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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652-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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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652-2012 英文版 759 GB 11652-2012 [PDF]天数 <=6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 11652-2012 有效
GB 11652-1989 英文版 479 GB 11652-1989 [PDF]天数 <=4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 11652-1989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1652-2012 (GB11652-2012)
中文名称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working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5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30
字数估计 33,343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1652-1989
引用标准 GB 2626; GB 5083; GB/T 8196; GB 10631; GB/T 12801; GB/T 13869; GB 24284; GB/T 25295; GB 50161; AQ 411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烟花爆竹生产、研制、储存、装卸、企业内运输、燃放试验及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

GB 11652-2012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working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ICS 71.100.30 C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1652-1989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2012-07-31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性规定 2 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 3 6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 6 7 产品制作 8 8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 11 9 装卸、运输、储存 12 10 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14 11 劳动防护用品 15 12 人员要求 15 13 危险性废弃物处置 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生产工艺流程图 1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1652-19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 11652-1989相比,对适用范围、烟火药制造、产品制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 的修订,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名称中的“劳动”修改为“作业”,定名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将标准适用范围从仅限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大到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 ---更科学地界定了几个重要术语的定义,增加了效果件的定义; ---增加了药物混合时药量的控制和黑火药制造的规定,完善了烟火药的干燥散热和收取包装等 安全技术要求; ---考虑了不同生产工序药物定量有规律衔接和现实生产情况,确定了各生产工序的药物定量,对 礼花弹装球和烟花组装的定量作了较大修改; ---增加了爆竹插引与封口安全技术要求; ---完善了烘房的安全技术要求; ---将“设备与维修”修改为“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并根据现实与发展的需要,作了较大的 调整和增补; ---完善了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内容; ---增加了一般性规定、引火线制作、危险性废弃物处置三章。 此外,本标准把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作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以便对照查阅。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西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熊猫 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庆泰烟花有限公司、湖南景泰烟花有限公司、 浏阳集里出口礼花厂、河北蠡县德茂花炮厂、浙江桐庐县花炮厂、山东夏津县鲁阳花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茶香、宋汉文、刘宁、黎仲畦、罗建社、刘春文、蔺传球、李金明、孙仕定、 刘捷光、肖湘杰、赵伟平、范志宇、杜元金、危成焰、刘刚、姜锡松、卢荣秋、赵政。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652-1989。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烟花爆竹生产、研制、储存、装卸、企业内运输、燃放试验 及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GB/T 25295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AQ4111 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火药 gunpowder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光、声、色、烟雾、气体等效果的混合物。 3.2 黑火药 blackgunpowder 用硝酸钾、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材料制成的一种烟火药。 3.3 效果件 effectparts 通过工艺制作形成的烟火药或含有烟火药的单个形体(包括药粒、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 筒、效果引线等),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 3.4 用壳体将烟火药紧密包装后的效果件。 3.5 工房 workshop 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厂房。 3.6 定机 equipmentquota 在危险性场所允许的最多机械设备台(套)数。 3.7 定员 personnelquota 在危险性场所允许的最多人数。 3.8 定量 gunpowderweightquota 在危险场性场所允许存放(或滞留)的最大药物质量(含半成品、成品中的药物质量)。 3.9 危险性废弃物 hazardouswaste 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废弃的烟花爆竹产品及含药半成品、烟火药、引火线、危险化学品。 3.10 将湿药粘附在效果件、部件点火端上的过程。 3.11 组装 assemblywork 将非裸药效果件、部件组合在一起的过程。 3.12 装、筑(压)药 filinggunpowder 将烟火药、黑火药或裸药效果件装(填、筑、压)入壳体或模具的过程。 4 一般性规定 4.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4.2 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 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 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4.4 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 操作。 