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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7510-2008 (GB17510-2008)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 英文名称 |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9,980 | 发布日期 | 2008-11-10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510-1998 | 引用标准 | GB 4599; GB 4785; GB 15766.1; GB 18100; ECE R37 | 采用标准 | ECE R50-2004,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8号(总第131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有关配光性能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在本标准中, 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
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7510-2008 英文名称: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510-2008
代替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50-2004《关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
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牌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制造厂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求”附件;
---牌照板的尺寸和测量点根据我国国情相应更改。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技术要求、发光强度、光色和试验方法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3.2和4.2中转向信号灯的分类与限值;
---删除了前版3.3中原有的1类和2类牌照板的尺寸规格;
---修改了前版4.2制动灯的最大限值;
---修改了前版5.1中前位灯的光色要求;
---修改了前版9.1中不同型式的判定原则;
---增加了与前照灯混合的前位灯的最大限值;
---增加了对多个安装位置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非灯丝灯泡信号灯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闪烁工作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7510-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装置,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版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装置,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
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音、俞培锋、李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有关配光性
能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
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5766.1-2000,idt IEC 60809:1995)
GB 18100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ECER37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8100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
4.1 按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和功能,规定装置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范围。
以下图1、图2、图3和图4中垂直角V为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水平面以上为正,水平面以下为负;
水平角H为相对于基准轴线和车辆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在基准轴线以右为
正,在基准轴线以左为负。箭头指示车辆向前行驶方向。
4.1.1 前位灯分为(见图1):
a) 单独安装的前位灯;
b) 成对安装的前位灯。
a)单独安装的前位灯
b)成对安装的前位灯(右侧)
4.1.2 后位灯分为(见图2):
a) 单独安装的后位灯;
b) 成对安装的后位灯。
a)单独安装的后位灯
b)成对安装的后位灯(右侧)
4.1.3 转向信号灯分为(见图3):
a) 11类装置 与邻近近光灯的最小两灯间距不小于75mm的前转向信号灯;
b) 11a类装置 与邻近近光灯的最小两灯间距不小于4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c) 11b类装置 与邻近近光灯的最小两灯间距不小于2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d) 11c类装置 与邻近近光灯的最小两灯间距小于2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e) 12类装置 摩托车后部安装的转向信号灯。
5 装置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装置:
a) 商标名称或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c) 装置的类别。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的改变不影响型式的变化。
6 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
规定。
6.1.2 对于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当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
误操作。
6.1.3 如果使用灯丝灯泡,则该灯泡应符合GB 15766.1或ECER37规定。
6.2 配光性能
6.2.1 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光度分布要求见图5,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
数,它表示本标准要求的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图中的 H=0°和
V=0°对应的是基准轴线方向。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见图5)内,各种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
得的发光强度不得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最小的发光强度值。
