
5.7.1.3 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5.7.1.4 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
5.7.2 药柱(块、片)制作:
5.7.2.1 制作药柱应采用湿药筑压,定量按表1限量的1/2计算。
5.7.2.2 机械压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2人,人机隔离操作;手工模具压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7.2.3 褙药柱、药柱蘸(装)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5kg。
5.7.2.4 制药块(片)应采用湿药切割,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kg。
5.7.3 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
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
5.8 粒状黑火药制作
5.8.1 潮药装模、人工碎(药)片、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机械压(药)片、机械碎(药)片、造粒分筛、抛
光、精筛,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
5.8.2 各工序工房定量分别为:潮药装模120kg、压(药)片120kg、散热800kg、人工碎(药)片15kg、
机械碎(药)片80kg、造粒分筛80kg、抛光250kg、精筛80kg、包装80kg。
5.8.3 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应在停机10min后进行;装模时宜包片,压药应同时均匀加热,温度小于
或等于110℃;压药片时应预加压,并缓慢升压,最大压力小于或等于20MPa。
5.8.4 定量大的工序到定量小的工序之间应设置中转库。
5.9 其他烟火药(雷酸银)制造
5.9.1 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次制作时使用的硝酸银量小于或
等于15g,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混砂。
5.9.2 雷酸银混砂:
5.9.2.1 将湿雷酸银倒入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匀,不应使用金属棒或用手直接拌混。
5.9.2.2 每次混砂砂量小于或等于10kg。
5.9.2.3 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净。
5.10 药物干燥散热、收取包装
5.10.1 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5.10.2 被干燥的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
其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药盘直径或边长应小于或等于60cm。
5.10.3 日光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3.1 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晒坪应硬化、平整、光洁。
5.10.3.2 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高度宜在25cm~35cm,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通道应与
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80cm。
5.10.3.3 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时不宜进行日光直晒。
5.10.3.4 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
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5.10.3.5 应时刻关注晒场气象情况,在大风、下雨前应将晒场内药物收入散热间或及时采取防雨淋措
施;下雨时不应抢收药物,被淋湿的药物应摊开放置,不应堆放,不应放置在封闭室内。
5.10.4 烘房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4.1 水暖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60℃;热风干燥
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5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50℃,同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
措施,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5m/s。
5.10.4.2 烘房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烘房升温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h。
5.10.4.3 烘房应有排湿装置并及时排湿。
5.10.4.4 烘房内药物应用药盘盛装,分层平稳地放置在烘架上。
5.10.4.5 烘房内药物堆码应符合表2规定。
5.10.4.6 烘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5.10.4.7 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定员2人。
5.10.4.8 烘房应保持清洁,散热器上不应留有任何药物。
5.10.5 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如另设散热间,其定员、定量、药架
设置应与烘房一致并配套;散热间内不应进行收取和计量包装操作,不应堆放成箱药物;湿药和未经摊
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入库。
5.10.6 不应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
5.10.7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符合烟火药含水量相应标准的规定。
5.10.8 药物计量包装应在专用工房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5.10.9 药物进出晒场、烘房、散热、收取和计量包装间,应单件搬运。
6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
6.1 引火线应机械制作,并在专用工房操作;机械动力装置应与制引机隔离。
6.2 干法生产,每栋定机4台,单机单间;水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16台,每间定机4台;其他溶剂湿
法生产,每栋定机2台,单机单间。
6.3 机械运转时,人机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
6.4 工房地面应保持湿润,墙体和地面应定时清洗。
6.5 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应符合表3规定。
6.6 纸引火线上浆、绕引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15kg,单人单间,引锭与人应分离,隔墙应密封。
6.7 安全引火线上漆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25kg,应用调速电动机控制发引端引卷转速,出引卷转
速小于或等于40r/min。
6.8 引火线干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干燥后,应在散热后方可收取,晒场内通道应与主干道垂
直,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6.9 采用烘房干燥的技术要求,按有药半成品干燥的规定执行。
6.10 割引、捆引、切引:
6.10.1 切、割引宜采用机械,当采用机械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1人,硝酸盐引线定量1kg,其他引线
定量0.6kg。
6.10.2 操作人员应戴披肩帽、手套、防护面罩进行操作。
6.10.3 割、捆、切引应分别单独进行,不应在晒场、散热间进行;手工操作每栋工房定员1人,
定量应符合表4规定。
6.10.4 切、割引的刀刃要锋利,应及时涂油、蜡;严禁在切引间磨(刮)刀具。
6.10.5 切、割引时用力应均匀,严禁来回拉扯。
6.10.6 引头、引尾应及时放至水中,及时销毁。
6.10.7 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7 产品制作
7.1 基本要求
7.1.1 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设专人管
理,各工序应按定量领取并登记。
7.1.2 使用的烟火药为多种时,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定量小于或等于单发(枚)
产品药量时,定量为单发(枚)的含药量。
7.1.3 使用含氯酸盐、黄磷、赤磷、雷酸银、笛音剂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不应改做其他产品制作工房。
7.1.4 每次限量药物、半成品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7.1.5 剩余的烟火药,应退还保管人,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
7.1.6 装、压纸片、安装点火引定员、定量、定机应按其前一道工序执行。
7.2 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
7.2.1 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灰),除药尘(灰)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定员、定量按下道工序执行。
7.2.2 1.1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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