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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5085-2013 (GB15085-2013) | 中文名称 |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Motor vehicles-windscreen wiper and washer systems.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26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60 | 字数估计 | 16,156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565-1989; GB 15085-1994 | 引用标准 | GB 11555-2009 | 起草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8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包括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面积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辆驾驶员前方180°视野范围。 |
GB 15085-2013
Motor vehicles-windscreen wiper and washer system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ICS 43.040.60
T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5085-1994,GB 11565-1989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013-09-18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性能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78/318/EEC的章条编号对照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试验用混合液规格 8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和
GB 11565-1989《轿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面积》。本标准以 GB 15085-1994 为主,整合了
GB 11565-1989的内容,与GB 15085-1994和GB 11565-198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本标准与GB 15085-1994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驾驶员前方180°视野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刮刷循环”、“风窗玻璃透明区”、“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名词
定义(见3.6、3.7、3.8、3.13);
---增加了“A区域和B区域的确定”的内容(见4.1.2);
---增加了4.1.9的内容,对4.1.3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与GB 11565-1989的主要差异:
---删除了“主要仪器设备”(见GB 11565-1989版5.1);
---修改了“实车测量方法”中的表述形式,将标准中重复前面的内容直接引用标准的条款号;修改
了5.4.4的内容,将“在风不能直接吹到的条件下,往风窗玻璃外表面上均匀地喷撒薄薄
一层干的医用滑石粉”修改为“在风窗玻璃外表面上均匀地涂上一层附录B规定的试验
用混合液,等待干燥”[见5.3.3a)、5.3.3.c)和1989年版的5.4.1、5.4.2、5.4.4]。
本标准参照欧洲共同体78/318/EEC中的《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刮水器和洗涤器相关法
律的指令》(2007年)起草。
本标准与78/318/EEC指令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删除了78/318/EEC指令中附录一的第3章EEC型式认证的申请、第4章EEC型式认证的
颁发、第7章标志、第8章型号的修改和认证的修改、第9章生产一致性和附件6技术文件(车
辆)、附件7技术文件(独立技术单元)、附件8型式认证证书(整车)、附件9型式认证证书(独
立技术单元),其原因是本标准不涉及与认证有关的内容。
---删除了78/318/EEC指令中附录一中“三维坐标系”、“基本参照标记”、“实际人体角度”、“设计
人体角度”、“纵向座椅调整范围”、“扩展座椅调整范围”的名词定义(见78/318/EEC中附录一
中的2.2、2.3、2.4、2.5、2.11、2.12),其原因是本标准内容中不涉及。
---删除了78/318/EEC指令附录一中6.2.1.1表“关于人力驱动系统,施加力”的规定(见78/
318/EEC指令中附录一中6.2.1.1表),其原因是本标准涉及的是电驱动系统,不涉及人力驱
动系统。
---删除了78/318/EEC指令中附录二确定 H点和座椅靠背实际角度的方法、检验R点与 H点
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座椅靠背设计角度与座椅靠背实际角度之间的关系的方法、附录三确定
车辆主要基准标记与三维坐标网格之间尺寸关系的方法、附录四相对于V点确定 M1 类车辆
风窗玻璃视区的方法、附录六第号技术文件、附录七第号技术文件、附录八样式、附录
九样式,其原因是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是采用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附录六至附录九与认证