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 4.6 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 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 4.7 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的工作台宜靠近窗口,应设置橡胶、纸质、木质工作 台面,且应高于窗口,不应使用塑料、化纤等不导静电材质的工作台面。 4.8 烟火药中不应混入与烟火药配方无关的泥沙等杂物、杂质,如意外混入不应使用。 4.9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 4.10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 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 4.12 应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应把地面当作工作台。 4.13 不应在规定地点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4.14 不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试验产品,不应在规定的销毁场外销毁危险性废弃物。 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 4.16 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 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 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4.18 有药工序使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4.19 储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4.20 工(库)房面积应满足GB 50161人均使用面积要求。 4.21 按照GB 50161规定,采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联建1.1级工房,其定员、定机可为单人单机 单间。 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 5.1 基本要求 5.1.1 烟火药制造、裸药效果件制作的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工房内进行。 5.1.2 除造粒和制开包(球)药外,电动机械制造(作)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在机械运转时人与机械间 应有防护设施隔离。 5.2 原材料准备 5.2.1 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5.2.2 原材料(药种)的使用应符合GB 10631规定。 5.2.3 在开启原材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 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及物质受潮、变质等现象应停止使用。 5.3 原材料粉碎筛选 5.3.1 原材料筛选粉碎,每栋工房定员2人。 5.3.2 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 5.3.3 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2人;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 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 种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 碎氧化剂。 5.3.4 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 5.3.5 用湿法粉碎时,不应有原材料外溢。 5.3.6 粉碎的原材料包装后,应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 5.4 原材料称量 5.4.1 原材料称量,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00kg。 5.4.2 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2.2 称量应准确,其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 5.4.2.3 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 料应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立即标识。 5.4.2.4 不应在称原材料工房进行药物混合。 5.5 药物混合 5.5.1 烟火药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转鼓等机械设备,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手工混药,每栋工房 定员1人。 5.5.2 黑火药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动筛混合,三元黑火药制造应先将炭和硫进行二元混合。 5.5.3 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物的混合,应有专用工房,并使用专用工具。 5.5.4 机械混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5.5.4.1 药物混合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5.5.4.2 应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不应开机。 5.5.4.3 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散热后进行。 5.5.5 药物混合每栋工房定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药物混合定量表 序号 烟火药类别 烟火药种别 定量/kg 手工 机械 硝酸盐 烟火药 黑火药 8 200 含金属粉烟火药 5 20(干法) 100(湿法) 高氯酸盐 烟火药 含铝渣、钛粉、笛音剂的烟火药、爆炸药 3 10 光色药、引燃药 5 10 氯酸盐 烟火药 烟雾药、过火药 8 20 引火线药 3 10(干法) 100(湿法) 摩擦药 0.5(湿法) 4 其他烟火药 响珠烟火药等 5 10 注:表中未注明湿法的均为干法混合。 5.5.6 多种烟火药混合,每次限量取该若干种烟火药表1限量的平均值。 5.5.7 不应使用石磨、石臼混合药物;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 5.5.8 摩擦药的混合,应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用水润湿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烟火药应保持湿度;不 应使用干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 5.5.9 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及时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 中转库存放,并立即标识。 5.5.10 混合药(除黑火药外)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湿药应即混即用,保持湿度,防止发热;干 药在中转库的停滞时间小于或等于24h。 5.5.11 采用湿法配制含铝、铝镁合金等活性金属粉末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 5.5.12 混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 5.5.13 不应在混药工房进行装药。 5.6 烟火药调湿 5.6.1 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栋工房的定量:使用水溶剂调湿硝酸盐烟火药100kg,含氯酸盐或使用易 燃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如擦火头药、擦地炮药)3kg,其他药物 15kg。 5.6.2 调湿时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擦撞击。 5.6.3 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pH应为5~8。 5.7 裸药效果件制作 5.7.1 药粒、开包炸药制作: 5.7.1.1 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手工造粒 或制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5kg。 