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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9865-2005 (GB19865-2005) | 中文名称 | 电玩具的安全 | 英文名称 | Electric toys - Safety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Y97 | 国际标准分类 | 97.200.50 | 字数估计 | 29,285 | 发布日期 | 2005-09-07 | 实施日期 | 2006-10-01 | 引用标准 | GB 1002; GB 1003; GB 4208-1993; GB/T 5169.5-1997; GB/T 5169.11-1997; GB/T 5169.13-1999; GB/T 5169.16-2002; GB/T 5465.2-1996; GB 6675-2003; GB/T 7153-2002; GB 7247.1-2001; GB/T 14472-1998; GB 15092.1-2003; GB/T 16273; GB 17465.1-1998; IEC 60068-2-75-1997; | 采用标准 | IEC 62115-2003, IDT | 起草单位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5年第11号(总第85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涉及的是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的安全。 |
GB 19865-2005: 电玩具的安全
GB 19865-2005 英文名称: [Including 2022XG1] Electric toys -- Safe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 玩 具 的 安 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涉及的是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的安全。
注1:本标准范围内的玩具还包括:
---组装型玩具;
---实验型玩具;
---功能型玩具(具有与成人使用的器具或装置类似功能的玩具);
---视频玩具(由一个屏幕和诸如操纵杆或键盘等触发方式组成的玩具。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单独屏幕不
被认为是玩具的一部分)。
对实验型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录A中给出。
辅助功能用电的玩具包括在本标准范围内。
注2:内置灯的玩偶屋是这种玩具的例子。
对装有激光器和发光二极管的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录E中给出。
为了符合本标准,电玩具也必须符合GB 6675-2003的附录A,因为它所包括的危险不同于用电
所引起的危险。
注3:玩具的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不被认为是玩具,即使它们随玩具一起提供。
注4:如果预期将包装与玩具一起供儿童玩耍,则认为包装是玩具的一部分。
注5:本标准不适用于:
---玩具蒸汽机;
---供成人收藏的比例模型;
---供成人收藏的民俗玩偶、装饰玩偶和类似工艺品;
---运动器械;
---预期在深水中使用的器械;
---预期在运动场所集体使用的器械;
---娱乐器具(GB 4706.69);
---安装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专用的玩具;
---用于教学目的并预期由成人监督使用的带加热元件的产品;
---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GB 7000.4);
---圣诞装饰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总体要求
玩具的结构应使玩具在按预期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尽可能减少对人或周围环境的危害。
总之,该原则可通过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而达到,并通过所有相关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按照本章进行。
注:电池玩具的某些试验会导致电池的破裂或爆炸,在进行这些试验时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5.1 按本标准进行的试验是型式试验。
5.2 试验应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此样品应经受住所有相关的试验。但第14至第17章的试验可在其他
的样品上进行。如果玩具经过第9章试验后不能运行,其余试验在另一样品上进行。
注1:下列结构的玩具,可能需要增加额外样品:
---不同的供电电压;
---交直流电两用;
---不同的速度。
注2:元件的试验可能要求增加元件的送样数量。
注3:应避免在电子电路上连续试验而造成的累积应力,为此有必要更换元件或使用附加的样品。附加样品的数量
应根据对有关电子电路的评估,保持在一个最小数量上。
5.3 试验按章节顺序进行。
如果玩具的结构对某一试验明显不适用,则可不进行该试验。
5.4 预期由儿童组装的玩具,本标准要求适用于儿童可触及的每一部件和组装后的玩具;预期由成人
组装的玩具,本标准要求适用于组装后的玩具。
5.5 试验时,玩具或其运动部件都应置于在预期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最不利的位置上。电池室的盖子
打开或取下,其他可拆卸部件取下或保持原位,取较不利的情况。
5.6 带有控制器或开关装置的玩具,如果其设定位置可由使用者改动,则应将这些控制器或装置调到
最不利的位置进行试验。
5.7 玩具上可拆卸的软线被视为玩具的一部分,应随玩具进行试验。
5.8 预期带电池盒使用的电池玩具,试验时应带玩具所附的电池盒或说明书所推荐的电池盒。
变压器玩具应使用随玩具提供的变压器进行试验,如果玩具未提供变压器,则应使用说明书推荐的
变压器进行试验。
双电源玩具取其结构所允许的最不利供电方式进行试验,并对每一试验的供电方式进行评估。
5.9 电池玩具使用新的不可充电电池或已充满电的可充电电池进行试验,取较不利情况。
注1:一般来说,一个充满电的镍-镉电池或一个新的碱性电池被认为是最不利的电池。
应使用玩具上或说明书中规定的电压和规格的电池。如果使用类似常用的电池会导致更不利的情
况,则应选用该类电池进行试验。
注2:除非说明书中推荐,试验时不使用锂电池。
注3:如果玩具试验失败可能是由于有缺陷的电池引起,应使用一组全新的电池重复试验。
5.10 当可替换的附件由制造商提供时,则玩具应使用会导致最不利结果的附件进行试验。
注1:附件举例:灯、电机和导轨。
如果多个附件可以同时使用,则选择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试验。
注2:附件可以从多套玩具中选择。
注3:可以用模拟负载替代附件进行试验。
如果玩具带有不借助工具就可以取下的作为发热元件使用的灯,则使用能安装的最大功率的灯进
行试验,而无需考虑任何标识。
注4:灯应从常用的型号中选择。
5.11 试验在无强制对流空气且环境温度为20℃±5℃的场所进行。
5.12 具有多个额定电压的玩具,以最不利的电压进行试验。仅用交流电的玩具,如标有额定频率,则
