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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5193.14-2015 (GB15193.14-2015)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致畸试验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Teratogenicity test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53 | 国际标准分类 | 7.1 | 字数估计 | 10,162 | 发布日期 | 2015-08-07 | 实施日期 | 2015-10-07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193.14-2003 | 归口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6号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致畸试验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致畸作用。 |
GB 15193.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致畸试验
GB 15193.14-2015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Teratogenicity tes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致畸试验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致畸作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发育毒性
个体在出生前暴露于受试物、发育成为成体之前(包括胚期、胎期以及出生后)出现的有害作用,表
现为发育生物体的结构异常、生长改变、功能缺陷和死亡。
2.2 致畸性
受试物在器官发生期间引起子代永久性结构异常的性质。
2.3 母体毒性
受试物引起亲代雌性妊娠动物直接或间接的健康损害效应,表现为增重减少、功能异常、中毒体征,
甚至死亡。
3 试验目的和原理
母体在孕期受到可通过胎盘屏障的某种有害物质作用,影响胚胎的器官分化与发育,导致结构异
常,出现胎仔畸形。因此,在受孕动物的胚胎的器官形成期给予受试物,可检出该物质对胎仔的致畸
作用。
检测妊娠动物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致畸可能性,预测其对人体可能的致畸性。
4 仪器和试剂
4.1 仪器与器材
实验室常用设备、生物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游标卡尺、分析天平。
4.2 试剂
4.2.1 主要试剂
甲醛、冰乙酸、2,4,6-三硝基酚、氢氧化钾、甘油、水合氯醛、茜素红。
4.2.2 主要试剂配制方法
4.2.2.1 茜素红贮备液
以50%乙酸为溶剂的茜素红饱和液5.0mL、甘油10.0mL、1%水合氯醛60.0mL混合,存于棕色
瓶中。
4.2.2.2 茜素红应用液
取贮备液3mL~5mL,用10g/L~20g/L氢氧化钾液稀释至1000mL,存于棕色瓶中。
4.2.2.3 茜素红溶液
茜素红0.1g,氢氧化钾10g,蒸馏水1000mL,临用时配制(剥皮法骨骼染色液)。
4.2.2.4 透明液A
甘油200mL、氢氧化钾10g,蒸馏水790mL混合。
4.2.2.5 透明液B
甘油与蒸馏水等体积混合。
4.2.2.6 固定液(Bouins液)
2,4,6-三硝基酚(苦味酸饱和液)75份、40%甲醛20份、冰乙酸5份。
5 试验方法
5.1 受试物
受试物应使用原始样品,若不能使用原始样品,应按照受试物处理原则对受试物进行适当处理。
5.2 实验动物
5.2.1 种、系选择
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GB 14922.2和有关规定。啮齿类首选大鼠,非啮齿类首选家兔。若选用其
他物种应给出理由。选用健康、性成熟的雄性动物和未经交配的雌性动物,试验开始时动物体重的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所用动物应注明种类、品系、性别、体重和周龄。
5.2.2 动物性别和数量
性成熟雄性和雌性动物通常按1∶1或1∶2比例合笼交配,如果5d内未交配,应更换雄鼠。为了
获得足够的胎仔来评价其致畸作用,大鼠每个剂量水平的怀孕动物数不少于16只,家兔每个剂量水平
怀孕动物数不少于12只。
5.2.3 动物准备
试验前动物在实验动物房至少应进行3d~5d环境适应和检疫观察。
5.2.4 动物饲养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饮用水、饲料应分别符合GB 14925、GB 5749、GB 14924.3和有关规定。试验期间动物自由饮水和摄食,妊娠动物应单笼饲养。
5.3 剂量
试验至少设3个剂量组,同时设溶媒对照组,溶媒对照组除不给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同剂量组。
必要时设阳性对照组,常用经口给予的阳性对照物及参考剂量为敌枯双(0.5mg/kg体重~1.0mg/kg
体重)、五氯酚钠(30mg/kg体重)、阿斯匹林(250mg/kg体重~300mg/kg体重)及维生素 A
(7500μg/kg体重~13000μg/kg体重视黄醇当量)等,或者用环磷酰胺(15mg/kg体重)于孕第12天
腹腔注射1次。曾用阳性物开展过致畸试验、并在所用实验动物种系有阳性结果发现,试验可略去设置阳性对照组。
高剂量组原则上应使部分动物出现某些发育毒性和(或)母体毒性,如体重轻度减轻等,但不至引起
死亡或严重疾病,如果母体动物有死亡发生,应不超过母体动物数量的10%。低剂量组不应出现任何
观察到的母体毒性或发育毒性作用。建议递减剂量系列的组间距2倍~4倍比较合适。当组间差距较
大时(如超过10倍)加设一个试验组。
试验剂量的设计参考急性毒性试验剂量、28天经口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剂量和人体实际
摄入量进行。对于能求出LD50的受试物,根据LD50值和剂量-反应关系曲线斜率设计高剂量组的剂量。
对于求不出LD50的受试物,如果28天或90天经口毒性试验未观察到有害作用,以最大未观察到有害
作用剂量作为高剂量;如果28d或90d经口试验观察到有害作用,以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LOA-
EL)为高剂量组,以下设2个剂量组。设置剂量水平时还应参考受试物的其他毒理学资料。
5.4 试验步骤和观察指标
5.4.1 “受孕动物”的检查
对于大鼠,雌、雄性动物同笼后,每日早晨对雌鼠检查阴栓或进行阴道涂片检查是否有精子,查出阴
栓或精子,认为该动物已交配,当日作为“受孕”零天。对于家兔,雌兔和雄兔合笼后阴道涂片检查到精
子当日作为“受孕”零天。将检出的“受孕动物”随机分到各组,并称重和编号。
5.4.2 受试物的给予
受试物通常经口灌胃给予,若选用其他途径应说明理由。通常,在器官形成期给予受试物,(大鼠孕
期的第6天~第15天,兔孕期的第6天~第18天)。受试物灌胃给予时,要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合
适的溶媒中,首选溶媒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亦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或糊状物等。受试物应新鲜配制,有资料表明其溶液或混悬液储存稳定者除外。应每日在同一时间灌胃1次,根据母体体重调整灌胃体积。灌胃体积一般不超过10mL/kg体重,如为水溶液时,最大灌胃体积可达20mL/kg体重;如为油性液体,灌胃体积应不
超过4mL/kg体重;各组灌胃体积一致。
5.4.3 母体观察
每日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包括皮肤、被毛、眼睛、黏膜、呼吸、神经行为、四肢活动等情况,及时记录各种中毒体征,包括发生时间、表现程度和持续时间,发现虚弱或濒死的动物应进行隔离或处死,母体有流产或早产征兆时应及时剖检。
在受孕第0天、给予受试物第1天、给予受试物期间每3天及处死当日称母体体重。若通过饮水途
径给予受试物,还应记录饮水量。
5.4.4 受孕母体处死和检查
5.4.4.1 一般检查
于分娩前1天(一般大鼠为孕第20天、家兔为孕第28天)处死母体,剖腹检查亲代受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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