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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7323-1998 (GB17323-1998) | 中文名称 | 瓶装饮用纯净水 | 英文名称 |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X51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20 | 字数估计 | 1,198 | 发布日期 | 1998-04-21 | 实施日期 | 1999-01-01 | 引用标准 | GB 191-1990; GB 5749-1985; GB 5750-1985; GB 6682-1992; GB 7718-1994; GB/T 8538-1995; GB 10789-1996; GB 10790-1989; GB 17324-1998 | 起草单位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轻工总会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深圳怡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肇庆鼎湖蒸馏水有限公司、深圳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厂 | 归口单位 |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总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7323-1998 英文名称: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系瓶装饮用纯净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FDA)1993 年
发布
的《瓶装水》的修订标准。
"电导率"的实验方法,列入附录 A,作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轻工总会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深圳怡宝食品饮料有限公
司、肇庆鼎湖蒸锢水有限公司、深圳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清渠、周达民、王置慧、吴木生、周敬良、邓瑞文。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适用
于符合本标准第 3 章定义的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锢法、去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
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必须符合 GB 5749 各项技术要求。
4.2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4.3.1 质量理化指标
质量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4.3.2 污染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 GB 17324 的规定执行。
4.5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 4 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
上标明的净含量。
5 试验方法
试验所用的水按 GB 6682 的规定。
5.1 色度、浊度、臭和昧、肉眼可见物:按 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pH 值、高锤酸何消耗量(耗氧量)、氯化物按 GB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电导率:见附录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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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铅、碑、铜、氧化物、挥发酣类、游离氯、三氯甲饶、四氯化碳、亚硝酸盐、微生物指标按 GB 17324 规
定的方法测定。
5.5 净含量
在 (20士 2)"C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读取容积数。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
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 15 瓶〈罐)0 6 瓶(罐)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电导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 3 瓶
(罐)J;3 瓶(罐)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 6 瓶(罐)留样备用。
6.2.3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8 瓶(罐L9 瓶(罐)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
定 3 瓶(罐)J;3 瓶(罐)用于微生物的检验 p 另 6 瓶(罐)留样备用。
6.3.3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电导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
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
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 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
一瓶〈罐)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
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 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
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7.1- 2 采用蒸饵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锚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锢水"名称。在
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
净水"。
7.1.3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
和总数量。
7.1.4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还应符合 GB 10790 的有关规定。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昧的物品棍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 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昧的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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