有关内容,本标准不涉及。
本标准与78/318/EEC指令相比在结构上有调整,附录A列出了本标准与78/318/EEC指令的章
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78/318/EEC指令时,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指令”改为“本标准”;
---“定义”改为“术语和定义”;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再华、曲艳平、姚鹏、张雨。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085-1994;
---GB 11565-1989。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风窗玻璃刮
水器刮刷面积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车辆驾驶员前方180°视野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55-2009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刮水器刮片 wiperblade
装有用以刮刷风窗玻璃外表面的刮水部件。
3.2
刮刷面积 sweepfield
风窗玻璃外表面特定范围内,由刮水器刮片能刮到的区域。
3.3
实际刮刷面积 actualsweepfield
刮水器刮片以最高的频率工作时,在风窗玻璃外表面上所刮到的区域。
3.4
设计刮刷面积 designsweepfield
理论计算所得到的刮刷的区域。
3.5
刮水器刮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刮水器各部分运动惯性的原因,超出设计刮刷面积的部分。
3.6
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 windscreen-wipersystem
刮刷风窗玻璃外表面的装置以及附件和必要的启动与停止控制系统。
3.7
刮刷循环 sweepcycle
刮水器在正常状态下,刮片从刮刷范围的一端运动到另一端后,再返回到初始位置的过程。
3.8
汽车风窗玻璃或表面透光率(当光线与表面成垂直角度测量时)不小于70%的区域。
3.9
喷嘴 nozzle
将洗涤液引向风窗玻璃外表面的装置。
3.10
喷射性 jetability
在洗涤器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喷嘴喷射洗涤液至风窗玻璃目标区域上的能力。
3.11
洗涤液 washfluid
硬度低于205g/t的水并加入适量添加剂的水溶液。
3.12
目标位置 targetposition
由汽车制造商规定的,洗涤液喷射到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的位置。
3.13
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 windscreen-washersystem
存储和把液体喷到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的装置以及必要的启动与停止控制系统。
4 性能要求
4.1 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性能要求
4.1.1 所有车辆都至少装备一套自动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自动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指在车辆发动
机运转时除了风窗玻璃刮水器启动和停止操作外不需要驾驶员的其他操作即能够工作的系统。
4.1.2 风窗玻璃刮水器的刮刷面积至少应覆盖按照GB 11555-2009中第4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A
区域的98%,B区域的80%。
4.1.3 风窗玻璃刮水器至少应有两种刮刷频率:
a) 一种刮刷频率不低于45次/min;
b) 一种刮刷频率不低于10次/min,且不高于55次/min;
c) 最高的刮刷频率和其中一种低的刮刷频率之间的差不低于15次/min。
4.1.4 4.1.3所述的刮刷频率应在5.1.1~5.1.3和5.1.5规定的条件下获得。
4.1.5 只要有一种频率符合4.1.3中a)的要求,并且主频率停止后另一种频率不低于10次/min,则
可通过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的间歇工作满足4.1.3的要求。
4.1.6 当通过风窗玻璃刮水器控制系统停止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的工作时,刮水器刮片应自动返回至
其初始位置。
4.1.7 刮水器工作时应能够承受15s的外力阻挡负荷,之后所有部件仍能工作。只要除了风窗玻璃
刮水器控制系统外不需要其他控制操作即可复位,则允许使用自动保护电路。试验按照5.1.4规定的
试验方法和条件进行。
4.1.8 在5.1.7规定的条件下以符合4.1.3中b)规定的刮刷频率试验时,风窗玻璃刮水器区域应符
合4.1.2的最低要求。
4.1.9 当相对空气速度等于车辆最高速度的80%,但最高不超过160km/h时,以最高频率工作时,风
窗玻璃刮水器系统应能够在与5.1.7b)规定的相同条件下以相同效率刮刷4.1.2规定的A区域。
4.1.10 刮水器臂的安装应使刮水器臂能够从风窗玻璃上移开以便对风窗玻璃进行人工清洗。
注:本条要求不适用于刮臂停止时位于隐藏在车辆部件(发动机罩、仪表盘等)后面的部分。
4.1.11 在5.1.8规定的条件下和-18℃±3℃的温度下,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应能够在干燥的风窗
玻璃上持续工作2min。
4.2 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性能要求
