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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8285-201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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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285-2018 英文版 1435 GB 18285-201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8285-2018 (GB18285-2018)
中文名称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hort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4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50
字数估计 126,189
发布日期 2018-11-19
实施日期 2019-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240-2005; GB 18285-2005
引用标准 GB/T 5181-2001; GB 14762-2008; GB/T 15089-2001; GB 17691-2005; GB 17691-2018; GB 17930-2016; GB 18047-2017; GB 18352.3-2005; GB 18352.5-2013; GB 18352.6-2016; GB 19159-2012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51号;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5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hort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 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 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Ⅳ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类和 N1类汽车。 3.2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 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 3.3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4 检验项目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 4.2 新生产进口车入境检验时按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要求。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 的 1.0%进行抽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进行 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可在附录 B、C、D 中选择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 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 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检 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5.1.5 对于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 5.2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2。 5.3 在用汽车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 违规记录。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3。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 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 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3 检查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路的连接是否正确、完整。如果发现有老化、龟裂、破 损或堵塞现象,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对单一燃料的燃气汽车不需要进行此项检验。 6.3.4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发现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5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 6.3.6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 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 夹杂异物。 6.3.7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7.1.1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进行通讯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工作正常 方可出厂。 7.2 注册登记 7.2.1 检查车辆的 OBD 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 OBD 诊断仪进行 OBD 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 7.3.2 OBD 检查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 码、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F 进行。 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 间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 OBD检查不合格。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 进行复检。 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 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 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7.3.6 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的通讯是否正常。 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 格。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 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结果不得 超过 8.1.2.2~8.1.2.5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 明其等效性。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