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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4193-2009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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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193-2009 英文版 125 GB 14193-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4193-2009 (GB14193-2009)
中文名称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英文名称 [GB/T 14193-2009] 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J76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40
字数估计 12,128
发布日期 2009-06-25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4193-1993
引用标准 GB 7144; GB/T 13005; GB 15383; GB 16804
起草单位 首都经贸大学安全和环境工程学院、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提出机构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 MPa(表压, 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

GB 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14193-2009 英文名称: [GB/T 14193-2009] 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 ICS 71.100.40 J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193-2009 代替GB 14193-19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4193-19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本标准与GB 14193-1993相比,主要差异为: ---根据GB/T 1.1-2000修订了标准的结构; ---补充一部分液化气体(包括高压液化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贸大学安全和环境工程学院、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粤遷、郝澄、宋连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4193-1993。 GB 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 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T 13005 气瓶术语 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T 16804-1997,eqv ISO 7225:1994)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 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4.2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 4.3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并有监督检验标记的; b) 进口的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 c) 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 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e) 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气瓶; f)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志相符; g) 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 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 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h)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 i) 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j)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k) 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 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 进口气瓶未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且具有合格证的; c) 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 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 不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或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f)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g) 颜色标志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 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 i) 超过检验期限的; j) 经过改装的; k)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l) 瓶体或附件材料与所装介质性质不相容的; m)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的(国内的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见 表1)。 4.5 颜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 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4.6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气前应将阀门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7的规定处 理后方可充气。 4.7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应按规定先置换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 后方可充气。 4.8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检测机 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9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质监部门认 可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10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5 充装 5.1 充装计量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和充液质量)的 3倍,也不得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校验一次。衡器应 设置有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5.2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超过2%(体积分数)时禁止充装。 5.3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的; b) 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 的螺纹型式相符; c) 开启阀门应缓慢操作,注意充装速度和充装压力,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d) 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操作及检修工具; e) 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情况,瓶体温度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 处理。 5.4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充装系数应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b) 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不满液。 5.5 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 5.6 由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介质,应由试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公 式(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 5.7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常用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按表2的规定。其他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按公式(2)确 定其最大极限值: 5.8 液化气体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并按下列规定逐只检查核定。 a) 气瓶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容积与充装系数乘积的计算值,也不得大于气瓶产品规定的充 装量; b) 充装量应包括余气在内的瓶中全部介质,即气瓶充装量应为气瓶充装后的实重与空瓶重之 差值。 5.9 禁止用下列方法来确定充装量: a) 气瓶集合充装,统一称重均分计量,或在一个汇流排中仅用一个衡器计量其中一瓶气体,其他 气瓶参照该瓶数值计量; b) 按气瓶充装前后实测的质量差计量; c) 按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计量; d) 按气瓶容积装载率计量。 5.10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严格控制,发现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将超装的液体妥善排出。 5.11 气瓶充装后,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 16804的警示标签和充装 标签。 5.12 充装后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包括: a) 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