4.2.1 所有车辆都应装备一套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承受喷嘴堵塞时,按照5.2.1和
5.2.2规定的方法启动时产生的负荷。在正常使用中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应能把液体喷到风窗玻璃上
的目标区域,且不会出现渗漏或洗涤器系统管道断开。
4.2.2 在经过5.2.3和5.2.4规定的温度循环试验后,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4.2.3 在5.2.5规定的条件下,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应能够提供足够清洗A区域60%的洗涤液。
4.2.4 洗涤器储液罐的容量不得小于1L。
5 试验方法
5.1 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
5.1.1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在以下条件进行所述试验:
a) 环境温度应在10℃~40℃之间;
b) 风窗玻璃持续保持湿润;
c) 蓄电池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且不能超过额定电压2V;
d) 发动机以最大功率转速30%的速度运转;
e) 接通前照近光灯;
f) 暖风系统(或冷气系统)、通风系统和除霜和除雾系统(装备了这种系统时)以最大负荷状态
工作。
5.1.2 无论发动机转速和负荷如何,由压缩空气或真空驱动的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都应能够持续地以
规定的刮刷频率工作。
5.1.3 在湿润表面上预工作20min后,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的刮刷频率应符合4.1.3的要求。
5.1.4 在风窗玻璃刮水器控制系统设置在最大刮刷频率的条件下,刮水器臂被阻止在垂直位置15s
后应满足4.1.7的要求。
5.1.5 用甲醇、酒精或等效去污剂彻底除去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的油渍和污染物。干燥后,用浓度为
3%~10%的氨水在风窗玻璃外表面上清洗,待干燥后用干棉布擦净。
5.1.6 在风窗玻璃外表面上均匀地涂上一层附录B规定的试验用混合液,等待干燥。
5.1.7 为了测量4.1.2所述的风窗玻璃刮水器区域,应按照5.1.5和5.1.6所述的方法或者其他等效
方法处理风窗玻璃外表面,测量步骤如下:
a) 绘出风窗玻璃刮水器区域并将其与4.1.2规定的视区对比,以确定是否满足要求。
b) 按5.1.5和5.1.6处理风窗玻璃外表面后,在所有试验中都可以使用风窗玻璃洗涤器。
5.1.8 车辆置于-18℃±3℃的环境温度下至少4h后,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应满足4.1.11的要求。
应把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设置在5.1.1c)、d)、e)、f)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和最大频率下工作。对刮刷面
积没有要求。
5.2 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
5.2.1 强度试验
5.2.1.1 在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内加满水,然后在20℃±2℃的环境温度下放置至少4h。堵上所有
喷嘴,在1min内启动风窗玻璃洗涤器6次,每次持续至少3s。
5.2.1.2 对于电动泵,试验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也不应高于额定电压2V以上。
5.2.1.3 试验结束时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的性能应符合4.2.1的要求。
5.2.2 冻结强度试验
在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内加满水,然后在-18℃±3℃的环境温度下放置至少4h,使洗涤器中的
水全部结冰。在1min内启动风窗玻璃洗涤器6次,每次持续至少3s。然后把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放
置在20℃±2℃的环境温度下直到系统内的冰完全融化。按5.2.1所述的方法进行风窗玻璃洗涤器系
统强度试验。
5.2.3 低温暴露试验
5.2.3.1 在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内加满水,然后在-18℃±3℃的环境温度下放置至少4h,使洗涤
器系统内的水完全冻结。然后把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放置在20℃±2℃的环境温度下直到系统内的
冰完全融化(但是不应超过4h)。重复上述冻/融循环6次。按5.2.1所述的方法进行风窗玻璃洗涤器
系统强度试验。
5.2.3.2 在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内加注混合液体(由甲醇或异丙醇在硬度不高于205g/t的水中的
50%溶液组成的低温风窗玻璃洗涤液),并最大限度注入液体,最大限度排除空气。把风窗玻璃洗涤器
系统放置在-18℃±3℃的环境温度下至少4h。按5.2.1所述的方法进行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强度
试验。
5.2.4 高温暴露试验
5.2.4.1 在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内加满水,排净空气,在80℃±3℃的环境温度下放置至少8h,然后
将其放置在20℃±2℃的环境温度下。待系统温度稳定后,按5.2.1所述的方法进行风窗玻璃洗涤器
系统强度试验。
5.2.4.2 如果部分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位于发动机室内,则应加满水,最大限度排除空气,然后在