图5 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6.2.2 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并且在光分布
最小角范围内的发光强度不应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
6.2.3 对于多光源的单灯:
a) 在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情况下,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值要求。
b) 在所有光源点亮的情况下,其发光强度最大限值由表1规定的最大值乘以1.4给出。
c) 所有串联在一起的光源可以看作一个光源。
6.2.4 若后位灯与制动灯组合或混合成一个装置,则在H=±10°和V=±5°范围内的11个测量方向
(见图5)上,同时点亮该两灯时与单独点亮后位灯时实际测量的发光强度的比值应不小于5。
如果后位灯与制动灯是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则上述测量值应当将所有光源全部点亮后测量
得出。
6.2.5 装置在车辆上有超过一个的安装位置或在一个区域内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位置时,应当在所有位
置上重复进行光度测量;或者,按区域相对于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
6.2.6 按照照明的区域,规定后牌照灯的照明区域和测量点见图6所示。
单位为毫米
6.2.7 后牌照灯照射在各测量点(见图6)的亮度应不小于2cd/m2,并且符合下述亮度均匀性要求:
B2-B1
6.2.8 牌照灯的制造商应当规定一个或以上的位置,或者是一个和牌照板相关的区域,适合安装该装
置;当灯泡安装在制造商指定位置上的时候,发射光对于照亮的牌照板平面上任何一个点的入射角不应
超过82°,这个角度从距离牌照板表面最远的照明区域的极端位置测量;若装置内具有一个以上的照明
光学单元,则本条要求仅适用于由有关单元提供照明的照明区域的相关部分。
7 光色
7.1 前位灯发射白色光;后位灯和制动灯发射红色光;转向信号灯应发射琥珀色光;后牌照灯应发射不
使后牌照板颜色发生明显改变的白色光。
7.2 若后牌照灯与其他后部灯复合或组合为一个装置,该装置应不向后直接发射非红色光。
7.3 各种光色的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8.2 对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测量时应在装置中使用标准灯泡,并使它工作于发出试验光通量
的状态。
8.3 装用几个光源的装置的测量
8.3.1 在装用批量生产的6.75V或13.5V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可使用批量生产的灯泡测量,所
产生的发光强度值应予修正。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或13.5V)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为修
正系数。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5%;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
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试验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
8.3.2 在装用不可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场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压测量,需要时制造商应提供专用
的供电装置。
8.4 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装置,点亮后1min和30min应分别进行发光强度的测量,其结果
应符合表1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在每个测量点在点亮后1min的发光强度可以由点亮30min后的
发光强度计算得到,其换算系数为 HV点在点亮后1min和30min的发光强度的比值。对于转向灯,
应当在闪烁状态进行测量(1.5Hz,灯亮时间与一次闪烁全过程的时间比为50%)。
8.5 按照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确定装置的初始测量位置。
8.6 测量距离应使光度学二次方反比例定律适用。
8.7 从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应在10′到1°范围内。
8.8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8.9 测量前装置应充分预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8.9.1 通常光度值应在光源持续点亮的情况下测量;
8.9.2 对于闪烁工作的灯具,需避免在测量过程中使灯具过热。如果由于装置结构的限制,允许在闪
烁状态下进行测量,比如,使用发光两极管(LED)或者需要间歇工作才能避免过热的情况。
持续时间应大于0.3s。
在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灯具中,灯丝灯泡必须在试验光通量下点亮。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使用
8.2和8.3中规定的电压,电压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应不超过0.01s。
在闪烁测量的情况下,最终的测量结果应是测量中最大的发光强度。
8.10 后牌照灯的亮度在漫反射率已知的无色漫反射面上测量。无色漫反射面的尺寸与牌照板尺寸相
同或者大于测量点要求的尺寸。测量时应将其中心定位于测量点的中心。无色漫反射面应放置在牌照
板通常应处于的位置,且在托架前2mm处。亮度测量应垂直于漫反射面测量,允许在图6所示的测量
点的任何方向上有5°的偏差,测量点为直径25mm的圆。应根据将漫反射率修正为1.0的修正系数对
亮度测量结果进行修正。
8.11 色度检验应使用A光源(色温为2856K)。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则应在6.75V或
13.5V电压下进行测量。对光分布角范围外部分须目视观察是否有颜色锐变。
8.12 用目视方法观察后牌照灯照明时牌照板的颜色变化。
9 检验规则
9.1 装置的不同型式按第5章规定判定。
9.2 装置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9.3或9.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装置通过型式检
验或生产一致性检验。
9.3 型式检验
9.3.1 制造商应提供:
9.3.1.1 装置的用途。
9.3.1.2 对于转向信号灯,需说明种类。
9.3.1.3 足以识别该型式装置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
车辆上的几何位置;如果有不同的安装情况或安装位置则需注明,包括:
9.3.1.3.1 装置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的基准轴线的不同的安装角度;
9.3.1.3.2 装置相对于地面的不同角度;
9.3.1.3.3 对于装置本身的基准轴线的不同的旋转角度;
9.3.1.3.4 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该装置允许相对于要照明的后牌照板放置的区域有多个安装
位置。
9.3.1.4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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