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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1550-2008 (GB21550-2008) | 中文名称 |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 英文名称 |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materials in polyvinyl chloride artificial leather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Y47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80.40; 83.140 | 字数估计 | 6,632 | 发布日期 | 2008-03-24 | 实施日期 | 2009-03-01 | 引用标准 | GB/T 2918-1998; GB/T 4615-1984 | 起草单位 | 上海延昌塑胶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人造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试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 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人造革。 |
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GB 21550-2008 英文名称: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materials in polyvinyl chloride artificial leather
ICS 59.080.40;83.140
Y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聚氯乙烯人造革主要应用于汽车内饰、建筑装潢、软家具、服装、医药器械、家电装饰等人类生活密
切相关的领域,实施本标准有利限制有害物质含量,改善生活环境,保护人身健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6个月后,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延昌塑胶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龙分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卞正银、陆晓理、李洁涛、杨保红、沈士华、张怀海。
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人造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试验方法、
抽样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
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人造革(以下简称人造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
GB/T 4615-1984 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3 要求
3.1 氯乙烯单体限量
人造革中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3.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人造革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90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75mg/kg。
3.3 其他挥发物限量
人造革中其他挥发物的含量应不大于20g/m2。
4 抽样规则
4.1 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无抽样规定时按本标准4.2~4.4执行。
4.2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卷样品。
4.3 去掉样品卷最外3层后抽取,沿产品长度方向截取1m。
4.4 样品抽取后,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在阴凉处放置,不应进行任何特殊处理。
5 试验方法
5.1 时效
自生产之日起,仓储7d后进行试验。
5.2 取样
试验所用试样均应在距样品边缘至少50mm处裁取。
5.3 氯乙烯单体含量的测定
从试样的聚氯乙烯层切取0.3g~0.5g,按GB/T 4615-1984规定测定氯乙烯单体含量。
5.4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5.4.1 仪器
5.4.1.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火焰原子化系统)。
5.4.1.2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5.4.1.3 实验室常用仪器。
5.4.2 试剂和溶液
5.4.2.1 盐酸(分析纯)。
5.4.2.2 硝酸铅(分析纯)。
5.4.2.3 乙酸镉[Cd(CH3COO)2·2H2O](分析纯)。
5.4.2.4 盐酸溶液(犮HCl=1.0mol/L):取83mL盐酸(5.4.2.1),用去离子水稀释至1L。
5.4.2.5 盐酸溶液(犮HCl=0.07mol/L)。
5.4.2.6 去离子水。
5.4.3 试样的制备
使人造革处于平展状态,沿宽度方向均匀裁取10mm×100mm的试样2块,分别称取质量后,将
其分别裁为10mm×10mm的试样10块,分别加入25mL盐酸溶液(5.4.2.4),浸泡24h后,用去离
子水定容至50mL。将浸泡液过滤、待测。同时制备空白溶液。
5.4.4 仪器条件
5.4.4.1 测定铅的参考波长为283.3nm。
5.4.4.2 测定镉的参考波长为228.3nm。
5.4.5 铅标准曲线绘制
称取0.1600g硝酸铅(5.4.2.2),用盐酸溶液(5.4.2.5)溶解后移入1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
充分摇匀,此溶液1mL含有0.1mg铅。
5.4.5.2 铅标准溶液
分别移取标准储备溶液(5.4.5.1)0mL、0.5mL、1.0mL、2.0mL、5.0mL于100mL容量瓶中,
用盐酸溶液(5.4.2.5)稀释至刻度,配成含铅量为0mg/L、0.5mg/L、1.0mg/L、2.0mg/L、5.0mg/L
的标准溶液。
5.4.5.3 标准曲线绘制
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调至最佳状态,依次测定铅标准溶液(5.4.5.2)的吸光度值,以标准溶液铅
含量为横坐标,以相应吸光度值减去空白试验溶液吸光度值为纵坐标,绘制铅标准曲线。
5.4.6 镉标准曲线的绘制
称取0.2371g乙酸镉(5.4.2.3),用盐酸溶液(5.4.2.5)溶解于1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充分
摇匀,此溶液1mL含有0.1mg镉。
5.4.6.2 镉标准溶液
分别移取镉标准储备溶液(5.4.6.1)0mL、0.5mL、1.0mL、2.0mL、5mL于100mL容量瓶中,
用盐酸溶液(5.4.2.5)稀释至刻度。配成含镉量为0mg/L、0.5mg/L、1.0mg/L、2.0mg/L、5.0mg/L
的标准溶液。
5.4.6.3 标准曲线绘制
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调至最佳状态,依次测定镉标准溶液(5.4.6.2)的吸光度值,以标准溶液镉
含量为横坐标,以相应吸光度值减去空白试验溶液吸光度值为纵坐标,绘制镉标准曲线。
5.4.7 测定
采用与标准曲线绘制相同的条件,测定试样浸泡液的吸光度,通过标准曲线求得试样浸泡液中可溶
性铅、可溶性镉的含量。
5.4.9 结果表示
以2个试样的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2位有效数字。
5.5 其他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5.5.1 仪器和设备
5.5.1.1 电热鼓风干燥箱。
5.5.1.2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5.5.2 试样制备及测定方法
5.5.2.1 使人造革处于平展状态,沿宽度方向均匀裁取100mm×100mm 的试样3块,试样按
GB/T 2918-1998中23/502级环境条件进行24h状态调节。
5.5.2.2 称量试样精确至0.0001g。
5.5.2.3 调节电热鼓风干燥箱到100℃±2℃,将试样水平置于金属网或多孔板上,试样间隔至少
25mm,鼓风以保持空气循环。试样不能受加热元件的直接辐射。
5.5.2.4 经6h±10min后取出试样,将试样在GB/T 2918-1998中23/502级环境条件放置24h后
称量(精确至0.0001g)。
5.5.4 结果表示
以3个试样的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2位有效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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