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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6869-2005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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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69-2005 英文版 85 GB 16869-200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鲜、冻禽产品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869-2005 (GB16869-2005)
中文名称 鲜、冻禽产品
英文名称 Fresh and frozen poultry produc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X18
国际标准分类 67.120.20
字数估计 15,145
发布日期 2005-03-2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869-2000
引用标准 GB/T 191; GB/T 4789.2-2003; GB/T 4789.3-2003; GB/T 4789.4-2003; GB/T 5009.11-2003; GB/T 5009.12-2003; GB/T 5009.17-2003; GB/T 5009.19-2003; GB/T 5009.44-2003; GB/T 6388; GB 7718; GB/T 14931.1-1994; SN 0208-1993; SN/T 0212.3-1993; SN 0672-1997; SN/T 0973-2
采用标准 CAC/RM 42-1969, IDT
起草单位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归口单位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5年第6号(总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7号
提出机构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卫生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禽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经屠宰、加工、包装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 GB 16869-2005 英文名称: Fresh and frozen poultry produc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869—2005 代替 GB 16869—2000 鲜、冻禽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禽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经屠宰、加工、包装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也适用于未经包装的鲜禽产品 或冻禽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屠宰前的活禽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 4.2 加 工 屠宰后的禽体应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加工。 4.2.1 整修 应修除或割除禽体各部位的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等。 4.2.2 分割 分割禽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放血到包装、入冷库的时间不得超过2 h。 4.3 冻结 需冻结的产品,其中心温度应在12 h 内达到-18℃,或一18℃以下。 4.4 感官性状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5 理化指标 鲜禽产品和冻禽产品应符合表2的规定。 4.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性状 冻禽产品应解冻后鉴别。 5.1.1 组织状态、色泽、气味 将抽取微生物检验试样后的全部样品,置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用触觉鉴别法 鉴别组织状态;视觉鉴别法鉴别色泽;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 5.1.2 加热后肉汤 将试样(6.5.4)切碎,称取20 g,置于200 mL 烧杯中,加水100 mL, 盖上表面皿,加热至50℃~60℃。取下表面皿, 用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煮沸后鉴别肉汤性状、脂肪凝聚状况。降至室温后品尝肉 汤滋味。 5.1.3 淤血 鉴别组织状态、色泽、气味后,用适当方法测量淤血面积。 5.1.5 异物 用视觉鉴别法,与鉴别组织状态、色泽、气味同时进行。 5.2 解冻失水率 5.2.1 仪器和工具 电子秤:感量1g; 温度计: 一10℃~50℃,分度值0.5℃; 搪瓷盘、铁丝网。 5.2.2 测定步骤 将铁丝网置于搪瓷盘内,使铁丝网与搪瓷盘底部的距离大于2 cm 。从抽取的试样(6.5.2)中取 1000g~2000g, 用电子秤称量后置于铁丝网上。在试样上覆盖塑料膜,使试样在15℃~25℃自然解 冻。待试样中心温度达到2℃~3℃时去掉塑料膜,用电子秤称量。再将试样置于铁丝网上放置 30 min,称量。重复放置30 min的操作,直至连续两次称量差不超过2.0 g。 5.2.3 测定结果的表述 5.3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2003 中4.1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汞 按 GB/T 5009.17—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砷 按 GB/T 5009.11—200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铅 按 GB/T 5009.12-200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敌敌畏 按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 5.9 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 按GB/T 14931.1-19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 磺胺二甲嘧啶 按 SN 0208—19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1 二氯二甲吡啶酚(克球酚) 按 SN/T 0212.3—1993 规定的立法测定。 5.12 己烯雌酚 按 SN 0672—199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3 菌落总数 按 GB/T 4789.2—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14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5 沙门氏菌 按 GB/T 4789.4-200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6 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0157: H7 按 SN/T 0973—2000规定的方法检验。 5.17 产品中心温度 5.17.1 温度计 -20℃~50℃的非汞柱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温度测量仪。 5.17.2 测定步骤 用直径略大于温度计直径的钻头,钻至肌肉深层中心。拔出钻头,立即将非汞柱玻璃温度计(或其 他温度测量仪)插入肌肉深层,待读数稳定后读取温度计所示温度。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例行检验 6.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a) 一次提交检验的孤立批产品; b) 活禽产地变动; c) 新建厂首次加工; d) 连续加工6个月,或停产后恢复加工; e)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 质量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6.1.1.2 例行检验项目包括表1、表2、表3规定的项目。 6.1.2 交收检验 6.1.2.1 所有产品出厂时应进行交收检验。 6.1.2.2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表1规定的项目、冻禽产品解冻失水率、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和大肠 菌群。 6.2 组批 6.2.1 连续批 同加工条件、同部位(整禽、禽肉、禽翅、禽腿、禽头、禽脚、禽内脏)、同包装、 一次交货的产品为一批 批量以基本包装箱(以下简称基本箱)计。 6.2.2 孤立批 同部位(整禽、禽肉、禽翅、禽腿、禽头、禽脚、禽内脏)、同包装、 一次提交检验的产品为一批。批量以 基本箱计。 6.3 抽样 6.3.1 例行检验抽样 根据组批量大小,按表4规定的样品量,随机抽取样品。 6.3.2 交收检验抽样 根据组批量大小,按表5规定的样品量,随机抽取样品。 6.4.试样抽取程序和检验程序 鲜禽产品和冻禽产品试样抽取程序和检验程序见图1. 6.5 试样抽取方法 以下试样不应带有淤血、硬杆毛或异物。 6.5.1 微生物检验试样 从抽取的全部样品中随机选取(3~5)个基本箱,按无菌操作从每个基本箱中取试样约100 g,混合。 注:在混合样品中取5份(每份25 g)作为沙门氏菌检验试样;同样在混合样品中取5份(每份25g)作为大肠埃希氏 菌检验试样。 6.5.2 解冻失水率检验试样 从抽取的冻禽产品样品全体随机选取(3~5)个基本箱,各取约500 g,混合后置于保温容器内。 6.5.3 挥发性盐基氮检验试样 从抽取的样品全体随机选取3个基本箱,各取不带脂肪、禽骨的样品约100 g,混合。 6.5.4 加热后肉汤检验试样 从抽取的整禽、禽肉、禽翅或禽腿全部样品中,随机选取3个基本箱,各取禽肉100 g,混合。 6.5.5 化学物质(表2中汞、己烯雌酚等12种)检验试样 从抽取的样品全体随机选取3个基本箱,各取可食部分约200 g,混合 6.6 判定规则与复验 6.6.1 缺陷分类 6.6.1.1 一般缺陷:指淤血、硬杆毛不符合本标准。 6.6.1.2 严重缺陷:指组织状态、色泽、气味、加热后肉汤和表2、表3所列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有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6.6.2 各项检验结果的判定 6.6.2.2 组织状态、色泽、气味、加热后肉汤和表2、表3所列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检验结果有任何一 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抽取样品的全体有严重缺陷。 6.6.3 例行检验判定与复验 6.6.3.1 例行检验项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