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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9758-2005 (GB19758-2005)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英文名称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Z64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50 | 字数估计 | 13,160 | 发布日期 | 2005-05-30 | 实施日期 | 2005-07-01 | 引用标准 | GB 14622; GB 17930; SH/T 0675 | 起草单位 | Tianjin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Research Institute | 标准依据 | Announcement of Newly Approved National Standards No. 7 of 2005 (No. 81 overall)SEPA Notice No. 21 of 2005 |
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758-2005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758 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
轻便摩托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排放状况检查试验的急
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 (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62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工况法)
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
SH/T 0675 风冷二冲程汽油机油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用急加速法测量时,不透光度N的排放限值见表1。
5 试验分类
5.1 型式核准试验
指对制造企业申请型式核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样车所进行的排气烟度排放试验。
5.1.1 型式核准试验时,制造企业应提交一辆该车型的代表车辆。
5.1.2 影响排烟的零部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应能保证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即使受到振动,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1.3 试验前被检车辆需按照企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磨合。若制造企业同意,被检车辆可
不进行磨合。
5.1.4 按附录A测量方法进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烟度排放型式核准试验。
5.1.5 型式核准的申请及型式核准的扩展,参照GB 14622标准中的有关条款。
5.2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指对制造企业成批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排气烟度排放检查的试验。
5.2.1 对已通过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而获准生产的成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凡影响发动机排气烟
度的零部件均应与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样车的零部件一致。
5.2.2 为验证5.2.1规定的一致性,应从成批生产的产品中抽取一辆样车。
5.2.3 按5.1.3规定进行磨合。
5.2.4 按附录A测量方法进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烟度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5.2.5 判断批量产品的合格与否,参照GB 14622标准中的6.3.2。
5.3 在用车检查试验
指对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排气烟度排放的检查试验。
5.3.1 用外观目测及试运转方式检查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各零部件及发动机工作是否正常,允许进
行调整或更换零部件。
5.3.2 按附录A测量方法进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烟度排放在用车检查试验。
6 试验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急加速烟度排放测量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7 标准的实施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生产企业,应就符合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烟度
排放水平,向负责车型型式核准的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核准申请。
对已获得型式核准而成批生产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与
已核准的型式一致。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烟度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
在用车排放状况检查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7.1 自2005年7月1日起,所有进行型式核准的新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均应满足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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