5.7.1.2 造粒或制药前应用相应溶剂湿润药罐内壁,造粒或制药后应用相应溶剂清洗药罐内壁。 5.7.1.3 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5.7.1.4 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 5.7.2 药柱(块、片)制作: 5.7.2.1 制作药柱应采用湿药筑压,定量按表1限量的1/2计算。 5.7.2.2 机械压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2人,人机隔离操作;手工模具压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7.2.3 褙药柱、药柱蘸(装)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5kg。 5.7.2.4 制药块(片)应采用湿药切割,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kg。 5.7.3 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 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 5.8 粒状黑火药制作 5.8.1 潮药装模、人工碎(药)片、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机械压(药)片、机械碎(药)片、造粒分筛、抛 光、精筛,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 5.8.2 各工序工房定量分别为:潮药装模120kg、压(药)片120kg、散热800kg、人工碎(药)片15kg、 机械碎(药)片80kg、造粒分筛80kg、抛光250kg、精筛80kg、包装80kg。 5.8.3 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应在停机10min后进行;装模时宜包片,压药应同时均匀加热,温度小于 或等于110℃;压药片时应预加压,并缓慢升压,最大压力小于或等于20MPa。 5.8.4 定量大的工序到定量小的工序之间应设置中转库。 5.9 其他烟火药(雷酸银)制造 5.9.1 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次制作时使用的硝酸银量小于或 等于15g,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混砂。 5.9.2 雷酸银混砂: 5.9.2.1 将湿雷酸银倒入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匀,不应使用金属棒或用手直接拌混。 5.9.2.2 每次混砂砂量小于或等于10kg。 5.9.2.3 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净。 5.10 药物干燥散热、收取包装 5.10.1 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 药物。 5.10.2 被干燥的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 其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药盘直径或边长应小于或等于60cm。 5.10.3 日光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3.1 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晒坪应硬化、平整、光洁。 5.10.3.2 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高度宜在25cm~35cm,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通道应与 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80cm。 5.10.3.3 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时不宜进行日光直晒。 5.10.3.4 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 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5.10.3.5 应时刻关注晒场气象情况,在大风、下雨前应将晒场内药物收入散热间或及时采取防雨淋措 施;下雨时不应抢收药物,被淋湿的药物应摊开放置,不应堆放,不应放置在封闭室内。 5.10.4 烘房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4.1 水暖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60℃;热风干燥 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5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50℃,同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 措施,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5m/s。 5.10.4.2 烘房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烘房升温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h。 5.10.4.3 烘房应有排湿装置并及时排湿。 5.10.4.4 烘房内药物应用药盘盛装,分层平稳地放置在烘架上。 5.10.4.5 烘房内药物堆码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烘房内药物堆码要求 单位为厘米 名 称 烘架高度 距离地面高度 层间隔 与热源距离 药物 ≤120 ≥25 ≥15 ≥30 5.10.4.6 烘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5.10.4.7 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 定员2人。 5.10.4.8 烘房应保持清洁,散热器上不应留有任何药物。 5.10.5 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如另设散热间,其定员、定量、药架 设置应与烘房一致并配套;散热间内不应进行收取和计量包装操作,不应堆放成箱药物;湿药和未经摊 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入库。 5.10.6 不应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 5.10.7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符合烟火药含水量相应标准的规定。 5.10.8 药物计量包装应在专用工房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5.10.9 药物进出晒场、烘房、散热、收取和计量包装间,应单件搬运。 6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 6.1 引火线应机械制作,并在专用工房操作;机械动力装置应与制引机隔离。 6.2 干法生产,每栋定机4台,单机单间;水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16台,每间定机4台;其他溶剂湿 法生产,每栋定机2台,单机单间。 6.3 机械运转时,人机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 6.4 工房地面应保持湿润,墙体和地面应定时清洗。 6.5 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表 引火线种类 定员/(人/栋) 定量/(kg/台) 干法 湿法 干法 湿法 硝酸盐 引火线 纸引火线 1 4 3 6 安全引火线(含效果引火线) 1 4 6 12 快速引火线 - (有机溶剂) 高氯酸盐 引火线 纸引火线 1 4 3 6 安全引火线(含效果引火线) 1 4 6 12 快速引火线 - (有机溶剂) 氯酸盐 引火线 纸引火线 1 4 1 2 6.6 纸引火线上浆、绕引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15kg,单人单间,引锭与人应分离,隔墙应密封。 6.7 安全引火线上漆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25kg,应用调速电动机控制发引端引卷转速,出引卷转 速小于或等于40r/min。 6.8 引火线干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干燥后,应在散热后方可收取,晒场内通道应与主干道垂 直,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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