80℃±3℃的环境温度下放置至少8h。按5.2.1所述的方法进行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强度试验。
5.2.4.3 如果部分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没有位于发动机室内,则应加满水,最大限度排除空气,然后在
60℃±3℃的环境温度下放置至少8h。按5.2.1所述的方法进行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强度试验。
5.2.5 洗涤器系统的能力试验
5.2.5.1 在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内加满水,在车辆静止并且没有明显风力作用的情况下,洗涤器喷嘴
(如果可调)应对准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的目标位置。电动泵驱动系统应满足5.1.1c)、d)、e)、f)的要求。
5.2.5.2 按5.1.5和5.1.6所述方法处理风窗玻璃外表面。
5.2.5.3 按规定的方法启动风窗玻璃洗涤器和刮水器,使风窗玻璃刮水器系统以最大频率自动工作
10个刮刷循环,然后测量刮刷区域占A区域的百分比。
注:在5.2.1~5.2.4中所述的所有风窗玻璃洗涤器试验都应使用同一套风窗玻璃洗涤器系统。
5.3 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面积的测量方法
5.3.1 绘图测量法
测量步骤如下:
a) 在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绘出设计刮刷面积和增刷面积(增刷面积可由试验或根据经验进行设
定);
b) 在汽车的俯视图中绘出风窗玻璃外表面、透明区和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的A区域和B区域;
c) 绘出风窗玻璃外表面和透明区的展开图,并设计刮刷面积和增刷面积、A区域和B区域的展
开图按对应的关系绘入风窗玻璃外表面和透明区展开图;
d) 按以上合成展开图算出设计刮刷面积与增刷面积在A区域和B区域内所占面积的百分比。
该百分比应符合4.1.2的规定。
5.3.2 台架测量法
测量步骤如下:
a) 试验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且不能超过额定电压2V;
b) 启动安装在台架上的刮水器,同时喷水装置以820cm3/min水量均匀地喷洒到风窗玻璃外表
面上,刮水器以最高频率工作,标出实际刮刷面积;
c) 将5.3.1中c)要求的绘制的设计刮刷面积和A区域及B区域展开绘制到同一大型透明塑料
板上;
d) 将在台架上测得的实际面积展开后也绘入5.3.2中c)所述的大型透明塑料板上,然后计算出
实际刮刷面积在A区域和B区域所占面积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符合4.1.2的规定。
5.3.3 实车测量法
测量步骤如下:
a) 按5.1.1中a)、d)、e)、f)的规定;
b) 按4.1.2的规定,确定在风窗玻璃外表面上A区域和B区域;
c) 按5.1.5和5.1.6的规定,除去风窗玻璃外表面上的油渍和污染物;
d) 启动刮水器,以最高频率刮刷5个~10个工作循环,然后关掉刮水器。在风窗玻璃外表面上
绘出实际刮刷面积轮廓图;
e) 计算出实际刮刷面积在A区域和B区域所占面积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符合4.1.2的规定。
5.3.4 测量方法选择
在5.3.1、5.3.2、5.3.3规定的测量方法中制造商可以选择任一种方法进行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面
积的测量。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78/318/EEC的章条编号对照
表A.1给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78/318/EEC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表A.1 本标准与78/318/EEC的章条编号对照情况
本标准
章条编号
78/318/EEC
章条编号
本标准
章条编号
78/318/EEC
章条编号
本标准
章条编号
78/318/EEC
章条编号
附录一 附录一 附录一
1 1 4.1.7 5.1.7 5.2.3.1 6.2.3.1
2 - 4.1.8 5.1.8 5.2.3.2 6.2.3.2、6.2.3.2.1
3 2 4.1.9 5.1.9 5.2.4 6.2.4
- 2.1~2.9
,2.11、
2.12、2.16、2.17
4.1.10 5.1.10 5.2.4.1 6.2.4.1
3.1 - 4.1.11 5.1.11 5.2.4.2 6.2.4.2
3.2 2.14 4.2 6.2 5.2.4.3 6.2.4.3
3.3 - 4.2.1 5.2.1 5.2.5 6.2.5
3.4 - 4.2.2 5.2.2 5.2.5.1 6.2.5.1
3.5 - 4.2.3 5.2.3 5.2.5.2 6.2.5.2
3.6 2.13 4.2.4 5.2.4 5.2.5.3 6.2.5.3
3.7 - 5 6 5.2.6 6.3
3.8 2.10 5.1 6.1 5.3 -
3.9 2.18 5.1.1 6.1.1~6.1.4 5.3.1 -
3.10 - 5.1.2 6.1.5 5.3.2 -
3.11 - 5.1.3 6.1.6 5.3.3 -
3.12 - 5.1.4 6.1.7 5.3.4 -
3.13 2.15 5.1.5 6.1.8 - 7
- 3 5.1.6 6.1.9 - 7.1
- 4 5.1.7 6.1.10 - 7.2
4 5 5.1.8 6.1.11 - 7.3
4.1 5.1 5.2 6.2 - 7.4
4.1.1 5.1.1 5.2.1 6.2.1 - 8
4.1.2 5.1.2 5.2.1.1 6.2.1.1 - 8.1
4.1.3 5.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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