在额定频率下进行试验;交直流两用玩具则在最不利的频率下进行试验。如果没有标出频率,则选用
50Hz或60Hz中合适的一个频率进行试验。
5.13 除非结构上能确保极性不颠倒,电池玩具也要在极性颠倒情况下进行试验。
5.14 在评估绝缘桥接的可能性和进行短路试验前,电池应正确地放置。
一次试验仅进行一处短路。如因短路造成的损坏不会有损本标准的符合性,应在进一步短路试验
前修复。
5.15 开始试验之前,应按GB 6675-2003之附录 A的下列条款对样品进行预处理,并将电池安装
在位。
---A.5.12.5超载试验,对供乘坐或站立的玩具;
---A.5.24.2跌落试验,不考虑年龄分组,对质量(包括电池在内)不超过4.5kg的玩具;
---A.5.24.4动态强度试验,对有轮的乘骑玩具;
---A.5.24.6.1拉力试验,对所有玩具;
---A.5.24.6.2拼缝拉力试验,对有纺织物或柔韧材料覆盖电池或其他电气部件的玩具。
注:预处理后,不检查是否符合 GB 6675-2003之附录 A的要求,但应检查电池室的盖子的稳固性 (见14.6和
14.7)。
6 减免试验的原则
对于某些玩具,如果满足6.1或6.2的条件,则没有必要进行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项试验。6.1适用
于所有玩具,但6.2只适用于电池玩具。
6.1 不同极性部件之间的绝缘短路试验符合第9章要求的玩具,则认为也符合第10、11、12、15和18
章。短路试验依次施加在所有易于击穿和可用软电线进行短路的绝缘上。
6.2 如果电池玩具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也符合第10、11(除11.1)、12、15、17、18和19章的要求。
---不同极性部件之间的可触及绝缘不能被直径0.5mm、长度超过25mm的直金属钢针桥接,并
---在玩具不工作和限流装置短路状态下,用1Ω的电阻连接在电源端子之间1s后测得的总电
池电压不超过2.5V。
7 标识和说明
7.1 玩具或它的包装应标识如下信息:
---制造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型号或规格。
玩具的标识应标在玩具主体上。当玩具包装上没有标识以及由于尺寸等原因在玩具上标识不可行
时,则7.1.1至7.1.3的标识内容可以包含在说明书中。
注1:另外,GB 6675-2003附录A的标识要求可能适用。
注2:在不会造成误解的前提下,允许有其他的标识。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1.1 带可更换电池的电池玩具应标识:
---标称的电池电压,在电池室里面或上面;
---直流电符号,如果玩具带有电池盒。
如果使用多个电池,电池室应标有成比例的电池形状以及电池的标称电压和极性。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注:表示三节电池的示例:
7.1.2 变压器玩具应标识:
---额定电压,伏特;
---交流电或直流电符号,如适用;
---额定输入功率,瓦特或伏安,若输入功率大于25W或25VA;
---玩具变压器的符号,该符号也应标在包装上。
额定电压和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符号应标在接线端子的附近。如果不正确的供电不会有损玩具对本
标准的符合性,则不要求标识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符号。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1.3 双电源玩具应按电池玩具和变压器玩具的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2 可拆卸灯应标识:
---额定电压和型号,或
---最大输入功率,或
---最大电流。
可拆卸灯的输入功率或电流应按如下标识:
灯最大...W 或 灯最大...A
“灯”这个字可由GB/T 5465.2中5012符号代替。
当更换灯时,该标识应清晰可见。
当装上最大输入功率的灯进行第9章的试验时,如果测得的温升值未超过限值,则该标识不要求。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3 当使用符号时,应按下述标识:
〔GB/T 5465.2中5031符号〕 直流电
(GB/T 5465.2中5032符号) 交流电
〔GB/T 5465.2中5012符号〕 灯
〔GB/T 5465.2中5219符号〕 玩具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玩具的符号)
注1: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允许有其他的符号。
注2:可以使用在GB/T 5465.2和GB/T 16273中规定的符号。
物理量单位和相应的符号应是国际标准体系中的符号。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4 玩具安全操作所必需的清洁和保养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对与玩具一起使用的玩具变压器或
电池充电器,应在说明书中说明须定期检查其电线、插头、外壳和其他部件是否损坏,发现损坏时应停止
使用,直至修复完好。
下列情况下,玩具应提供组装说明:
---玩具预期由儿童组装;
---这些说明对玩具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
若玩具预期由成人组装,则应声明这一点。
变压器玩具以及带有电池盒的玩具的说明书应声明玩具不能连接到多于推荐数量的电源上。
带有无连接方式的电线的玩具,应提供说明书声明该电线不能插到输出插座。
适用时,带有可更换电池的电池玩具的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可以使用的电池类型;
---如何取出和放入电池;
---非充电电池不能充电;
---充电电池只能在成人监护下充电;
---充电电池在充电前应从玩具中取出;
---不同类型的电池或新旧电池不能混用;
---电池应以正确的极性放入;
---用尽的电池应从玩具中取出;
---电源端子不得短路。
适用时,变压器玩具的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列内容:
---玩具不得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玩具只能使用推荐的变压器;
---变压器不是玩具;
---可用液体清洁的玩具清洁前应与变压器断开。
说明的内容可以标在玩具宣传单、包装或玩具上。如果说明标在玩具上,从外面看应清晰可见。如
果玩具包括多个部件,只需对主体进行标识。
预期在水中使用的电池玩具,应在说明书中声明玩具只有按说明书的要求完全安装好才能在水中
使用。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5 当标识或说明标在包装上时,还应声明因该包装含有重要信息必须予以保留。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6 使用说明和本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应使用简体中文。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7.7 玩具上的标识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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