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GB 20400-2006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 20400-2006'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 20400-2006 英文版 70 GB 20400-200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0400-2006 (GB20400-2006)
中文名称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英文名称 Leather and fur - Limit of harmful matter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46
国际标准分类 59.140.30
字数估计 8,817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7-12-01
引用标准 GB/T 19941; GB/T 19942
起草单位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国家毛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辛集市佰利特皮业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皮革化工厂有限公司、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2)
标准依据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年第9号(总第96号)
提出机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 20400-2006 英文名称: Leather and fur -- Limit of harmful matte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40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与欧盟、日本、美国禁用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保持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国家毛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辛集市佰利特皮业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皮革化工厂有限公司、新乡黑田明亮制革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立国、那日苏、沈兵、刘显奎、徐法申、骆国书、贺明亮、郑玉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特种行业用皮革和毛皮产品。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合同 约定或进口国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GB/T 19941—2005,ISO/TS 17226: 2003,Leathe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formaldehyde content in leather,MOD)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19942—2005,ISO/TS 17234:2003,Leathe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certain azo colourants in dyed leather,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 产品按最终用途进行分类: A 类:婴幼儿用品; B 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5 要求 皮革、毛皮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按 GB/T19942 的规定进行。 6.2 游离甲醛的测定 按 GB/T19941 的规定进行。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配方、工艺、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生产正常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2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有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3 合格判定 7.3.1 单件判定规则 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即判定为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 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果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 整批判定规则 3件被测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件(及以上)不合格者,加倍抽样6件进行复 验。复验中6件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