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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6737-2019 (GB16737-2019) | 中文名称 |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 英文名称 | Road vehicle --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WMI) code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04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12,147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6737-2019
(Road Vehicle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WMI))
ICS 43.020
T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019-10-14发布
2020-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特征要求 1
5 WMI代号的指定字码 2
6 WMI代号的分配和备案 2
7 标准的实施日期 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本标准与GB 16737-
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3.2有关“授权机构”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5.1、5.3中的分配示例;
---对5.3中为中国分配的 WMI第一位及第二位字码组合进行补充;
---修改了5.4.2有关年产量的要求;
---对附录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参考了ISO 3780:2009《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东风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技术中心、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
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
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
限公司、一汽丰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李铮、应朝阳、张春荣、耿磊、张劲、陈化荣、褚红梅、方衍、戴梦洁、覃雄臻、
叶云、吴少华、刘丽娟、刘莉、俞碧华、张丽丽、杨子权、李泽华、汪宏辉、王建军、张少彦、闫琳、骆驰、陶利明、
王东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37-1997、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GB 16735中所
述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其他需要标示VIN的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3 术语和定义
GB 167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
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
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2
经国家汽车主管部门授权,承担 WMI分配与管理工作的机构。
4 一般特征要求
4.1 WMI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WMI代号中仅应使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234567890
(字母I、O及Q不能使用)
4.2 由授权机构为车辆制造厂分配一个或几个 WMI代号。授权机构应将已分配的 WMI代号向ISO
授权的国际代理机构备案。
注:ISO 授权的国际代理机构为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
4.3 已经分配给某个车辆制造厂的 WMI代号,在此代号使用的最后一年之后,授权机构至少应在30
年之内不将其再分配给其他的车辆制造厂。
5 WMI代号的指定字码
5.1 第一位
WMI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由国际代理机构分配的、用以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字码,根
据预期的需求,可以为一个地理区域分配一个或多个字码。
5.2 第二位
WMI代号的第二位字码是由国际代理机构分配的、用以标明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一个国家或地
区的字母或数字字码,根据预期的需求,可以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分配一个或多个字码。通过第一位和第
二位字码的组合使用可以确保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唯一识别。
5.3 第一位及第二位字码的分配
国际代理机构已经为每一个国家分配了第一位及第二位字码的组合,其中分配给中国的字码组合
为L0~L9、LA~LZ、H0~H9、HA~HZ。
5.4 第三位
5.4.1 WMI第三位是由授权机构分配、用以标明特定车辆制造厂的字母或者数字字码。通过第一位、
第二位和第三位字码的组合使用可以确保对车辆制造厂的唯一识别。
5.4.2 授权机构应在此位置上使用数字9用来识别所有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小于1000辆
的车辆制造厂。对于此类车辆制造厂,VIN的第十二、十三、十四位字码应由授权机构指定,以确保对车辆
制造厂的唯一识别。
6 WMI代号的分配和备案
6.1 车辆制造厂应向授权机构申请 WMI(申请表参见附录A),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在车辆上使用。
6.2 进口车辆制造厂应向授权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 WMI。
7 标准的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标准实施日期起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
A.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中文申请表见表A.1。
表A.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
登记号:
1.制造厂名称:
曾用名称:
2.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3.制造厂营业执照的编号及日期(附复印件):
4.车辆品牌:
5.车辆类型:
(例如:乘用车、客车、货车、挂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非完整车辆等)
6.曾使用的 WMI代号:
7.每种类型车辆的实际年产量:(可附页说明)
8.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制造厂盖章:
9.经办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以上部分由申请企业填写)
本申请表寄到:
(以下部分由授权机构填写)
□ 年产量≥1000辆的制造厂,分配三个代码为:
□ 年产量< 1000辆的制造厂,分配VIN代号的前三位代码和第十二位、十三位和十四位的代码为: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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